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地檢署開庭該注意什麼?偵查庭完整應對流程與被告、證人各自守則

05 JUN 2024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從警詢函送到地檢署偵查庭

警察把案件函送到地檢署後,檢察官會依案情安排偵查庭開庭。這張地檢署傳票,可能是您人生第一次面對檢察官,心裡難免忐忑。本文拆解從收到傳票、到開完庭、到後續策略的完整流程,讓您在正式進入偵查庭之前,有一份實用的備忘。

(本文是偵查程序群第三篇。若您尚未提告,請先看本所刑事提告流程整理;警察局的警詢部分看警察叫我去做筆錄怎麼辦?;案號字別可搭配他字案 vs 偵字案;檢察官決定不起訴後的救濟看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就結案了嗎?)

貳、收到地檢署傳票的第一步

一、傳票長什麼樣子

地檢署傳票上的關鍵資訊:

  • 案號:例如「113 年度偵字第 XXXX 號」「113 年度他字第 YYYY 號」。字別透露案件階段,可搭配本所他字案 vs 偵字案一文判讀。
  • 案由:所涉罪名(例:詐欺、過失傷害、違反著作權法)。
  • 身分別:告訴人、被告、告發人、證人、關係人(務必看清楚,應對方式完全不同)。
  • 應到時間、地點:偵查庭通常在地檢署大樓內,但各地檢署分庭位置不同。
  • 承辦檢察官、書記官姓名

二、防範傳票詐騙

近年盛行假冒地檢署的詐騙傳票。若有疑慮,切勿撥打傳票上的電話,請:

  • 上該地檢署官網查詢聯絡電話後撥打確認。
  • 親自或委任律師至地檢署櫃檯查證案號。
  • 真正的地檢署絕不會要求匯款、交付提款卡、監管帳戶 — 看到這些字眼就是詐騙。

三、被告/關係人的準備清單

  • 逐字閱讀傳票,確認身分、案由、時間、地點。
  • 評估是否需要委任律師(通常涉重罪、案情複雜、多造糾紛者建議委任)。
  • 整理時間序列備忘:事件發生的前後經過、您涉入的部分、關鍵日期。
  • 整理書面證據副本:合約、對話紀錄、匯款單、照片。
  • 預留足夠緩衝時間,不要緊接其他重要行程。

四、證人的準備清單

  • 回憶事件經過,列點備忘(但不要照稿唸)。
  • 保存您當時的照片、訊息、單據副本。
  • 若擔心陳述可能影響自身,諮詢律師評估是否主張拒絕證言權。
  • 先練習把事實以客觀語言陳述,避免情緒或揣測語句。

參、偵查庭報到流程

一、攜帶物品

  • 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三擇一,正本)。
  • 傳票正本。
  • 相關證據副本(非原本,原本留家中備份)。
  • 筆記本與筆(核對筆錄、記錄下次開庭事項用)。
  • 若需律師陪同,提前與律師約好在地檢署門口會合。

二、報到地點與流程

  • 依傳票指示前往承辦檢察官辦公室所在樓層的報到櫃檯。
  • 部分地檢署採電子報到,需掃描身分證條碼或刷指紋。
  • 報到後會取得等候單,在候訊室依叫名進入偵查庭。

三、候訊室的禁忌

  • 不要與其他當事人、證人討論案情。
  • 手機調為靜音或關機(庭內禁止攝錄)。
  • 避免發佈案情相關的社群貼文。
  • 情緒波動時起身散步、喝水,不要在候訊室爆發。

肆、開庭時間與節奏

偵查庭多半不長,單純案件常常很快就結束;但若當天要分別訊問多名被告或證人、核對大量資料,或處理羈押等強制處分,就可能明顯拉長。保險起見,當天不要緊接重要行程,預留足夠緩衝時間。

伍、偵查庭會問什麼

一、被告身分的詢問與應對

檢察官會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告知以下權利:

  •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 得選任辯護人。
  •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接著進入訊問階段。應對原則:

  • 被告有權保持緘默,也可以只回答已確認、對自己不會造成誤解的事項。
  • 若選擇陳述,應簡潔、精確,避免猜測、編造或情緒化補充;不確定的事項可說「我需要核對資料」或「我希望先與律師討論」。
  • 不要與檢察官爭辯或打斷其發問。
  • 回答前可思考數秒,確認聽懂問題後再開口。
  • 若尚未有辯護人在場,但您已決定委任律師,應明確表示「我已選任辯護人,請等律師到場後再訊問」。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無辯護人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原則上應停止訊問;除非被告同意續行。
  • 律師到場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可在場、筆記並陳述意見;但若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妨害名譽或影響偵查秩序等法定事由,仍可能受限制,且限制事由應記明於筆錄。
  • 若證據明確且案件情節較輕,偵查階段可請律師評估是否朝和解、賠償、緩起訴或簡易程序方向處理;至於刑事訴訟法上的認罪協商,通常是在案件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才進入正式程序,應另依案件階段判斷。

