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JUL 2024 張倍齊律師
刑事案件中,被告與證人常會問:「我警詢時說的話,如果後來想更正,法院會採信哪一個?」這就是司法實務上俗稱的「案重初供」命題 — 案件的初次供述,因為時間離案發最近、未受他人干預、尚未計較利害,常被認為最接近真實。
但「案重初供」是否等於只要初供怎麼說,後面就翻不了身?這是許多當事人最緊張的疑問。本文從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自由心證原則切入,解析最高法院近年對「案重初供」的修正立場、合理翻供的四大要件,以及被告、證人在初次陳述時該如何自保。
早期實務採信「案重初供」的理由,通常不脫下列三點:
需澄清的是,「案重初供」並非刑事訴訟法條文中的用詞,而是實務與學說對上述判斷傾向的概括稱呼。它的本質是「證據評價上的經驗法則」,而不是強制法官必須採初供的規則。這個分際是理解現代實務轉向的關鍵。
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1 項明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最高法院近年多次重申,「案重初供」只是眾多經驗法則之一,並非絕對準則,法官應該綜合觀察全卷證據,不能機械式以初供為唯一依據。
法院在比較前後供述時,會審酌下列各項:
若後供述反而較符合客觀事證、解釋合理,法院可以採信後供述而不採初供;反之,若翻供純屬卸責或與客觀證據扞格,則仍以初供為準。
另一個重點是:被告以外之人(例如證人、共犯)在警詢的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2、第 159 條之 3 規定,原則上屬傳聞證據,必須符合法定例外情形(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才具有證據能力。這讓「警詢初供」的權重在現代實務大幅下降,也是「案重初供」不再機械適用的制度性原因。
當事人若確需修正初次陳述,要讓法官採信後供,通常需具備下列要件:
不能只是說「我上次講錯了」,必須說明當時為何會做那樣的陳述。常見的合理原因例如:
翻供若搭配客觀證據,可信度大增。例如:
前後供述一次變動若有合理解釋,法院較易採信;但若陳述在三個時點以上反覆變動,會嚴重損害整體可信度,法官可能認為當事人根本沒有穩定的記憶,兩邊供述都打折扣。
翻供的最佳時點是在**偵查中**就提出,並附證據說明。若拖到審判中甚至二審才翻供,法官對翻供動機的合理性會持更嚴格態度。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被告在警詢或偵訊前,必須被告知: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實務上有三個重點:
證人作證時應謹記:
若案件涉及多名被告,初次陳述若將責任歸咎他方,後續要翻供極為困難 — 因為對方會主張您當初的陳述是最真實的。這類案件初供前務必與律師討論,避免成為定案基礎。
案重初供雖已非絕對法則,但初次陳述仍是整份卷證中最具份量的一塊。法院雖採綜合判斷,但初供若對您不利、後供又欠缺合理解釋時,翻供成功的機會其實不高。這就是為什麼刑事律師會反覆強調:
「案重初供」已不是法官機械適用的鐵律,但初次陳述仍會形塑整個案件的基調。與其事後辛苦翻供,不如從警詢第一句話就謹慎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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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