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刑事案件的卷宗可能包含筆錄、鑑定報告、通訊紀錄、影像及其他證據。辯護人必須先知道國家機關掌握哪些資料,才能與被告核對事實、表示法律意見,並行使防禦權。法律設置閱卷制度,是為了使被告能充分行使防禦權。
閱卷也不是在所有偵查階段都可以不受限制地查看全部資料。可以閱覽的時間、範圍及方式,要看案件所在程序及法律規定;取得卷證後,也受到保密及正當使用的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規定,辯護人在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同條也明定,持有卷宗及證物內容的人,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被告本人也有依法請求卷證影本或經法院許可檢閱的制度,但涉及另案偵查、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或其他法定事由時,法院可以限制。辯護人能夠閱卷,不表示所有內容都適合公開、轉傳或用於本案以外的目的。
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之 1規定,辯護人在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辯護人持有或知悉這些資料後,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這項規定是為了讓被告及辯護人能對羈押理由表示意見,不宜延伸解讀為辯護人在整個偵查期間都可以任意取得全部卷證。其他偵查程序能否閱卷,仍須依具體程序及個別法律規定判斷。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規定偵查不公開。辯護人及其他在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原則上不得把因執行職務知悉的事項,公開或揭露給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的人。這表示辯護人參與偵查及依法取得資訊,和將資訊交付無關第三人,是兩個不同問題。
律師法第 36 條規定,律師有保守職務上所知悉秘密的權利及義務;法律另有規定時除外。律師倫理規範第 37 條也要求律師對受任事件內容嚴守秘密,僅在規範所列的必要情形與範圍內得揭露。若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的他人秘密,還可能涉及刑法第 316 條;是否成立犯罪,仍要依秘密內容、揭露對象、理由、故意及其他個案事實判斷。
律師可以為案件需要調查證據及訪談證人,但方式也有限制。律師倫理規範第 16、17 條禁止以威脅、利誘、欺騙等不當方法取證,也禁止教唆偽證或誘導證人為不實陳述。合法的辯護工作與不當影響證人,不能混為一談。
可使用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以姓名或律師證書字號查詢執業律師、所屬公會、事務所及公開的懲戒資料。網站或名片上的稱謂只能作為線索,仍應以官方系統及本人資料交叉核對。
委任前可確認服務涵蓋的程序、審級、出庭或陪同次數、書狀工作、其他費用及終止委任的處理方式。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要求律師在成立委任關係時明示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並以文字說明為宜。條件是否清楚,比單看價格高低更有助於避免後續爭議。
律師應依現有資料說明可能的法律爭點、欠缺的證據及程序風險。律師倫理規範第 28 條要求律師坦誠告知法律意見,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誤導委任人;第 29 條則規定不得擔保有利結果。因此,明確說明不確定性並不表示律師缺乏能力,反而有助於當事人理解案件現況。
如果有人以與特定司法人員熟識、可以影響案件,或需要另付不明用途費用為由要求付款,宜先停止付款並要求書面說明。僅憑一句話尚不能直接判定違法,但具體的金流、訊息與對話內容,會影響後續是否需要向公會或偵查機關反映。
刑事案件常涉及被告、被害人、證人及第三人的個人資料。委任人可以詢問資料由誰接觸、如何傳送,以及有無第三人代付律師費或其他可能影響獨立判斷的關係。律師倫理規範第 31、33、37 條分別處理利益衝突、第三人付費及保密義務,不能只看表面上是否由同一位律師出面。
案件結果不如預期或回覆速度不合期待,本身不能證明律師違反法律或倫理。若有疑問,可以先把問題具體化,例如哪一份資料被交給何人、何時曾作出什麼承諾、費用是否超出原約定、是否未告知利益衝突,再保留委任文件、付款紀錄、書面訊息及已收到的案件資料。
如仍在委任關係中,可先要求律師就爭議事項及案件進度作書面說明。若決定終止或更換律師,還要確認法院或檢察署的陳報、案件期限及資料交接,避免程序中斷。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42 條,律師原則上應依委任人的要求提供案件檔案影本,所需費用由委任人負擔;法律規定不得提供的資料則不在此限。
有具體資料顯示律師可能違反倫理時,可向該律師所屬地方律師公會詢問申訴方式。依律師法第 73 條及第 75、76 條,律師違反特定法定義務或律師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時,可能進入公會審議、申覆或移付懲戒程序。是否成立違規及如何處置,仍由有權機關依證據判斷。
若資料顯示可能涉及洩密、詐欺、偽造證據或其他犯罪,可向警察或檢察機關報案、提出告訴或告發;應採哪一種方式,要看行為內容、犯罪類型及本人是否為被害人,不宜只以「串證」等概括用語代替事實。
閱卷權的目的,是使刑事被告能在了解證據的前提下行使防禦權;保密、利益衝突及正當使用規範,則限制卷證可以如何處理。少數案件的違法疑義,不宜用來推論整個律師群體;個別律師是否有問題,也應回到具體行為、文件與法定程序判斷。
委任前核對執業資料、書面確認服務與費用、理解法律分析及資訊處理方式;委任後如有疑問,則保留紀錄並先釐清事實。這些作法比依靠職稱、辦公地點、廣告語句或單一案件結果,更能協助當事人作出判斷。
※ 本文依 2026 年 7 月 24 日可查得之法規作一般性說明,不是對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案件是否涉及違反律師倫理或犯罪,仍須依實際卷證與程序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