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器怎麼裝、影像怎麼調?隱私、個資與社區規範

13 JUL 2024 張倍齊律師

住家門口、社區電梯、停車場和店家前方都常設有監視器。發生失竊、擦撞或其他糾紛時,影像也可能成為重要證據。不過,安裝位置屬於誰、鏡頭拍到哪裡、影像由誰保管,以及請求人想怎麼使用,都會影響法律判斷。

因此,監視器爭議不能只用「為了安全」或「涉及隱私」作結論。刑法、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理的是不同問題,仍要回到實際的設置與使用情形逐一判斷。

裝設監視器時,位置、目的與拍攝內容都要看

刑法上的妨害秘密

刑法第 315-1 條處罰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或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監視器是否涉及這項規定,通常要看拍攝內容是否屬於他人不願公開、並有合理隱私期待的活動,以及設置者有沒有正當理由。

保護住家或財物安全可以是設置目的,但不代表任何拍攝範圍都當然合法。鏡頭若長期涵蓋鄰居家門內、窗戶、陽台內側,或足以持續掌握特定住戶的作息與訪客,仍須檢查拍攝範圍是否超過必要程度。電梯、走廊或停車場雖屬多人使用的空間,也不能一概認為其中所有活動都不受隱私保障;法院仍會依空間性質、進出管制、拍攝角度、持續時間及具體內容判斷。

刑法第 315-2 條另處罰特定的便利竊錄,以及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竊錄內容等行為。這項規定以刑法第 315-1 條所稱的違法窺視或竊錄為前提,不能僅因轉傳一般監視器影像,就直接認定成立該罪。

民事上的隱私與人格權

刑事案件未成立,不等於民事上一定沒有責任。民法第 18 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除去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可以請求防止。若有故意或過失的不法侵害,還可能涉及民法第 184 條的損害賠償。依民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隱私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時,被害人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實務上會綜合設置目的、拍攝範圍、影像清晰程度、持續期間、管理方式及有無對外提供等情形判斷。尤其是私人長期拍攝社區出入口,足以掌握特定住戶的進出與訪客資訊時,即使畫面沒有進入住家內部,也可能涉及隱私權。

個資法是否適用,要先確認影像及使用情形

依個資法第 2 條,能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自然人的資料才屬個人資料。因此,人臉、清楚車牌或可與其他資訊連結而識別個人的行動影像,可能屬於個人資料;模糊且無法識別任何人的畫面,不一定符合這項定義。

個資法第 51 條也規定兩種不適用情形: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以及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蒐集、處理或利用,且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的影音資料。個人住家監視器是否符合這些情形,仍須依設置目的、場域及後續使用方式判斷。即使個資法不適用,刑法及民法人格權規定仍可能適用。

社區、公司或店家管理的監視器,如受個資法規範,蒐集及處理應符合第 5 條的必要性要求與第 19 條所定事由,利用原則上不得超過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第 20 條雖列有法律明文規定、避免生命或財產危險、防止他人權益重大危害等目的外利用事由,仍應依個案確認,不能把影像任意公開或交付。

個資法第 8、9 條另有告知義務及例外規定。設置告示、說明管理單位與拍攝範圍,是常見的告知方式,但有無張貼告示並不是判斷合法與否的唯一標準。

裝在社區共用部分,要先確認使用權限

攝影機裝在門旁,不表示該位置一定屬於住戶的專有部分。大門外的牆面、走廊、樓梯間、電梯口或外牆,可能屬於社區共用部分,應先查建物圖說、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規定,住戶使用共用部分,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另有合法約定時,依其約定。第 8 條則對外牆面、樓頂平臺等處的變更構造或設置物件設有限制。私人未經社區程序,在共用部分固定攝影機,即使拍攝目的正當,也可能因無權使用該位置或違反規約而被要求移除。

共用部分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共有,不代表監視器錄得的影像也當然由全體住戶共同所有。影像能否閱覽或取得,仍要看管理規範、個資法是否適用,以及請求目的與第三人權益。

拍攝範圍與影像管理應限於必要

安裝後應實際檢查畫面,而不是只看鏡頭外觀。若畫面涵蓋鄰居住家內部、長時間停留區域或與安全目的無關的範圍,可以調整角度、焦段或設定遮罩。沒有收音需求時,不宜啟用錄音,因為談話內容另有隱私及妨害秘密問題。錄音蒐證的規範,可參考錄音蒐證的合法範圍

社區或店家也應限制影像存取人員,保留必要的調閱紀錄,並依實際安全需求設定保存期間。法律沒有一個適用所有場域的固定保存日數;保存太短可能無法處理事件,長期保留與事件無關的影像,則可能超過必要範圍。事發後如有保存必要,可以另外保留相關時段,避免被循環錄影覆蓋。

