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攝對方蒐證會侵害肖像權嗎?合法錄影的四大界線與公權力監督錄影權

18 JUN 2024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手機在手,就能為所欲為?

面對車禍、鄰居糾紛、家暴、外遇、職場霸凌等情況,許多人會想「我直接拍下來當證據」。手機人手一支,錄影功能唾手可得,這似乎成了蒐證的最佳工具。但心中不免擔心:這樣是不是侵害對方的肖像權?會不會反而成為對方反告我的依據?

本文完整解析:肖像權的法律基礎、合法蒐證錄影的四個界線、容易踩紅線的情境、面對警察臨檢時的錄影權益,以及合法運用影像證據的實務原則。

貳、肖像權的法律基礎

一、肖像權屬於人格權的一種

肖像權雖未於民法中明文規定,但實務上以民法第 18 條人格權保護為依據,搭配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主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二、保護的是「不當使用」,非「不能拍」

這是許多人誤解的關鍵點。肖像權保護的重點,是他人不得任意「使用、散布、商業利用」您的影像 — 而不是「任何情況都不能拍到您」。例如:

  • 在公開活動中被拍到路人鏡頭 → 通常不侵害肖像權。
  • 未經同意用您照片作廣告 → 侵害肖像權。
  • 公開場合拍下肇事者作為車禍蒐證 → 通常合法。
  • 惡意把路人照片上網醜化 → 侵害肖像權與名譽權。

三、個資法的補充規範

若拍攝影像涉及可識別個人的資訊(臉部、車牌、地址),仍要先判斷是否落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 條例外。該條規定,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或於公開場所、公開活動中蒐集且未與其他個資結合的影音資料,不適用個資法。因此為維護自身權益、限於個人蒐證且未公開散布的拍攝,通常較可能落在個資法不適用範圍;但若後續公開、轉用或結合其他資料,仍可能另生個資與人格權風險。

參、可以合法蒐證錄影的情況

一、公開場合拍攝

在公共場域(街道、商店、停車場、道路、公園、政府機關)發生的糾紛,當事人的「合理隱私期待」通常較低。但是否侵害肖像權,仍要看拍攝目的、距離、聚焦程度與後續使用。若是為保存自己權利或現場證據,且未刻意特寫、騷擾或公開散布,通常風險較低。例子:

  • 馬路上車禍當下的拍攝。
  • 公共停車場被擦撞的紀錄。
  • 店內衝突的現場錄影。
  • 路上被騷擾、跟蹤的自保錄影。

二、蒐證目的正當

為了保存犯罪證據、維護自身權利,且無散布、侮辱、營利意圖,通常較不容易構成侵權,但仍要控制在必要範圍內:

  • 車禍現場拍攝。
  • 家暴過程錄影。
  • 職場霸凌的存證。
  • 鄰居違規行為的記錄。

三、未公開散布

影片僅提供給警察、檢察官、律師或法院使用,未在社群、網路上公開,肖像權爭議通常會小很多,但仍應避免超出案件所需的使用。這是合法蒐證的基本原則:拍了就該用於訴訟,不該在社群公審

四、當事人(自己也在場)的互動

若您是互動的一方(例如自己與對方的衝突),您有記錄自己互動的權利。這類似錄音的「對話一方原則」,拍攝自己參與的場景,法律上通常較有正當性;但仍不得侵入私密空間、偷拍身體私密部位,或用近距離鏡頭造成騷擾。

肆、容易踩紅線的情況

一、竊錄他人居家或私密空間

侵入他人住宅、旅館房間、或透過鑽洞、縫隙、偷渡攝影機等方式拍攝,可能構成:

  • 刑法第 315 條之 1 妨害秘密罪(3 年以下有期徒刑、30 萬以下罰金)。
  • 民法侵害隱私權的損害賠償。
  • 若偷錄性私密部位或行為,可能構成性影像防制條例相關重罪。

二、偷拍性愛、身體私密部位

即便是配偶外遇蒐證,偷拍性行為或裸露畫面仍可能構成:

  • 刑法第 315 條之 1 妨害秘密罪。
  • 性影像防制條例相關罪嫌。
  • 112 年新增的刑法妨害性隱私罪章(319 之 1 至之 6)相關罪名。

實務常見教訓:為了抓外遇而闖入旅館房間拍攝,反而自己被告妨害秘密罪。蒐證需要正當手段。

三、公開散布、醜化

將影片 PO 上網公審、配上貶損字幕、剪輯斷章取義,可能同時構成:

  • 侵害肖像權、名譽權(民事賠償)。
  • 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刑事責任)。
  • 個資法違反(若涉及可識別個資)。

