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JUL 2024 張倍齊律師
社區有住戶家中遭小偷了,想要向管委會調電梯監視錄影帶,
管委會卻以「侵害隱私權」、「肖像權」、「妨害秘密」為由拒絕住戶調取,是否合法合理?
一般在公共場所,當事人可否主張隱私權,
實務見解向來是以有無「合理的隱私期待」作為判斷標準
(最高法院106台上字第3788號刑事判決),
而電梯為公共空間,管委會在電梯架設監視器錄影,
其實很重要的原因應就在於確保社區秩序、防範宵小,
而電梯作為公共空間的一部分,應該難以主張在電梯裡的活動有「隱私權」,
也就是沒有合理隱私之期待,管委會以此為由拒絕交付,並不合理。
司法實務見解上,並不是把他人影像保存或使用就一定會侵害肖像權,
而是會看使用的場合、目的,以及是否符合公益等,
綜合評估(例如: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1184號民事判決)
而且肖像權屬於人格權一種,依照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
關於人格權侵害以「情節重大」為要件,
通常在沒有對他人肖像為積極侵害或塗改嘲弄時,也不會認為侵害他人肖像權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管委會錄影、調閱電梯錄影,是為了防範宵小等原因,
並不是「無故」,而且電梯內的行為監視器會拍攝,難以認為屬於「非公開」之活動,
當住戶要調閱電梯內影像時,管委會認為構成妨害秘密罪,應有誤會。
因此,住戶因為家中失竊,希望調閱電梯內的監視影像,
管委會以「侵害隱私權」、「肖像權」、「妨害秘密」為由拒絕,應不合理。
另外,為了避免爭議,社區似乎也可以制定規約,
針對調閱電梯影像之程序、條件予以明定(例如以已經向警方報案作為調取條件),
以免何人、何時可以調取社區監視器影像,標準模糊不清,鬧得住戶與住戶間不愉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