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創業初期的法律工作包含公司設立、股權安排、商標申請及各類契約。公司類型會影響出資轉讓與決議方式;商標申請人決定權利由誰取得;合作、委外及勞動契約則分別處理報酬、工作內容、智慧財產權、保密與終止條件。這些文件應與實際出資、決策和工作方式一致。
如果公司已開始營運,可核對章程、股東名簿、投資文件、商標資料及現行契約是否記載同一套安排。文件互相矛盾時,須合併確認公司類型、決議程序、登記狀態與履行情形,再判斷權利歸屬。
共同創辦人分配股權時,可一併記載各自出資的金額、時間與方式,以及董事或經理人的選任、特定事項的決議門檻、增資時的認購安排、股權移轉及離開公司時的處理方式。股權比例相同,不代表每項決策都會自然形成共識;表決權、董事席次與法定決議程序仍須分別確認。
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轉讓規則不同。依公司法第 111 條,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原則上須取得其他股東一定比例的同意;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依公司法第 163 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則可在章程記載股份轉讓限制。採用何種公司形式,會影響股東退出、引進投資人及股權調整的方式。
章程處理依法應記載或可記載的公司事項;股東協議可約定簽約股東間的表決、資訊提供、股權移轉及違約責任。股東協議是否能對公司或未簽約的第三人主張,仍取決於公司類型、章程、登記及具體條款,不能用股東協議取代公司法要求的決議或登記。
創辦團隊使用 vesting 或分期取得股權時,應把取得條件、服務期間、中途離開的處理、價格計算、行使程序及稅務影響寫清楚。已發行股份的轉讓、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或由其他股東受讓,各有不同法律條件;「離職時股份自動歸還」不足以說明受讓人、價格與辦理程序。
公司名稱經核准,不等於已取得相同文字的商標權。依商標法第 2 條及第 19 條,欲取得商標權應申請註冊,申請書須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並以提出申請書之日為申請日。
品牌開始公開使用前,可檢索相同或近似商標,確認實際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再決定指定項目。判斷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除類別編號外,還要檢視其性質、用途及交易情形。中文名稱、英文名稱、文字與圖樣是否分別提出申請,也應依實際使用方式、預計變更情形與申請成本判斷,不宜概括認為分開申請一定涵蓋較廣。
商標由創辦人個人申請時,商標申請權或商標權原則上屬該申請人。公司使用該商標的範圍、期間、費用及終止後處理,可透過讓與或授權契約約定;如已辦理讓與或授權,還要確認是否完成依法得對抗第三人的登記。
先使用商標仍可能在個別情形具有法律意義。例如商標法第 30 條規定部分不得註冊事由,第 36 條也規定善意先使用的有限範圍。先使用者並非因此當然取得與註冊商標相同的權利,仍須依使用時間、範圍、知悉關係及相關證據判斷。
合作契約可明確記載簽約主體與代理權、各方應完成的工作、交付與驗收方式、報酬計算與付款條件、費用及稅負、契約期間、續約、終止、違約責任與爭議處理。使用「淨利」「成本」「分潤」等文字時,還要定義計算項目、查核資料及結算時間。
加盟或代理關係另應確認選址、採購、定價、裝修、廣告費、區域範圍、教育訓練、品牌使用及契約終止後的處理。契約若限制一方與同業交易,應界定期間、地區、業務與對象。加盟契約的競業限制不當然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仍須依契約性質及民法、公平交易法等規定個別判斷。
契約使用一方預先擬定的條款時,如有免除擬定者責任、加重他方責任或限制他方權利且按情形顯失公平,可能涉及民法第 247 條之 1。條款是否無效,仍須檢視締約地位、磋商經過、條款內容與交易情形。
委託設計 Logo、製作影片、撰寫程式或建立網站時,支付費用不當然使出資人取得全部著作權。依著作權法第 12 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歸屬可由契約約定;未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時,原則上由受聘人享有,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契約可依需求約定著作財產權讓與或授權的地域、期間、利用方式、修改、再授權及素材合法來源。
委託研究開發涉及發明、新型或設計時,依專利法第 7 條,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依雙方契約約定;沒有約定時,權利原則上屬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出資人得實施其成果。專利權歸屬與著作權規則不同;只寫「智慧財產權均歸甲方」,可能仍未說明權利種類、讓與或授權範圍。
保密條款可約定保密資訊、允許用途、可接觸人員、例外資訊、保存方式、返還或刪除、保密期間及違約責任。違反契約上的保密義務,不表示該資訊必然符合營業秘密法,也不當然成立刑事責任。
依營業秘密法第 2 條,資訊須具有秘密性、因秘密性而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且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才屬該法所稱營業秘密。權限設定、文件標示、存取紀錄、保密約定及離職交接可用來說明保密措施,但仍要配合資訊性質與公司規模判斷。
約定違約金有助於預先規範違約效果,但請求時仍須證明約定存在、適用情形與違約事實;約定金額過高者,法院得依民法第 252 條減至相當數額。沒有約定違約金,也不代表完全不能依契約或法律請求損害賠償。
公司以承攬、委任或顧問名義簽約,不代表雙方一定不成立勞動關係。仍須依工作時間與地點、指揮監督、報酬方式、組織從屬及其他實際履行情形判斷。若屬勞動關係,工資、工時、休假、終止及職業安全等事項仍受勞動法令規範。
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受雇人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原則上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可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原則上由雇用人享有,也可另行約定。依專利法第 7 條,受雇人職務上完成的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原則上屬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適當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時依約定處理。
依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離職後競業禁止須同時具備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勞工職位可接觸或使用營業秘密、限制的期間與區域等範圍合理,以及雇主提供合理補償。違反其中一項者,約定無效;期間超過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保密義務與競業禁止應分開處理。保密條款限制特定資訊的使用或揭露;競業禁止則限制離職後的職業活動。公司若只需要保護客戶名單、技術資料或未公開報價,可先明確界定資訊與存取權限,不宜用範圍過廣的競業條款取代資訊管理。
公司設立、引進投資人、增資、推出品牌、委外開發、聘用人員及展開加盟或代理合作時,所需文件並不相同。每次變更可核對下列資料是否一致:
創業爭議往往同時涉及公司法、契約、智慧財產權與勞動法。個案評估時,應合併檢視實際文件、決議程序、登記資料及履行紀錄,再判斷各方權利義務。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