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開庭怎麼準備?民事言詞辯論、刑事偵查與準備程序

06 MAR 2026 張倍齊律師

壹、先看通知書,不要只看「開庭」兩個字

法院、地檢署或警察機關寄來的文書,可能是調解通知、民事言詞辯論通知、刑事傳票、偵查庭通知或其他程序文件。收到後,先確認是哪一個機關、案號、股別、日期、時間、地點,以及通知上的身分。

同一件事中,不同身分要準備的內容並不相同。民事原告要說明請求與事實,被告要回應請求;刑事被告、告訴人、被害人或證人,也有不同的程序地位。通知書若附有補正、提出書狀或攜帶資料的期限,應一併記下。

是否必須本人到場、能否委任代理人,以及無法到場時如何聲請變更期日,要依案件種類、通知內容及法院或檢察署的決定判斷。不能到場時,宜儘早具體說明原因並提出證明;提出聲請不表示一定會獲准。開庭日期與到庭問題,可另參考本所開庭改期與到庭義務說明

貳、民事第一次到庭,程序不一定相同

民事案件第一次到庭,可能是調解、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法院會處理哪些事項,取決於起訴內容、答辯情形、案件複雜度及先前是否已進行書狀交換,不能預設每件案件都會照同一順序進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起訴狀應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以及希望法院作成何種判決。第 265 條至第 267 條則規範準備書狀、答辯狀、證據與對他造主張的回應。收到訴狀或法院通知後,可以先整理:

  • 原告請求法院判決的具體內容;
  • 雙方對事件經過各自提出的說法;
  • 承認、否認或目前無法確認的事實;
  • 每一項主張所對應的契約、對話、匯款、照片或其他證據;
  • 法院已命補正或提出書狀的事項與期限。

書狀應依案件資料具體撰寫,不必為了看起來專業而堆疊法條。若引用附件,可編號並在內文指出該附件要證明的事實,讓法院與對方能夠核對。

參、法官可能確認聲明、事實與證據

依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及第 199 條之 1,審判長會就不明瞭或不完整的聲明、事實及法律上陳述要求說明或補充。法院也可能確認管轄、當事人、請求內容、答辯、證據及後續調查方式。

法院在書狀先行後,得依第 268 條之 1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合議事件的準備程序,也可能依第 270 條之 1確認書狀內容、整理爭點及必要事項。這些程序的用意,是分辨哪些事實已無爭議,哪些仍須調查證據。

法官詢問是否爭執某項事實時,應按實際記憶與手邊資料回答。若不理解問題,可以請求說明;若需要核對文件,也可直接陳明。不要把「不爭執」當成禮貌回應,也不必為了維持立場而否認所有事情。庭後如發現陳述有誤,應儘早說明錯誤內容、原因及正確資料,至於能否變更或補充,仍由法院依程序與個案情形判斷。

肆、法院詢問和解,不表示一定要接受

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規定,法院不問訴訟進行到什麼程度,都可以試行和解。第一審訴訟進行中,兩造也可依第 420 條之 1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是否和解,應由當事人依事實、證據、成本與可接受條件決定。可以表示願意了解方案,也可以說明目前尚無法決定,無須為了迎合法院而先承諾。討論條件時,宜確認金額、付款日、分期、履行方式、費用負擔、未履行效果,以及和解涵蓋哪些請求。法院和解一旦成立,原則上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伍、刑事偵查庭要先確認自己的身分

地檢署偵查中的第一次到庭,可能是訊問被告、詢問告訴人或證人,也可能只針對部分事實或證據進行調查。警察詢問不一定發生在地檢署開庭以前,檢察官也不必在第一次偵查庭完成所有調查。

告訴人可以準備事件時序、受害內容、告訴意思及證據來源,並說明希望調查的具體資料。證人應就親身見聞陳述,不知道或不記得的部分可以如實回答。不要把推測當成親眼所見,也不要先和他人安排一致說法。

被告接受訊問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應被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緘默權、選任辯護人或依法請求法律扶助的權利,以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的權利。回答時可以區分親身記憶、文件記載與不確定的部分;若問題不清楚,可請求重新說明。筆錄完成後,應核對記載是否符合原意,再依法辦理後續程序。

偵查依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原則上不公開。辯護人依法可以在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訊問時在場、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法條也設有限制或禁止的事由。偵查不公開不等於辯護人能先取得全部卷證,也不宜把第一次偵查庭描述成必然決定案件結果的時點。

陸、刑事案件起訴後,先看通知的是什麼程序

檢察官起訴後,有些法院會以「審查庭」等名稱分案或處理前置事項;也有案件直接由承審庭進行準備程序或審判。審查庭並非刑事訴訟法為所有案件統一規定的固定庭別,仍應以通知書及承審法院的程序安排為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法院可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處理起訴範圍、被告對起訴事實是否認罪、案件與證據的重要爭點、證據能力、證據調查範圍及其他審判事項。

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時,法院仍須看案件種類及法定條件,並聽取相關訴訟參與人的意見,才可能依第 273 條之 1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被告自白也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依第 156 條,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確認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

是否承認起訴事實,應以自己知道的事實、卷內證據及法律效果為基礎判斷。若尚未理解起訴內容或證據,不宜只因想縮短程序就立即表示認罪;反過來,也不宜在沒有事實基礎時一概否認。

柒、刑事和解與撤回告訴要分開看

達成和解,不會自動發生撤回告訴的效果。若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得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案件起訴後,符合第 303 條規定時,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若不是告訴乃論之罪,即使雙方和解,國家仍可繼續偵查或審判。和解、賠償與被害人意見是否影響緩起訴、量刑或其他處理,要依罪名、程序階段及個案資料判斷,不能保證和解後案件一定終結或獲得特定結果。

和解書宜分清楚民事賠償範圍、付款條件、告訴或民事請求如何處理,以及何時履行。撤回告訴涉及程序效果,簽署前應確認罪名是否告訴乃論、撤回範圍及法定期間。

捌、到庭前可準備的資料

  • 通知書、身分證明及通知指定攜帶的文件;
  • 簡短的事件時序,標出日期、人物與資料來源;
  • 已提出及預計提出的書狀、證據與附件清單;
  • 希望法院或檢察官釐清的具體事項;
  • 與程序身分相符的陳述重點,不確定處另外標示;
  • 法院、地檢署地址及安檢、報到所需時間。

原始文件是否需要攜帶、影本份數及資料如何提出,應依通知或承辦單位指示。涉及錄音、個資、通聯或第三人資料時,也要注意取得及使用是否合法。

玖、何時需要另外確認法律協助

法律並未要求每一件民、刑事案件都必須委任律師。若通知內容看不懂、案件涉及人身自由或重大權益、資料很多、多人陳述互相衝突,或重要期限已接近,可以在期限內尋求律師或法律扶助資源,先確認身分、程序及資料缺口。

是否委任及委任範圍,可依案件需要決定,例如單次諮詢、書狀整理、陪同偵訊或訴訟代理、辯護,不必預設只能全程委任。

相關法規

拾、結語

收到開庭或偵查通知後,先辨認通知機關、程序身分、日期與應辦期限,再依民事或刑事程序整理事實、書狀與證據。第一次到庭可能處理的事項會隨案件而異,沒有一套適用所有案件的固定問答。

準備時,將確定的事實、不確定的部分及資料來源分開記錄;遇到不了解的問題,可以請求說明。這樣比背誦制式回答,更能讓法院或檢察官掌握當事人實際要表達的內容。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應依通知內容及個案資料判斷。

歡迎追蹤、訂閱、分享
FB臉書粉專SpotifyAppleKK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