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JUN 2024 張倍齊律師
司法實務上,簡訊、Line與微信內容、電子郵件,臉書內容都有當作證據的例子。
這些數位資訊,在地檢署與法院,常以截圖後,檢附在書狀、卷宗內呈現,
法院、地檢署並不會因為這些內容是數位的,就認為無法當作證據。
商場上,也常以E-mail協商、採購,甚至對於契約文件交換意見,
比方說認為契約條款其中某一條需要修改,
就修改一下契約的內容、說明想法後E-mail給對方,
對方又認爲需要再補充什麼契約內容,也再以E-mail回信,
E-mail就可以證明雙方有對契約內容達成共識的合意。
又如車禍後,擦撞的兩人針對和解內容以簡訊溝通,
最後達成合意,簡訊就是證明雙方有和解的重要證據。
數位證據時常遇到的質疑就是「容易變造」,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法院可以委請專門機構進行「數位鑑識」,但通常是在較重大的刑事案件。
一般民事案件,雖然可以請求法院囑託鑑定,不過如果考慮到訴訟成本等情形,
也可以透過證人作證或是當庭勘驗手機內容核對紙本等方式,
判斷該數位證據是否經過變造、偽造。
數位內容是可以當作證據的,且可以由法院、地檢署綜合所有情況判斷真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