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435|車禍先告刑事民事還是一起告(上):告刑事的優缺點,節目筆記與逐字稿

06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35 節目封面

本頁整理《法律護身符》 Podcast EP435 的內容。同一主題的法律文章可參考:車禍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的程序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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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

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時,依駕駛行為、注意義務、因果關係及事故結果,可能涉及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事故致人死傷後離開現場,另須檢視刑法第 185 條之 4 的要件。事故發生不表示駕駛人當然成立犯罪,仍須調查過失與因果關係。

刑法第 284 條的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告訴期間原則上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計算。過失致死與交通事故致死傷逃逸的程序規定不同,不能把所有車禍刑事案件都當成可以撤回告訴後終結。

刑事調查與民事舉證的目的不同

檢警在刑事程序中是為了調查是否成立犯罪,不是代替被害人完成全部民事求償證明。當事人仍應保存事故資料、影像、診斷證明、醫療與工作損失資料。偵查中可能移付調解;是否和解或撤回告訴,應分別確認罪名、告訴期間及和解內容。

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不當然決定民事責任。民事法院仍會依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判斷過失、因果關係與損害金額;刑事資料可否作為民事證據,也須依具體內容判斷。

只有車損時的處理方式

刑法沒有一般的過失毀損罪。事故若只有車輛或其他財物受損,財物損害本身通常循民事或保險程序處理;若另有酒後駕車、危險駕駛或其他犯罪事實,則須另外判斷。不能因純車損不成立過失毀損,就推論事故中的任何行為都沒有刑事責任。

輕微傷勢仍要證明因果關係

傷勢較輕時,仍須以就醫時間、診斷內容、事故經過及其他資料說明傷害與事故的關聯。刑事告訴最後未成立,不表示告訴人當然構成誣告;誣告另須證明行為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並申告虛構事實。

程序判斷所需資料

  •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及現場圖。
  • 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照片及證人聯絡資料。
  • 診斷證明、就醫紀錄及傷勢發生時間。
  • 得知行為人身分的日期,用以核對告訴期間。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任意責任保險資料。

延伸閱讀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仍須依事故資料及程序狀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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