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436|車禍先告刑事民事還是一起告(下):先刑後民策略,節目筆記與逐字稿

06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36 節目封面

本頁整理《法律護身符》 Podcast EP436 的內容。同一主題的法律文章可參考:車禍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的程序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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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請求與刑事告訴的期間不同

事故只有車輛或其他財物受損時,財物損害本身通常循民事或保險程序處理,因為刑法沒有一般的過失毀損罪。若事故另有酒後駕車、危險駕駛或其他犯罪事實,仍須分別判斷。

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告訴期間原則上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民法第 197 條所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超過十年亦同。事故同時涉及契約、保險或其他請求時,可能適用不同期間,不能一律只記「民事兩年」。

損害項目須有相應資料

民事請求應分別說明過失、因果關係及損害。車輛維修費可用估價單、發票、照片及車況資料核對;醫療費、工作收入損失、照護費、勞動能力減損或扶養費,也各有不同的事實與證明方式。提出金額不表示法院會全數認定。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時間與費用

依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因犯罪而受損害的人,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的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第 488 條,原則上應在刑事案件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出;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至提起上訴前不得提出。

刑事法院若判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依第 503 條原則上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聲請時,應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移送後須繳納訴訟費用。若法院因附帶民事訴訟繁雜而依第 504 條移送民事庭,該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是否能以附帶民事程序請求特定損害,仍須確認損害與被訴犯罪的關聯。

假扣押不是只因求償金額高就能聲請

假扣押用於保全金錢請求或得轉為金錢請求的強制執行。依民事訴訟法第 523 條,須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聲請人還要釋明請求及假扣押原因。法院可以命供擔保,但擔保金沒有一般案件一律為請求金額三分之一的規定,須以法院裁定為準。

刑事、民事與調解沒有固定先後順序

有人受傷且仍在告訴期間內時,可以依事故資料評估是否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民事訴訟可以另行提起;刑事案件起訴後,符合要件者也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偵查或審判中可能進行調解,但刑事程序的目的仍是調查與審判犯罪,不應作為迫使對方付款的手段。

程序選擇應同時核對刑事告訴期間、民事請求權期間、證據保存、訴訟費用、是否需要保全,以及對方與保險公司的責任範圍,沒有適用所有事故的固定順序。

強制險與任意責任險的範圍不同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的承保項目、限額及理賠條件不同。事故後應先取得雙方保險資料並依保單與法規申請;保險給付、肇事者的民事責任及被害人可請求的損害項目,也不能混為同一件事。

程序判斷所需資料

  •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現場圖、影像及照片。
  • 診斷證明、醫療單據、薪資與工作損失資料。
  • 車輛估價單、維修發票、車況及折舊相關資料。
  • 得知行為人身分的日期,以及事故與損害發生日期。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任意責任保險的保單及理賠文件。
  • 若考慮假扣押,與日後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有關的具體資料。

延伸閱讀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仍須依事故資料及程序狀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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