將監視器畫面張貼在社群網站或群組,可能使原本用於安全管理的影像改作其他用途,並涉及個資、人格權或名譽爭議。即使目的是尋人或說明事件,也應先評估是否有較少揭露他人資訊的處理方式。

住戶向管委會請求調閱社區影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 條列出的閱覽或影印資料,包括規約、會計憑證、財務報表及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等,並沒有監視器影像。因此,不能只依這一條主張管委會必須交付監視器原始檔。

如個資法適用,當事人依第 3、10 條原則上得就自己的個人資料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提供影像若會妨害第三人的重大利益,仍可能受限制。監視器畫面通常同時包含多名住戶,請求人並沒有不受限制取得完整原始檔的權利。

發生失竊、破壞、騷擾或其他事件時,宜儘快以書面載明日期、時間、地點、事由及需要的攝影機範圍,先請管委會保存相關影像,再提出閱覽或取得片段的要求。管理單位可以依個案採取陪同查看、限縮時段、遮蔽無關第三人、擷取相關片段,或將資料提供給處理案件的警察或法院等方式。

管委會不宜只因畫面中有其他住戶就停止審查,也不宜未確認請求人身分及用途便交付完整檔案。社區若事先訂有申請方式、審核權限、閱覽紀錄、保存與刪除規則,較能一致處理不同住戶的請求。公寓大廈的管理規範,可另參考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與管委會權限

向店家或政府機關請求監視器影像

商家或私人大樓保管的影像,可能同時涉及顧客、員工與路人的個人資料。事故當事人可以說明身分、事件及具體時段,請管理者先保存影像,但不當然有權要求對方立即交付全部檔案。管理者仍須判斷提供影像的法律依據、必要範圍及第三人權益。

若涉及犯罪、交通事故或人身安全,可以向有管轄權的警察機關報案或提出資料,由承辦機關依法調查。警方能否調取及取得哪些影像,仍取決於案件性質、法定職權與影像是否尚未被覆蓋,不能保證報案後一定取得。公共道路或政府機關設置的監視器,也要依管理機關的法令及作業規定提出申請或由承辦機關調取。

進入訴訟後,可聲請調查或保全影像

民事訴訟中,監視器檔案若屬於文書以外、但具有與文書相同效用的物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363 條準用書證規定。影像由對造持有時,可以依第 342 條聲請法院命對造提出,並具體說明所需影像、待證事實、內容、持有人及提出義務的原因;法院認為待證事實重要且聲請正當,才會依第 343 條裁定。

影像在店家、管委會等第三人手中時,可依第 346、347 條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法院在裁定前會讓第三人陳述意見。對造無正當理由不遵從法院提出命令時,第 345 條規定法院得審酌情形,認對方關於該資料的主張或待證事實為真實;這不是聲請人當然勝訴,仍由法院依全案證據判斷。相關程序可參考請法院調取資料時應說明的事項

監視器通常會循環覆寫。若影像有滅失或日後難以使用的可能,民事訴訟法第 368 條容許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但是否准許仍由法院依滅失風險及必要性判斷。尚未決定提告時,也可以先向保管者提出明確的保存通知,留下送達及請求內容的紀錄。

鄰居監視器拍到自家時的處理方式

若懷疑鄰居的監視器長期拍攝自家,可以先從自己有權停留的場所,記錄攝影機位置、外觀方向、持續期間及彼此的書面往來。鏡頭外觀不一定等於實際拍攝範圍,因此不宜只憑照片斷定錄影內容;若設備位在共用部分,也可以請管委會確認設置依據及實際畫面。

可以先具體要求調整角度、設定遮罩或停止不必要的錄音。協調未果,且實際拍攝已不法侵害隱私時,得依民法第 18 條請求除去或防止侵害;符合民法第 184、195 條要件時,另可能請求損害賠償。若涉及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才進一步評估刑法第 315-1 條及提出刑事告訴的問題。

在權利歸屬及拍攝內容尚未釐清前,不宜自行拆除、破壞或取走他人的設備。這類行為可能衍生其他民刑事爭議,也不利於保留原本的設置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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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監視器可以維護安全,也可能持續記錄他人的生活資訊。是否合法,不能只看設備裝在誰家附近,也不能只看拍攝地點是不是共用空間。設置者應確認位置權限,並把拍攝、收音、保存及對外提供的範圍控制在實際需要內。

需要調閱影像時,先確認保管者並及早提出具體的保存請求,再依個資法、社區規範、警察調查或法院程序處理。這樣既能避免影像被覆蓋,也能減少不必要揭露第三人資訊的爭議。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規範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應依設置位置、拍攝內容、管理方式及使用目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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