23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
NDA 是 Non-Disclosure Agreement 的縮寫,通常譯為保密協議。雇主與勞工、公司與顧問、交易雙方或共同研發者,都可能約定特定資訊只能用於特定目的,並限制複製、使用或對外揭露。
簽署 NDA 會產生契約義務,但違約不當然成立營業秘密罪。爭議發生時,仍要分別確認契約文字、資訊是否符合營業秘密要件、取得與使用方式、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以及離職後限制是否屬競業禁止。
條款應寫明揭露方、接收方及允許使用資訊的目的。例如,資料只供投資評估、報價、系統測試或履行特定專案使用。若雙方都會提供資料,也要確認保密義務是否相互適用。
實際接收資料的人可能包括員工、關係企業、外部會計師、律師或分包商。NDA 宜說明哪些人可以接觸、是否須先取得同意,以及接收方是否須對其人員的使用行為負責。只有「不得向第三人洩漏」一句,未必足以處理日常工作所需的內部分享與委外作業。
「所有與公司有關的資訊」或「一切業務資料」範圍不明,容易產生認定爭議。條款可以依交易內容列出技術規格、程式碼、設計圖、報價、成本、客戶資料、財務資料或談判內容,並約定書面、電子或口頭資訊如何識別。
排除事項通常包括:
工作技能、一般產業知識與特定公司的非公開資料也要區分。NDA 可以保護契約約定的資訊,但不能只用寬泛名稱,便把個人累積的一般經驗全部視為對方所有。
保密義務不只涉及對外公開。條款也可能限制下載、複製、截圖、上傳私人雲端、交付關係企業或用於其他專案。簽署前宜確認工作上實際需要的存取方式是否在允許範圍內。
資料安全措施可依資訊敏感程度約定,例如帳號權限、加密、存取紀錄、紙本保管與事件通報。若完全沒有分級或存取限制,日後主張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時,也可能出現證明問題。
保密期間應依資訊性質、更新速度及合作目的訂定。一般交易資料可以約定固定期間;符合營業秘密要件的資訊,也可能約定在秘密性持續期間內保密。把不同資訊全部寫成永久保密,可能使履行範圍難以確認。
契約終止時,還要處理紙本、電腦檔案、電子郵件、備份、工作成果及依法必須保存的紀錄。條款宜說明返還、刪除或銷毀的範圍、期限、證明方式,以及因法令或資訊系統備份而不能立即刪除時的後續限制。
依營業秘密法第 2 條,受該法保護的營業秘密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NDA 可以作為保密措施的資料之一,但簽有 NDA 不表示其中提到的每一項資訊都成為營業秘密。反過來說,沒有單獨簽署 NDA,也不當然排除其他契約、工作規則或實際保密措施的證明作用。
資訊是否公開、接觸者範圍、權限設定、機密標示、教育與離職交接等,都可能影響營業秘密要件的判斷。合法取得、獨立研發或其他來源的資料,也要依個案事實區分。
保密條款限制特定資訊的使用或揭露;競業禁止則限制離職後從事某些工作、業務或與特定對象交易。條款若實際限制勞工離職後的就業,即使標題只寫「保密」,仍可能需要依競業禁止規定判斷。
依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雇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須符合:
違反其中一項,競業禁止約定無效。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約定超過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之 1 至第 7 條之 3 另規定,約定應以書面作成並由雙方簽章、各執一份;區域、職業活動及就業對象須具體並與原雇主實際營業及原職務相當。合理補償要綜合考量每月金額不低於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生活所需及限制所受損失,並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廠商、顧問、股東、董事或交易相對人不一定具有勞工身分,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不能只看契約名稱,仍須依實際關係與限制內容判斷。
NDA 可以約定違約金,但應確認計算方式、每一違約事件如何認定、是否與損害賠償併行,以及有無總額限制。依民法第 252 條,約定違約金過高時,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在法院判斷前,簽約人仍可能面臨請求、保全及訴訟。
若條款是一方預先擬定、用於同類契約,且有加重他方責任、限制權利或其他重大不利益的約定,還可能涉及民法第 247 條之 1 的顯失公平審查。是否無效,要依磋商情形、交易目的、雙方地位及條款效果具體判斷,不能只因契約是制式版本就直接認定。
只有契約保密義務受到違反時,可能依契約內容及民法規定請求停止使用或揭露、返還或刪除資料、給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害。實際請求仍要證明義務範圍、違反行為、可歸責性、損害及因果關係,不能只憑 NDA 的存在推定全部要件。
若資訊另符合營業秘密要件,營業秘密法第 10 條至第 13 條規定侵害類型、排除或防止侵害、損害賠償及損害額計算。主張侵害人所得利益時,須符合營業秘密法第 12、13 條的要件,並非所有 NDA 違約都可直接請求返還對方獲得的利益。
有持續使用或即將揭露的情形時,是否可先聲請保全處分,仍要確認請求內容、急迫性、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的風險、可能損害及法院命供擔保等事項。
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1不是單純違約罪。除了資訊須符合第 2 條外,還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利益的意圖,並符合不正取得、未經或逾越授權重製使用洩漏、受通知後不刪除銷毀而隱匿,或明知他人違法持有仍取得使用洩漏等法定行為。
符合第 13 條之 1時,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各款之罪者,第 13 條之 2另有較重刑責。
第 13 條之 1依第 13 條之 3須告訴乃論;第 13 條之 2不在該項告訴乃論規定內。法人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罪時,第 13 條之 4另規定行為人及法人或自然人的責任與已盡防止義務的例外。
發生爭議時,除了 NDA 本身,也要保留各版本往來、資料清單、權限與存取紀錄、交付或刪除證明、離職交接、警告通知及實際使用情形。這些資料會影響契約、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的分別判斷。
保密協議的作用,是讓簽約人知道哪些資訊受保護、可供何種目的使用、由哪些人接觸、須保存多久,以及合作結束後如何處理。保密、競業禁止、違約責任與營業秘密犯罪各有不同要件,不能以同一段概括處理。
簽署前後若涉及資料範圍不明、離職就業限制、違約金、疑似外流或刑事告訴,應先核對契約版本、資訊來源、權限與實際使用紀錄,再依當事人身分及具體行為判斷適用規定。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