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報案、提出告訴或參與刑事程序,不會自動變成民事損害賠償請求。被害人若要請求醫療費、工作收入損失、財物損失或精神慰撫金,通常要另外提起民事訴訟,或在符合法定條件時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就是常說的「刑附民」。
兩種程序的提起時間、裁判費與可請求對象不同。選擇時不宜只比較費用,也要先確認請求是否確實源自被起訴的犯罪、刑事案件進行到哪個階段,以及民事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否接近完成。
依《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因犯罪而受損害的人,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對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的人請求回復損害。請求的範圍依民法規定。
提出刑附民前,應分別確認:
與被起訴犯罪沒有直接關聯的契約款項、另一筆交易或其他獨立爭議,不會只因兩造相同就能一併放入刑附民。若刑附民不符合第 487 條的要件,即使刑事庭先將案件移送民事庭,民事庭仍可能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953 號裁定即處理了這類程序問題。
| 比較事項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獨立民事訴訟 |
|---|---|---|
| 提起前提 | 須有已起訴並繫屬法院的刑事案件,且符合第 487 條 | 不以檢察官起訴或刑事案件存在為必要 |
| 裁判費 | 在刑事程序提起時不用繳納裁判費,但移送原因及後續上訴可能影響費用 | 原則上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預納裁判費 |
| 請求對象及範圍 | 受第 487 條限制 | 依民事法律關係決定,不受刑事起訴範圍同樣限制 |
| 程序進度 | 通常會受到刑事案件進度及結果影響 | 由民事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審理;必要時仍可能斟酌刑事案件進度 |
| 證據使用 | 刑事程序已調查的證據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使用,但損害項目與金額仍要提出資料 | 原告仍須依民事程序提出支持請求的事實與證據 |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規定,刑附民應在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但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至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依程序階段整理如下: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具有與起訴相同的效力。不過,簡易程序可能很快作成判決,不一定安排通常審判程序的庭期;有意提出刑附民時,仍要先向法院確認案號及目前進度。
在刑事程序中提起刑附民,不用像獨立民事訴訟一樣先按請求金額繳納裁判費。刑事庭認為附帶民事案件確實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移送民事庭時,該移送案件也免納裁判費;簡易程序依第 505 條移送者,同樣有免納裁判費的規定。
但「提刑附民不用繳費」不表示後續任何情形都不會產生裁判費:
獨立提起財產權訴訟時,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 及法院現行徵收標準計算。費額會隨請求金額及當時標準變動,起訴前可使用司法院的民事裁判費試算服務核對,不宜沿用舊的固定金額。
刑附民確實可以利用刑事程序已經調查的部分資料,但不能因此省略民事請求的舉證。《刑事訴訟法》第 499 條規定,刑事訴訟所調查的證據,視為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也經過調查,附帶民事的當事人或代理人可以表示意見。
刑事庭自行判決刑附民時,依第 500 條,應以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為據。若案件經移送、發回或發交民事庭,依第 490 條改為適用民事訴訟法。此時民事法院仍會審查損害項目、金額、因果關係及各被告的責任,不是把刑事判決的結果直接換算成賠償金。
因此,原告通常仍應整理醫療單據、收入損失資料、修繕或交易憑證、鑑定資料及其他可以說明損害的文件。能否閱覽或取得刑事卷證,也要依身分、案件階段及法院准許範圍處理,不宜預設起訴後即可自行取得全部偵查資料。
依《民法》第 197 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超過 10 年者亦同。個案的起算點要依何時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判斷,不一定等到刑事判決確定才開始。
報案或提出刑事告訴,不能直接當作已提起民事訴訟。若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方式向義務人請求,可能構成《民法》第 129 條的時效中斷事由;但第 130 條同時規定,因「請求」而中斷時效後,若 6 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支付命令、調解、仲裁或強制執行等程序是否可採,則要依債權性質、現有資料及管轄逐一確認。
刑事偵查尚未結束,但侵權請求權已接近 2 年時,不宜只等待起訴通知。此時要先核對時效起算日、過去是否已有合法中斷事由,以及是否應另提民事訴訟或採取其他法定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 503 條,刑事法院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原則上應以判決駁回附帶民事原告之訴;但原告已聲請移送時,法院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有管轄權的民事庭,該移送案件須繳納訴訟費用。
刑事無罪不等於任何民事責任都不存在。刑事犯罪與民事責任的成立要件並不完全相同,移送民事庭後,法院會依民事請求權基礎及證據另行審理。原告如果希望在第 503 條情形發生時仍由民事庭處理,應在刑事程序中明確提出移送聲請,並留意法院命補繳費用或補正資料的通知。
第 503 條也規定,刑事判決若未經合法上訴,原則上不能單獨對依該條作成的附帶民事駁回判決上訴。收到刑事與附帶民事判決後,應分別確認移送聲請、上訴限制及民事時效狀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主要差異,在於提起條件、期間及裁判費;它不會免除原告說明損害與責任依據的必要,也不能取代對消滅時效的確認。刑事案件尚在偵查、已進入簡易程序,或第一審已經判決,適用的處理方式都不同。
處理前可先備妥起訴書或法院通知、損害明細、相關單據、和解文件及既有請求紀錄,再依案件階段比較刑附民、獨立民事訴訟與其他程序。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