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MAY 2024 張倍齊律師
出了車禍,除了住院費、醫藥費、精神慰撫金、勞動能力減損等費用,還有一項實務上常見的費用,就是看護費。如果是聘請看護就會有看護費的單據,不過倘若是家人在家或到醫院作為看護,沒有單據,也能夠求償看護費。
司法實務見解向來認為,雖然家人基於親情幫忙照顧,但是家人可能是請假或排除其他事情來幫忙照顧,也有付出勞力,這些付出也可以換算成金錢。否則,倘若家人照顧,就可以讓加害人省下看護費,也等於是讓加害人「賺到」,所以家人照顧仍可以請求看護費(最高法院109台上1296民事判決參照,過往有相當多判決都類似見解)。
只要能夠提出醫生醫囑證明有請看護必要(例如:醫生建議請半日看護、時間為一個月;或醫生建議請全日看護、時間為2個月),通常法院就會認可。
要記得的是,可以求償的人是被撞的那個人,而不是照顧者。
全日看護費:一般訴訟請求行情落在2,000元至2,500元
半日看護費:一般訴訟請求行情落在1,000元至1,500元
通常提供網路上當地的看護費用報價或網頁廣告,法院即可接受;再以全日(或半日)費用乘上醫囑建議請看護的日數,即是看護費求償金額。
例如醫囑建議請全日看護,時間為2個月,則此項看護費求償金額可主張:2,200元 x 2個月(換算為61天) =134,200元 。
家人照顧仍可以評價為看護費,但要提出醫囑證明有僱請全日或半日看護之必要與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