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為調查竊案,可否向管委會調電梯監視錄影帶?

13 JUL 2024 張倍齊律師

社區有住戶家中遭小偷了,想要向管委會調電梯監視錄影帶,

管委會卻以「侵害隱私權」、「肖像權」、「妨害秘密」為由拒絕住戶調取,是否合法合理?

 

一、電梯為公共空間,沒有「合理隱私之期待」

一般在公共場所,當事人可否主張隱私權,

實務見解向來是以有無「合理的隱私期待」作為判斷標準

(最高法院106台上字第3788號刑事判決),

而電梯為公共空間,管委會在電梯架設監視器錄影,

其實很重要的原因應就在於確保社區秩序、防範宵小,

而電梯作為公共空間的一部分,應該難以主張在電梯裡的活動有「隱私權」,

也就是沒有合理隱私之期待,管委會以此為由拒絕交付,並不合理。

 

二、未嘲弄塗改,且符合公益,應不侵害肖像權

司法實務見解上,並不是把他人影像保存或使用就一定會侵害肖像權,

而是會看使用的場合、目的,以及是否符合公益等,

綜合評估(例如: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1184號民事判決)

而且肖像權屬於人格權一種,依照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

關於人格權侵害以「情節重大」為要件,

通常在沒有對他人肖像為積極侵害或塗改嘲弄時,也不會認為侵害他人肖像權

 

三、電梯內活動,非屬秘密,不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管委會錄影、調閱電梯錄影,是為了防範宵小等原因,

並不是「無故」,而且電梯內的行為監視器會拍攝,難以認為屬於「非公開」之活動,

當住戶要調閱電梯內影像時,管委會認為構成妨害秘密罪,應有誤會。

 

結論:

因此,住戶因為家中失竊,希望調閱電梯內的監視影像,

管委會以「侵害隱私權」、「肖像權」、「妨害秘密」為由拒絕,應不合理。

另外,為了避免爭議,社區似乎也可以制定規約,

針對調閱電梯影像之程序、條件予以明定(例如以已經向警方報案作為調取條件),

以免何人、何時可以調取社區監視器影像,標準模糊不清,鬧得住戶與住戶間不愉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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