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226|談判別只喊太貴:用一個能比較的基準,把事情談下去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226 節目封面

設計師拿來報價,你第一句就說「怎麼這麼貴」。對方大概也只能回答:材料、工錢就是這樣。接下來,是你再砍一點、他再退一點,還是彼此都覺得對方沒誠意?

張倍齊律師在本集《法律護身符》分享的心法,是協商時「搬出基準」。先找出能比較的依據,再談為什麼這個價格、條件或做法合理,討論才有機會往下走。

這不只是打官司的技巧。孩子幾點睡覺、夫妻買哪台洗衣機、樓上鄰居太吵,都可能需要協商。事情大小不同,卡住的原因卻很相似:各自說了想要什麼,沒說為什麼對方應該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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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護身符》EP226|協商時搬出基準

從孩子晚睡,到夫妻買洗衣機

大人要求孩子早睡,理由是隔天起不來。孩子反問:如果隔天仍能早起,是不是就不用那麼早睡?他沒有只說不要,而是試著拿「能不能準時起床」作為討論依據。至於睡眠是否足夠、規律作息有什麼需要,家人仍可以繼續談。

夫妻挑洗衣機也是一樣。一方想買最貴的,另一方認為便宜的就好,最後選中間價位,可能是雙方都能接受的折衷。但如果兩人其實在意容量、功能或預算,只談貴與便宜,仍未必買到適合家裡的機器。

張律師把這個方法比作戰略與戰術,或「道」與「術」:先掌握怎麼讓討論有依據,細節才知道如何安排。他也說,這不是自己獨創的技巧,而是讀談判書、參與協商與調解後的心得。

法律、相近案件、業界行情、過往做法,都可能成為基準。它的用途是讓雙方有東西可以共同檢視,不是替自己的要求貼上「客觀」標籤,就要對方照單全收。

兩千萬對一千元,不是加起來除以二

節目用車禍調解舉例:受傷的一方要求精神慰撫金兩千萬元,另一方只願意出一千元。差距這麼大,調解委員或雙方都得想,怎樣才能讓討論繼續。

取平均得到一千萬零五百元,算術沒有錯,卻不會因此變成合理賠償。要找的中間點,是這類事件有沒有可以比較的處理依據,而不是把兩個喊價各退一半。

假設傷勢、後果及其他條件相近的案件,法院判了十萬元,便能讓雙方重新看自己提出的數字。不過,十萬元在這裡是說明方法的例子,並不是車禍慰撫金的固定行情,更不是每個受傷的人都只能拿十萬元。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身體、健康等權利時,被害人得請求相當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要拿判決來比較,仍須看傷勢、生活影響、當事人情形及個案證據,不能只抄判決最後的金額。

可比較的地方越清楚,越能討論為何自己的方案應該增加或減少。對方也可能指出案件不同;這時要回應差異,而不是堅持「法院就是判這麼多」。真正有用的,是判決如何說明理由。

裝潢喊貴之前,先問比什麼貴

張律師談到錄製節目當時的新事務所裝潢:鐵門、玻璃、系統櫃、木作,每一項都要看報價。裝潢時覺得總價吃不消,和同樣規格確實比別人貴,是兩件不同的事。

如果是預算不夠,便可以談減少哪些項目、調整哪些材料。如果認為單價偏高,則要先查相同材質、尺寸或施工內容的報價,才知道差異在哪裡。拿最便宜的商品去比另一種規格,未必比得出道理。

做過功課,就能換一種問法:同材質大致是這個價位,你的報價較高,是產地不同、材料較好,還是包含了不同的施工與服務?對方有機會解釋,你也有依據決定要不要接受。

張律師的觀察很直接:一拿到報價,先喊好貴,有時反而透露自己不懂行情。如果不管人家報什麼都亂砍一通,對方也可能覺得你沒有誠意。搬出基準,是讓議價有著力點,不是換一種方式硬壓價。

