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的第一步:什麼是「請求權基礎」?律師解析常見請求權、競合策略與時效陷阱

12 DEC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官司勝敗的「請求權基礎」

許多當事人氣沖沖地說:「對方明明欠我錢、明明撞傷我,為什麼法院判我輸?」這個結果不一定是因為您的委屈不真實,也不是法官偏心,常常是因為在法律的戰場上,主張沒有正確對應到法律依據。這個法律依據,就是請求權基礎

民事訴訟有兩個基本原則:「處分權主義」(當事人決定起訴範圍)與「辯論主義」(法院原則上依當事人主張的事實與證據審理)。法官不會主動替原告重組所有可能的請求,您必須明確告訴法官:「我憑什麼法律條文,要求對方做什麼事。」這個「憑什麼」就是請求權基礎。本文整理常見請求權、請求權競合的選擇,以及寫起訴狀時如何檢查請求權基礎。

貳、什麼是請求權基礎?為什麼它會影響勝敗?

一、法律上的「翻譯機」

生活中的糾紛通常是混亂、情緒化的「事實」:「老王開車滑手機,把我的車撞壞了。」這叫生活事實。

在法庭上,必須把生活事實翻譯成法律語言:「原告基於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某金額。」這個將「生活事實」連結到「法律效果」的過程,就是尋找請求權基礎。

二、寫起訴狀的核心靈魂

如果起訴狀只寫「他欠錢,請判他還我」,卻沒明確引用條文(到底是「買賣契約」「借貸契約」「侵權行為」還是「不當得利」?),法院就不容易確認審理範圍。更嚴重的是,如果請求權基礎選錯了——例如該用「契約」主張卻用了「侵權行為」主張——可能因時效、舉證責任或構成要件不合而敗訴。

三、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的影響

民事訴訟的「處分權主義」影響法院判決範圍,原則上以當事人聲明為限;「辯論主義」則要求當事人提出事實與證據。這兩個原則加起來,就是當事人必須「主動找對請求權、主動提出事實、主動舉證」——任何遺漏都可能影響判決結果。

參、常見請求權:契約、侵權與不當得利

一、契約上的請求權

契約關係通常是民事糾紛中會優先檢查的基礎。只要雙方有契約關係(書面或口頭都可能成立),就要先檢查契約上的請求權。常見包括:

  • 買賣契約——賣方請求買方付價金(民法第 367 條);買方請求賣方交付買賣標的物(民法第 348 條)
  • 租賃契約——出租人請求承租人付租金;租期屆滿請求返還租賃物(民法第 455 條)
  • 消費借貸——出借人請求借用人返還借款(民法第 478 條)
  • 承攬契約——承攬人請求定作人付報酬(民法第 490 條)
  • 委任契約——委任人請求受任人交付處理事務之所得(民法第 541 條)

契約請求權的可能優勢,在於時效、責任內容與證據資料可能較容易從契約文字或履約紀錄中整理出來;但仍須個案檢查契約是否成立、內容是否明確,以及對方是否確實違約。

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適用於雙方原本沒有契約關係、因「意外」或「侵害」產生法律關係的情形。核心條文包括:

  • 民法第 184 條——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其他人格權等,被害人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 民法第 188 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僱用人可能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 187 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法定代理人責任須依條文要件判斷

常見情境包括:車禍、傷害、妨害名譽、侵害人格權、商業上的不公平競爭等。

三、不當得利請求權

適用於「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卻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的情形。核心條文包括:

  • 民法第 179 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 民法第 181 條——返還利益不能時,應償還其價額

常見情境包括:

  • 匯錯款——把要匯給 A 的錢誤匯給 B,B 與您之間沒契約、沒侵權,但白白得了錢
  • 租約被認定無效——但房客已住過、實際使用,房東無契約租金可請求,可改用「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 搞錯名義代墊款——以為自己有義務付款,事後發現不必付,可向實際受益人主張

肆、其他常見請求權:補強法律工具箱

除了契約、侵權與不當得利,實務上還有幾種常用請求權:

一、物上請求權(民法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有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常見情境包括:房客租期屆滿仍不搬走、鄰居越界占地、車輛被侵占等。

二、扶養請求權(民法第 1114 條)

民法第 1114 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兄弟姊妹相互間、家長家屬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常見情境包括:子女向不履行扶養義務的父母請求、父母向成年子女請求扶養費。

三、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民法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仍須注意使用目的、契約不分割期間與不動產管理約定等例外。常見情境包括:遺產不動產共有、合資購屋分割。

四、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原則上就雙方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但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財產、慰撫金不列入,且法院得依婚姻貢獻、家事勞動、子女照顧等因素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伍、請求權競合:同一個事實,多個請求權怎麼選?

