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MAY 2025 張倍齊律師
律師網站列出民事、刑事、家事、勞動或公司等服務項目,只能表示事務所願意承接或曾接觸相關案件,不能單獨證明承辦經驗、投入人力或對特定爭點的熟悉程度。選擇律師時,應回到自己的案件需要,確認實際承辦人、工作範圍、費用及溝通方式。
同一個事件也可能同時包含不同程序。例如,公司負責人的爭議可能涉及民事賠償、刑事責任、公司治理、稅務及行政監理;家庭事件也可能同時處理離婚、未成年子女、財產與保護令。是否需要特定領域經驗或不同專業共同處理,要依案件內容判斷,不宜只用「通才」或「專才」名稱決定。
依律師法第 3 條,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者,得請領律師證書;條文所定部分司法職務經歷,可代替職前訓練。沒有律師證書,不得使用律師名銜。
取得證書與實際執業仍是兩件事。依律師法第 11 條,擬執行律師職務者,應申請同時加入所屬地方律師公會與全國律師聯合會。民眾可使用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核對姓名、證書與執業資料。
國家考試、職前訓練及公會會員資格是執業的基本門檻,不等於對每一法律領域都具有相同經驗。律師的學歷、曾任職務或證書名稱可作為背景資料,但仍要再確認其與個案的實際關聯。
找律師前,可先整理希望處理的問題:是否已收到法院、檢察署或行政機關文件;目前是諮詢、協商、調解、偵查、審判、上訴或執行階段;是否有急迫期限;是否同時涉及境外財產、公司、稅務、專業技術或未成年子女。
不同程序的管轄、期限、證據與救濟方式可能不同。即使案件名稱相似,爭點也未必相同。例如,房屋糾紛可能是買賣、租賃、工程、共有、占有或登記問題;外遇事件可能涉及離婚、侵權、未成年子女與蒐證合法性。案件分類只是初步描述,不能取代對事實與請求的確認。
第一次與律師討論案件時,可先說明希望解決的具體問題。律師再依問題判斷是否適合承辦、還需哪些資料,以及是否應由其他領域人員共同處理。民事請求的基本整理方式,可另參考如何確認請求內容與法律依據。
詢問「有沒有辦過這類案件」時,可再確認律師曾處理哪一方、在哪個程序階段、主要爭點及負責工作。只曾提供一次諮詢、協助審閱契約,與完整承辦偵查、審判或上訴,所代表的經驗不同。
基於保密義務,律師不應透露其他委任人的姓名、文件或可識別細節,因此未必能展示完整卷宗或說明個案內容。較合適的詢問方式,是請律師在不揭露他人資訊的前提下,說明處理過的案件類型、常見爭點、可能風險及工作方法。
過去案件結果也不能直接預測本案。證據、當事人行為、法律見解與審理者判斷都可能不同;僅列有利或不利結果的件數,若沒有案件難度、承辦範圍與統計基準,通常無法單獨衡量律師是否適合。
案件涉及專利技術、醫療判斷、工程計價、會計稅務、金融監理、跨境執行、外國法或大量電子資料時,法律分析可能需要其他專業知識。這不表示一定要由具有另一種證照的律師單獨承辦,而是要事先確認誰負責法律主張、技術判讀、鑑定、翻譯及對外聯繫。
可詢問事務所是否由單一律師處理、由團隊共同承辦,或另與會計師、專利師、建築師、醫師及外國律師合作;也應確認合作人員的費用、保密方式、文件流向及最後由誰向當事人負責說明。
律師認為自己不宜承辦而建議轉介,不必然代表能力不足,也可能是案件類型、時間、人力或利益衝突不適合。當事人應確認轉介對象是否另行簽約、費用如何計算,以及原律師是否仍參與。
諮詢的目的不是要求律師在資料不完整時立即給出確定答案,而是確認其能否辨識目前爭點、缺少的資料與可能選項。較完整的說明通常會包含:
律師可以依現有資料說明風險,但案件結果取決於證據、對方主張、程序發展與法院或機關判斷,不能保證判決、處分或賠償金額。依律師法第 40 條,律師不得以誇大不實或不正當方法推展業務;當事人也不宜只依「保證會有特定結果」或「一定能拿到多少錢」等說法決定委任。
律師法第 34 條列有律師不得執行職務的事件,包括本人或同一事務所律師曾受相對人委任或曾與其商議而予以贊助等情形;部分情況須經受影響當事人全體書面同意,才能受任。
聯絡事務所時,通常要先提供當事人、相對人及關係企業等基本名稱,供事務所進行利益衝突檢查。若尚未確認是否受任,可先說明案件類型與必要姓名,不必一開始就在公開表單或一般通訊管道傳送全部敏感卷證。
依律師法第 36 條,律師對職務上知悉的秘密有保守的權利與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若案件會與外部顧問、翻譯、鑑定人或其他事務所合作,可在委任前確認資料會提供給哪些人及如何保管。
只比較一個總價,容易忽略各事務所報價所包含的工作不同。委任前宜以書面確認:
收費高低與案件結果沒有固定對應關係,也不能只由開庭次數判斷工作量。書狀研究、證據整理、協商及庭前準備都可能占用時間。律師費與審級、執行費用的關係,可另參考律師費計算與委任範圍;後酬及禁止收取後酬的案件,可參考律師後酬的適用限制。
事務所網站或初次會談的律師,不一定是日後每次出庭、撰狀或聯繫的人。委任前可確認主要承辦律師、協辦人員、代理出庭安排,以及重要決定由誰說明。
也可確認平日用電話、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聯繫,通常多久回覆,休假與緊急期限如何處理,文件以何種方式傳送。回覆速度應配合事件急迫程度;是否每則訊息立即回覆,不足以單獨判斷案件處理品質。
當事人則應提供完整事實,包括對自己不利的資料,並告知其他相關案件、和解談話與期限。律師只有在資訊足夠時,才能評估風險;隱匿不利事實可能使原有分析失去基礎。
為了讓有限的諮詢時間集中在爭點,可事先準備:
不宜為了諮詢而變造、刪除或補作證據,也不要只整理對自己有利的部分。若不確定資料能否合法取得或使用,可先保留原始狀態,在採取進一步蒐證行動前詢問。
選擇律師不能只看服務項目多寡、學經歷名稱或過去案件結果。較能查核的內容,是資格與執業資料、和本案相關的實際工作經驗、利益衝突、承辦分工、費用範圍、保密方式及風險說明。
案件需要的專業程度也不是固定分類。一般法律爭議可能因技術證據、跨境因素或程序階段而需要多人合作;看似特殊的案件,也可能先由律師釐清問題後再決定是否轉介。委任前把工作範圍與責任分工說明清楚,比單獨比較「通才」或「專才」名稱更有實際意義。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規範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應依個案資料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