鄰居太吵,不能只交換「你太敏感」

樓上孩子跑跳,你覺得很吵,對方說別人都沒意見,只有你太敏感。找管委會、保全或里長協調時,如果始終只交換感受,第三人也很難知道應該改善什麼。

節目以環保機關的量測說明客觀資料的用途。實際處理時,要先分聲音來源:不是每一種鄰居聲響,都由環保局拿儀器量分貝。

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足以妨害生活安寧的聲音,由警察機關依相關法規處理。屬於其他管制情形的聲音,也須依適用規定、時間與量測方式判斷;不要把不同來源都套進同一套標準。

民事上,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對喧囂、振動等侵入,得請求禁止;但輕微侵入,或依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的情況,有其例外。行政量測結果可以幫助討論,卻不等於單憑一個數字,就決定所有民事責任。

協調前可以把發生時間、持續多久、聲音類型與生活影響記下來。談改善時,也把希望調整的時段與行為說清楚。比起一句「以後都不要吵」,具體資料更容易讓雙方知道要做什麼、如何確認有沒有改善。

閨蜜有愛馬仕包包,就是我們家的基準?

節目舉了一個夫妻對話的例子:太太提到,閨蜜生日,先生送了她愛馬仕包包。是在分享朋友的喜悅,還是在暗示自己的生日也希望有禮物?張律師拿這個例子問聽眾,因為我們平常的對話,也常藏著比較。

社群動態滑一滑,不是愛馬仕,就是LV,看久了很容易拿來說:別人的先生都這樣,你看看自己送了什麼。但不同家庭的經濟狀況、相處方式不同,別人有,不代表自己一定要有。

想談的是生日怎麼過、希望被重視,還是特定禮物,可以說明白,再找家裡負擔得起、彼此願意接受的方式。比較可以打開討論,卻不能代替兩人自己的選擇。

張律師還以牙齒矯正談美醜:角度、弧形、左右對稱,也可能有專業比較的依據。不過,每個人的審美感受仍不同。先弄清楚在談可比較的排列、對稱,還是個人喜好,才能避免一方拿專業標準、另一方談感受,始終接不上。

一直都是這樣,不代表可以取代法律

往年怎麼做、業界怎麼交易、公司過去怎麼處理,都可能讓人知道大家曾經接受哪些方式。張律師也提到班規、校規、公司規定:有一套共同規則,討論通常比較有起點。

但基準要看正當性。對適用勞基法的勞雇關係,不能只說大家向來都這樣,就把法律最低標準丟在一旁。

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約定的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法定最低標準;同法第71條也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的強制、禁止規定,或該事業適用的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所以遇到「我們公司規定就是這樣」,仍可以往上找適用法律。法律要求、契約約定、業界習慣與個人偏好,不一定在同一層次。先分清楚什麼必須遵守、什麼可以協商,才知道對方的基準能不能成立。

沒有唯一答案,也能把選項攤開來比較

社區外牆要拉皮,用哪種磁磚、哪種工法?花多一點、花少一點,各有選擇,大家可能仍會各說各話。這時不一定找得到一個所有人都認為最好的答案。

前幾屆管委會採用的方式、往年的慣例,可以作為起點,因為大家曾經接受過。卻不是以前怎麼做,今天就只能怎麼做。預算、施工條件、維護需要改變,便應把新的差異拿出來談。

即使沒有唯一基準,也可以把方案放在相同條件下比較:費用包含什麼、使用什麼材料、後續怎麼維護、哪些需求沒有涵蓋。偏好不會因此消失,但至少不再是每個人各講一個無法對照的方案。

對方不採你的基準時,張律師建議,請他提出另一套基準,說明為什麼更值得採納。你拿判決,他指出傷勢不同;你拿報價,他說材料與施工不同,這些差異都值得回應。

基準讓自己的要求有地方落腳,也讓對方知道從哪裡回應。下次協商,除了想好要什麼結果,也找出支持它的依據,準備說明為何可比較。這比只帶著一句「太貴了」進場,更有機會把事情談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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