二、證人身分的詢問與應對

具結前檢察官會告知偽證罪責(刑法第 168 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證人應對原則:

  • 以親身見聞為主,不推測、不替他人辯解;若檢察官詢問「誰曾對你說什麼」,可以陳述聽聞來源,但要說清楚這是某人轉述,不要把聽聞內容包裝成自己親眼所見。
  • 問題不清楚時,請檢察官重新說明。
  • 不確定的答案以「我不確定」「我不記得了」回答,不要硬擠答案。
  • 若問題涉及自己或法定範圍內親屬/關係人可能受刑事追訴或處罰,或您與被告有配偶、直系血親、特定親等親屬、婚約、法定代理等關係,應在回答前先表明希望釐清是否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180、181 條拒絕證言。若涉及醫師、律師、宗教師、心理師等業務秘密,另可能有第 182 條拒絕證言問題。
  • 證人的拒絕證言權不是一般緘默權;除刑事訴訟法第 180 至 182 條等法定原因外,原則上仍須到場並就親身見聞據實陳述。
  • 若突然意識到自己可能成為被告,應當場表達「希望先諮詢律師」,暫停實質回答。
  • 證人收到合法傳票後,原則上有到場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被處 3 萬元以下罰鍰,並可能遭拘提。若確實無法到場,應儘早向承辦股別聯繫,提出請假或改期理由。證人日費與旅費依刑事訴訟法第 194 條及各機關程序辦理,不會一概在現場發給。

三、告訴人身分的詢問與應對

  • 依告訴狀或警詢筆錄的內容,補充重點與新證據。
  • 聚焦於案件事實,避免情緒化描述。
  • 若被告或其辯護人提出反駁,冷靜回應,不要捲入對罵。
  • 主動指出應調查的證據、應傳喚的證人。

陸、開庭中的三個注意點

一、態度莊重

穿著端莊整潔(非正式也要乾淨),對檢察官、書記官保持禮貌。避免粗口、戲謔、誇大手勢。身上的專業感與配合度,會間接影響檢察官對您人格的評價。

二、回答精確

聽清楚問題再回答;不確定時請求重複;必要時要求「讓我看一下我手上的資料」。涉及時間、金額、數量等具體細節,若記不清楚,明確說「我需要回去核對資料後補陳」。

三、筆錄核對

書記官會即時將陳述打成筆錄,檢察官會於訊問結束前請您確認內容無誤後簽名。請逐字閱讀,發現與原意有落差應當場要求更正;認為遺漏的重要事項要求補充。這份筆錄會成為日後起訴、審判的重要憑據,不要因為趕時間就草率簽。

柒、開完庭後該做什麼

一、記錄案件進度

  • 記下案號、承辦檢察官、書記官姓名。
  • 確認是否需補送文件、補具資料(並留意截止期限)。
  • 若已約定下次開庭日期,儘快排入行事曆並通知律師。

二、整理庭後筆記

  • 回家後趁記憶清楚時,以文字記下開庭對話與關鍵陳述。
  • 補充遺漏事項,必要時以書面補陳(刑事陳報狀)遞交檢察官。
  • 保存所有文件副本。

三、後續策略評估

  • 是否需補提證據、聲請調查或傳喚證人。
  • 是否開啟或推進和解(和解的實務運用詳見本所不能撤告還需要和解嗎?一文)。
  • 是否以書面補充辯護意見。
  • 若為被告且證據不利,是否爭取和解、賠償或緩起訴;若日後案件起訴或進入簡易程序,再評估是否有認罪協商或量刑談判空間。

捌、偵查結果不如預期時

一、被告被起訴

收到起訴書後,案件會移審至法院,進入審判程序。請儘速委任辯護律師,準備法院階段的答辯、證據調查聲請、量刑策略。

二、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告訴人不服不起訴處分時,可於收到處分書 10 日內依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聲請再議。再議被駁回後,若仍不服,可於接受駁回處分書後 10 日內依刑事訴訟法第 258-1 條委任律師向地方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這是 2023 年 6 月修法後取代舊制「交付審判」的現行程序。准許提起自訴仍受不得自訴案件、強制律師代理、法院准駁與期間等限制,不能理解為再議被駁回後即可自行起訴。詳細流程請參本所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就結案了嗎?一文。

三、被告獲不起訴處分

雖然刑事責任暫告一段落,仍需注意:

  • 告訴人有 10 日聲請再議,再議可能翻盤,應持續保存有利證據。
  •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獨立於刑事程序,對方仍可能提民事求償。
  • 若獲緩起訴處分,務必依限履行條件(支付款項、勞動服務、戒癮治療等),違反會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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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結語

地檢署開庭是刑事案件的核心關卡,任何陳述都可能影響起訴與否、量刑輕重。善用緘默權、精確回答、認真核對筆錄,這三件事比您想像的重要。

若您已收到地檢署傳票或正準備面對偵查庭,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提供庭前策略規劃、律師陪同、偵查辯護,協助您以最佳狀態面對檢察官。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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