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
和解的目的,是由當事人透過相互讓步,終止已發生的爭議,或處理可能發生的爭議。簽署後,哪些請求已經處理、哪些義務仍須履行,通常要從協議文字、爭議背景及雙方協商過程判斷。
因此,撰寫和解協議時,應把當事人、爭議範圍、給付內容、履行時間及未履行的效果分開寫清楚。本文說明一般民事和解的整理方式;涉及刑事程序、保險、勞資或家事事件時,還要配合各該程序規定。
民法第 736 條所稱和解,是當事人約定相互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協議名稱是否寫成「和解書」並非唯一判斷標準,仍要看雙方約定內容與真意。
依民法第 737 條,和解會使當事人拋棄的權利消滅,並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訂明的權利。哪些請求已經拋棄,須依協議涵蓋的事件、請求項目、文字及協商背景解釋,不宜只用一句概括文字處理所有未知事項。
相關條文可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
一般和解契約未必以書面為成立要件。雙方口頭達成合意,仍可能成立契約;但若爭議標的另有法定方式,或代理人權限受到限制,則要另行確認。
沒有書面時,後續常會爭執金額、付款時間、是否包含利息、是否拋棄其他請求,以及是否附有條件。對話、錄音、匯款紀錄、收據、證人與履行行為都可能成為證據,但未必能呈現全部內容。金額較高或履行期較長的協議,宜以雙方可以保存的文字確認。
協議應記載足以識別當事人的資料。公司或其他法人參與時,可核對正式名稱、統一編號、代表人及簽署權限;由代理人簽署時,應確認授權範圍是否包括和解、權利拋棄及收受款項。
爭議如牽涉保險公司、僱用人、連帶債務人、保證人或其他共同權利人,應分別確認誰有權處分請求、誰負給付義務,以及未參與協議者是否仍可能提出請求。不能只因其中一人簽署,就推定其他人一併受拘束。
可記載事件發生時間、地點、契約名稱、交易內容、案號及目前程序,使協議範圍可以辨識。若只處理部分損害或部分期間,也應明確說明保留的項目。
人身傷害案件可能有尚未確定的治療或後遺症,商業案件也可能有未完成的結算。是否一併處理未來損害、如何認定與計算,應由當事人依已知資料決定,避免使用意義不明的「日後另議」。
金錢給付可寫明金額、幣別、帳戶、付款日、是否分期、利息及手續費。非金錢給付則應寫明物品、文件、服務或其他行為的內容、期限、地點與驗收方式。
分期給付時,可依雙方風險分配約定一期未付的效果、剩餘款項是否提前到期、遲延利息或違約金。違約金仍可能受到民法第 252 條酌減規定影響,金額與計算方式宜和履行利益、可能損害及違約情形相稱。
權利拋棄何時生效也應說明。若一方須先完成付款,另一方才拋棄特定請求,可把生效條件直接寫入協議,避免對方尚未履行時就發生範圍爭議。
保密條款應界定保密資訊、對象、期間及違反效果,並保留依法向法院、主管機關、稅務機關、律師、會計師或保險公司揭露的需要。若要求刪除貼文、發布更正或停止特定陳述,也應具體記載平台、內容、期限及可行範圍。
協議可說明簽署前的提案、訊息或口頭承諾是否仍有效。但如果特定承諾要繼續履行,宜直接列入本文或附件,不要只依賴概括的完整合意條款。
民事和解可以處理損害賠償及民事請求,卻不當然終止刑事程序。告訴乃論之罪是否撤回告訴、撤回的方式與時點,須依刑事訴訟法辦理;非告訴乃論之罪的偵查與審判,也不是當事人用和解條款即可終止。
若協議涉及撤回告訴、陳述和解情形或提供履行證明,應區分「契約上的承諾」與「向司法機關完成的程序行為」。也不宜以概括拋棄「刑事權利」的文字,取代對罪名、程序階段及法律效果的確認。
雙方自行簽署的和解契約具有契約效力,但未必本身就是強制執行名義。對方未履行時,仍要依文件內容評估支付命令、訴訟或其他取得執行名義的程序。
和解書經公證,不表示其中所有義務都可以直接強制執行。依公證法第 13 條,須屬條文列舉的給付類型,並在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才可能依該公證書聲請執行。擬辦公證時,可先由公證人確認標的、文字及所需文件。公證法可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院訴訟上和解、法院調解,以及經法院核定的鄉鎮市區調解,法律效果與私人和解書並不相同。若希望協議同時具有可執行性,應依案件是否已進入訴訟、爭議類型及對方履行狀況選擇程序。民事訴訟法可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
和解協議的文字會影響請求是否消滅、對方應如何履行,以及違約後可採取的程序。與其套用固定範本,更應依事件範圍、付款方式、第三人關係及程序階段逐項確認。
若和解金額較高、涉及人身傷害、公司多人權利、刑事程序或分期履行,可由律師協助整理爭議與條款,並視需要與公證人確認公證及強制執行範圍。另可參考調解與和解的程序及效力差異。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