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MAY 2025 張倍齊律師
網路商品頁同時具有商品說明、廣告、交易條件與資料蒐集介面的功能。賣家除了確認價格和物流,也要知道商品從哪裡來、頁面素材能否使用、宣稱有何依據、消費者如何解除契約,以及訂單資料交給哪些系統處理。
平台提供的上架欄位或制式退貨設定,不會取代賣家本身的法律義務。代購、經銷、轉售、自有品牌及提供數位服務,所需查核的文件也不同。以下內容適合用來檢查流程,但仍要依商品種類、販售地區及實際交易方式調整。
進貨時應保留供應商資料、發票或收據、商品型號、批號、往來紀錄及授權文件。來源不明、價格顯著異常或包裝資訊不一致時,不能只依供應商口頭保證判斷真偽。
商標法第 95 條規範未經同意,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註冊商標的刑事責任;第 97 條則規範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製作的相關商品,並明定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所為的行為同樣適用。是否成立犯罪,仍須依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及具體證據判斷。
在商品名稱、搜尋關鍵字或比較表中出現他人品牌,不一定都屬侵權,也不能一概視為合法的說明使用。依商標法第 36 條,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為說明商品本身或指示用途而有必要使用他人商標,且沒有混淆誤認之虞時,可能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頁面是否讓消費者誤認賣家是原廠、授權經銷商或合作品牌,仍是需要檢查的重點。
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的人已在國內外市場交易流通的真品,原則上適用同條的權利耗盡規定。但商品流通後如有變質、受損、擅自加工或改造,或存在其他正當事由,商標權人仍可能主張權利。平行輸入也不會一併排除商品檢驗、中文標示、保固、輸入許可及其他法規要求。
供應商傳來的圖片或文案,不等於賣家當然取得在所有平台、廣告及社群使用的權利。使用前可確認授權人、素材範圍、使用地區、期間、平台、是否准許修改,以及委託關係終止後如何處理。
依著作權法,著作人原則上專有重製、公開傳輸及改作其著作的權利。將他人照片下載後上傳商品頁、在宣傳影片加入未授權音樂,或把既有素材裁切、改圖,應分別確認是否取得相應授權或符合法定利用情形。
搜尋引擎可以找到素材,只表示該內容能被檢索,不代表可以用於商業頁面。免費圖庫、開放授權及付費素材的條款各不相同;是否要求標示、是否准許商業使用、可否轉售或製成商標,都要依實際授權條款確認。著作權近似與合理使用的判斷,可另參考著作內容近似與合理使用。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禁止事業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商品或服務事項,作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條文列舉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日期、用途、原產地及製造地等事項,廣告所呈現的整體印象也不能使消費者產生錯誤認知。
因此,標示原價、限量、銷售數量、使用者評價、產地、檢驗結果或效能前,應保留可對應的資料。委託創作者或使用者薦證時,也要確認實際合作關係、體驗內容及所引用數據,不能把付費合作呈現成獨立評價。
食品與化粧品另有專門規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禁止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內容;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0 條禁止虛偽、誇大及醫療效能宣稱。藥品、醫療器材、健康食品及其他受管制商品,還要先確認產品分類、販售資格與廣告規範,不能只把特定用語刪掉就認為完成合規。
企業經營者透過網路訂立契約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8 條,應以清楚易懂的方式提供業者聯絡資料、商品或服務內容、價格、付款與交付方式、解除契約的期限及方式、合理例外情事與申訴方式等資訊,而且網路頁面應讓消費者可以完整查閱、儲存。
依同法第 19 條,通訊交易原則上可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費用或對價。賣家不能僅以「特價商品」「代購商品」或自訂名稱排除這項權利。
例外須符合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 2 條所列類型,並事先告知消費者。例如依消費者要求所作的客製化給付、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以及經事先同意才提供的特定數位內容或線上服務,都有各自條件。商品只是由境外調貨,不當然等於客製化給付。
姓名、電話、地址、電子郵件、付款及交易紀錄,如可直接或間接識別自然人,屬於個人資料。依目前有效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資料要有特定目的與法定基礎,並依第 8 條告知蒐集者、目的、資料類別、利用期間、地區、對象、方式及當事人權利。資料利用原則上也應在蒐集目的必要範圍內;用於行銷時,還要提供拒絕方式並依拒絕停止利用。
資料可能經過購物平台、金流、物流、客服、電子報、雲端儲存及外包廠商。賣家應畫出實際資料流向,設定帳號權限、備份、保存與刪除規則,並確認受託廠商的安全措施及事件通知方式。只在網站放一份隱私權政策,不能取代後端管理。
個資法在 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布修正,但相關條文施行日截至 2026 年 7 月 24 日仍待行政院指定。現行有效的第 12 條及第 27 條,分別規範違反個資法致資料遭侵害時的當事人通知,以及非公務機關的安全維護措施;尚未生效的新制則增訂事故通報、應變及紀錄等要求。發生資料事故時,應先控制影響、保存紀錄,再依事故發生時有效的個資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及契約確認通知與通報事項。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銷售內容與金額判斷稅籍登記及報繳義務。依財政部現行說明,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全部透過網路銷售者,每月銷售貨物未超過新臺幣十萬元、銷售勞務未超過五萬元,可暫時免辦稅籍登記;達到起徵點時,應即申請。是否暫免稅籍登記,和年度所得是否需要申報是不同問題。
門檻、行業分類及發票規則可能調整,也會因是否兼營貨物與勞務、是否已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而不同。申報前可查閱財政部的境內網路交易應注意事項,並保留平台對帳單、退款、折讓、運費、金流費用及進貨憑證。
每項商品可建立一份簡單紀錄,集中保存:
商品頁、廣告素材或交易條款更新時,應保留版本和生效日期。收到平台通知、主管機關來函、消費申訴或權利人函件時,可先保存當時頁面、投放紀錄、訂單、來源及授權文件,再核對對方主張、回覆期限與需要停止的行為。直接刪除全部資料或在尚未查明前承認特定侵權,都可能增加後續釐清困難。
網路販售的法律問題不是只在商品售出後才出現。選擇供應商、製作商品頁、設定退貨條件、串接物流金流、發送行銷訊息及保存訂單時,就已經涉及不同規範。
較實際的作法,是讓每一項公開說法都有資料可核對,讓商品來源和素材授權可以追溯,並讓退貨、個資及稅務流程和頁面文字一致。法令有修正或商品種類改變時,也應重新檢查,而不是沿用第一次上架時的設定。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主管機關規範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應依商品、交易與資料流程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