一、什麼是請求權競合

實務上一個案件可能同時有多個請求權基礎可選——這就是「請求權競合」。例如您搭計程車,司機因滑手機分心撞車導致您受傷,可能同時出現兩種法律路徑:

  • 契約責任——您與司機或車隊之間可能有運送契約,若未依債之本旨履行,可評估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例如民法第 227 條及運送相關規定)
  • 侵權責任——司機若有故意或過失並不法侵害您的身體健康,可評估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原告可依個案證據與法律關係,主張其中一個請求權,或以主要、備位方式併列主張。但選擇背後有重要的策略考量。

二、選擇路徑的關鍵差異一:時效

請求權類型 時效 起算點
侵權行為(民法第 184 條) 2 年 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亦同
一般契約請求權 15 年 得行使請求權時起算
不當得利 15 年 得行使請求權時起算
租金請求權 5 年 逐次到期
利息請求權 5 年 逐次到期

例子:車禍後一直復健、處理保險,拖到 2 年後才想提告。若只主張「侵權行為」,可能面臨民法第 197 條 2 年時效抗辯;若另有運送契約等契約責任可主張,則須再依民法第 125 條及相關契約規定評估時效、構成要件與證據。

三、選擇路徑的關鍵差異二:舉證責任

  • 侵權行為——一般情形,原告須證明對方「有過失」,舉證責任在原告
  • 契約責任——原告仍須先證明契約關係、債務內容與未履行情形;至於舉證責任是否調整,須依具體契約類型、特別法與個案事實判斷,不能一概認為舉證壓力會轉移給對方

例子:若很難證明司機當下到底有沒有滑手機(沒有行車紀錄器、沒有目擊證人),是否改由契約責任切入,要看運送契約內容、事故資料、車隊或司機的履行義務,以及法院對舉證責任的具體分配。

四、選擇路徑的關鍵差異三:賠償範圍

侵權行為和契約責任在精神慰撫金、可預見損害的範圍上,法律依據與實務判斷可能不同。是否主張精神慰撫金、財產損害或其他費用,應依個案損害類型、請求權基礎與證據狀況評估。

陸、寫起訴狀的請求權基礎檢核流程

實務上找對請求權基礎,可以依下列步驟檢查:

  1. 釐清生活事實——先把整個事件依時間軸整理:誰、何時、何地、做了什麼、發生什麼結果
  2. 判斷雙方法律關係——是契約關係?是侵權?還是不當得利?是否有多重法律關係並存?
  3. 找出對應的法律條文——民法、特別法(消保法、勞基法、營業秘密法等)中的具體條號
  4. 檢查時效——此請求權是否已逾時效?距離時效完成還有多久?
  5. 檢查舉證責任——應由誰舉證?現有證據能否支撐構成要件?
  6. 選擇主要請求權與備位請求權——主請求權若不成立,備位主張是否仍可保護權益
  7. 計算具體金額——本金、利息、慰撫金、必要費用,按請求權基礎逐項計算
  8. 撰寫起訴狀——明確列出每項請求的法律依據、事實與證據

柒、實務常見的請求權選擇錯誤

  • 該用契約卻只用侵權,結果遭遇時效抗辯——車禍後拖過 2 年才訴
  • 該用不當得利卻用契約,結果契約根本不成立——租約無效仍以契約請求租金
  • 該用物上請求權卻用侵權——房客賴皮不搬,只主張侵權損害賠償,沒主張返還租賃物
  • 遺漏精神慰撫金請求權——侵害人格權卻只請求財產損失
  • 遺漏附帶請求——只請求本金,沒請求遲延利息或契約明定可請求的費用

延伸閱讀

結語

請求權基礎這個詞聽起來學術,實際上是民事訴訟非常重要的工具——它是把您的委屈翻譯成法律語言、讓法院能夠審查的關鍵步驟。許多案件不是輸在事實,而是卡在請求權選擇、時效抗辯或舉證方向錯誤。

若您正準備提起民事訴訟、收到對方起訴或律師函,或對手中糾紛該用哪個法律基礎不確定,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依個案事實,協助評估較適合的請求權基礎、規劃時效與舉證策略,降低權益因程序或主張方式失誤而受影響的風險。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歡迎追蹤、訂閱、分享
FB臉書粉專SpotifyAppleKK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