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35 節目封面
本頁整理《法律護身符》 Podcast EP435 的內容。同一主題的法律文章可參考:車禍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的程序差異。
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時,依駕駛行為、注意義務、因果關係及事故結果,可能涉及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事故致人死傷後離開現場,另須檢視刑法第 185 條之 4 的要件。事故發生不表示駕駛人當然成立犯罪,仍須調查過失與因果關係。
刑法第 284 條的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告訴期間原則上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計算。過失致死與交通事故致死傷逃逸的程序規定不同,不能把所有車禍刑事案件都當成可以撤回告訴後終結。
檢警在刑事程序中是為了調查是否成立犯罪,不是代替被害人完成全部民事求償證明。當事人仍應保存事故資料、影像、診斷證明、醫療與工作損失資料。偵查中可能移付調解;是否和解或撤回告訴,應分別確認罪名、告訴期間及和解內容。
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不當然決定民事責任。民事法院仍會依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判斷過失、因果關係與損害金額;刑事資料可否作為民事證據,也須依具體內容判斷。
刑法沒有一般的過失毀損罪。事故若只有車輛或其他財物受損,財物損害本身通常循民事或保險程序處理;若另有酒後駕車、危險駕駛或其他犯罪事實,則須另外判斷。不能因純車損不成立過失毀損,就推論事故中的任何行為都沒有刑事責任。
傷勢較輕時,仍須以就醫時間、診斷內容、事故經過及其他資料說明傷害與事故的關聯。刑事告訴最後未成立,不表示告訴人當然構成誣告;誣告另須證明行為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並申告虛構事實。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仍須依事故資料及程序狀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