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JUN 2024 張倍齊律師
面對車禍、鄰居糾紛、家暴、外遇、職場霸凌等情況,許多人會想「我直接拍下來當證據」。手機人手一支,錄影功能唾手可得,這似乎成了蒐證的最佳工具。但心中不免擔心:這樣是不是侵害對方的肖像權?會不會反而成為對方反告我的依據?
本文完整解析:肖像權的法律基礎、合法蒐證錄影的四個界線、容易踩紅線的情境、面對警察臨檢時的錄影權益,以及合法運用影像證據的實務原則。
肖像權雖未於民法中明文規定,但實務上以民法第 18 條人格權保護為依據,搭配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主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這是許多人誤解的關鍵點。肖像權保護的重點,是他人不得任意「使用、散布、商業利用」您的影像 — 而不是「任何情況都不能拍到您」。例如:
若拍攝影像涉及可識別個人的資訊(臉部、車牌、地址),可能同時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依個資法第 51 條第 1 款:「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不適用個資法。因此為個人蒐證、非公開散布的拍攝,通常也不受個資法追究。
在公共場域(街道、商店、停車場、道路、公園、政府機關)發生的糾紛,原則上當事人無「合理隱私期待」。拍攝本身不違法,即便對方不同意也不構成侵害肖像權。例子:
為了保存犯罪證據、維護自身權利,且無散布、侮辱、營利意圖,通常不構成侵權:
影片僅提供給警察、檢察官、律師或法院使用,未在社群、網路上公開,肖像權幾乎不會成為問題。這是合法蒐證的基本原則:拍了就該用於訴訟,不該在社群公審。
若您是互動的一方(例如自己與對方的衝突),您有記錄自己互動的權利。這類似錄音的「對話一方原則」,拍攝自己參與的場景,法律上較無爭議。
侵入他人住宅、旅館房間、或透過鑽洞、縫隙、偷渡攝影機等方式拍攝,可能構成:
即便是配偶外遇蒐證,偷拍性行為或裸露畫面仍可能構成:
實務常見教訓:為了抓外遇而闖入旅館房間拍攝,反而自己被告妨害秘密罪。蒐證需要正當手段。
將影片 PO 上網公審、配上貶損字幕、剪輯斷章取義,可能同時構成:
即便您是蒐證合法,一旦公開散布,就進入另一層法律問題。
用蒐證影像做廣告、YouTube 頻道素材、出版等營利使用,脫離「蒐證目的」,須取得當事人同意,否則侵害肖像權明確成立。
證據運用完畢後應妥善保管,不得無故長期留存或轉交第三人。涉及個資的影像,在訴訟結束、保存期間屆滿後應刪除,避免個資外流風險。
面對警察臨檢、攔查、盤問時,您可以錄影。理由:
警察不得以「妨礙公務」為由強迫您停止錄影,除非您的錄影行為確實影響執法(例如把手機伸到警察臉前、故意遮蔽視線、刻意干擾其他執法行為)。單純拿手機錄下過程,是受法律保護的行為。
公開場域 → 可放心錄影;私人空間 → 須謹慎,必要時請警方、律師介入。
若僅用於訴訟,儘量不在社群曝光。訴訟前社群公審,容易衍生妨害名譽、誹謗責任,讓自己的蒐證成為對方反擊的武器。
蒐證過程合法與否,直接影響能否在訴訟中被採用。建議在蒐證前與律師討論方式與風險。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的權衡原則,讓嚴重違法取得的證據可能被排除。
拿手機蒐證不等於違法,關鍵在於場合、目的、使用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界線。公開場合、蒐證目的、不散布、非營利 — 四個要件構成合法蒐證的安全區。反之,竊錄私密空間、公開醜化、商業使用,都會讓您從蒐證者變成被告。
若您需要規劃合法蒐證策略、保護影像資料並代理後續訴訟,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評估蒐證合法性、建立綜合證據、避免因不當取證讓心血白費。相關延伸:錄音蒐證的合法界線請參本所 偷偷錄音蒐證違法嗎?(ID 40);綜合證據與待證事實請參 為何鐵證沒說服法官?(ID 192);113 年妨害性隱私罪章請參 一夜情還是撿屍性侵?(ID 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