即便您是蒐證合法,一旦公開散布,就進入另一層法律問題。

四、商業營利使用

用蒐證影像做廣告、YouTube 頻道素材、出版等營利使用,脫離「蒐證目的」,須取得當事人同意,否則高度可能構成肖像權或其他人格權侵害。

伍、做對這幾件事,不會侵害肖像權

一、場合

  • 公開場所:街道、店家、公共運輸、公園等 → 通常可錄影保存證據,但仍要避免近距離騷擾、刻意特寫或公開散布。
  • 半公開場所:私人派對、KTV 包廂、會員制場所 → 依情境判斷是否有合理隱私期待。
  • 私人空間:家中、旅館房間、醫院病房 → 僅限已取得同意或進入合法的情境。

二、目的

  • 蒐集違法事證、維護自身權益 → 通常風險較低。
  • 提供給有權機關(警方、檢察官、法院) → 通常屬正當用途,但應限制在案件必要範圍。
  • 公開媒體報導、商業使用、集體公審 → 風險高。

三、使用方式

  • 不公開散布(不上 FB、IG、YouTube、論壇)。
  • 不剪接、不製造假事實。
  • 不作為商業或營利用途。
  • 訴訟結束後妥善保管、不做他用。

四、保存期間

證據運用完畢後應妥善保管,不得無故長期留存或轉交第三人。涉及個資的影像,在訴訟結束、保存期間屆滿後應刪除,避免個資外流風險。

陸、警察臨檢時的錄影權

一、原則:公開場所為維護自身權益,通常可以錄

面對警察臨檢、攔查、盤問時,若是在公開場所、為維護自身權益而記錄執勤過程,通常可以錄音錄影。法務部曾說明,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對司法警察執行勤務的現場狀況錄音錄影,原則上不侵害警察隱私,警察不得單純以未經同意為由阻擾;但仍要斟酌現場狀況與比例原則。理由:

  • 警察執行公務不同於私人生活,公開場所的隱私期待通常較低。
  • 錄影有助於保障民眾權益,並作為事後申訴、救濟的佐證。
  • 警察識別與執法過程有受公眾監督的一面,但仍應避免不必要特寫或揭露其他私人資訊。

二、警察不能只因不同意就阻止,但可制止妨礙執法

警察不宜單純以「我不同意」或泛稱「妨害公務」要求停止。若錄影行為確實影響執法(例如把手機伸到警察臉前、故意遮蔽視線、刻意干擾其他執法行為),警方仍可能要求退後、調整位置,甚至依具體情節處理。單純站在合理距離錄下過程,通常風險較低。

三、應注意的界線

  • 保持合理距離,不主動干擾警察執行。
  • 聽從警察的合法指示(例如「請退後」)。
  • 拍攝執法內容,避免過度聚焦警察個人外貌特徵以外的私人資訊。
  • 若是在警局、偵查詢問室等非公開場所,或涉及刑事偵查不公開、機關安全秩序,錄音錄影可能受到限制,應先配合合法管理或向律師確認。
  • 錄影後若懷疑有不當執法,保留證據向督察單位或律師反映。

柒、律師提醒

一、先確認場合

公開場域 → 通常可錄影保存證據,但要保持距離並避免公開散布;私人空間 → 須謹慎,必要時請警方、律師介入。

二、影片用途要清楚

若僅用於訴訟,儘量不在社群曝光。訴訟前社群公審,容易衍生妨害名譽、誹謗責任,讓自己的蒐證成為對方反擊的武器

三、諮詢律師擬定蒐證計畫

蒐證過程合法與否,直接影響能否在訴訟中被採用。建議在蒐證前與律師討論方式與風險。私人蒐證雖不直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該條規範公務員違法取證),但實務上法院會參考類似的權衡精神,嚴重違法取得的證據仍可能被排除。

延伸閱讀

捌、結語

拿手機蒐證不等於違法,關鍵在於場合、目的、使用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界線。公開場合、蒐證目的、不散布、非營利 — 四個因素會形成相對安全的蒐證範圍。反之,竊錄私密空間、公開醜化、商業使用,都可能讓您從蒐證者變成被告。

若您需要規劃合法蒐證策略、保護影像資料並代理後續訴訟,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評估蒐證合法性、建立綜合證據、避免因不當取證讓心血白費。相關延伸:錄音蒐證的合法界線請參本所 偷偷錄音蒐證違法嗎?(ID 40);綜合證據與待證事實請參 為何鐵證沒說服法官?(ID 192);112 年增訂的妨害性隱私罪章請參 一夜情還是撿屍性侵?(ID 84)。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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