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車禍後可能同時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特別補償基金及民事損害賠償。各項給付的請求對象、條件及扣抵方式不同,和解時也應確認金額是否已包含保險給付。
本文說明強制險與任意險的基本結構,以及肇事逃逸、未投保、酒駕及和解時的處理方式。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請求權人可以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不以加害人有過失為要件。因此,即使肇事責任尚未確定,人身傷亡仍可依規定申請基本給付。傷害醫療、失能及死亡給付,均依主管機關公告標準設有上限;申請時可備妥診斷證明、醫療單據及事故證明等文件,向承保的產物保險公司辦理。強制險以外的差額損害或給付爭議,則可另行評估法律程序。
要注意第 28 條的界線:受害人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所致的事故,保險公司不給付;請求權人有數人時,僅扣除該人應分得部分。
事故車無法查究、未投保、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屬免投保車輛時,由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在強制險保額範圍內補償(第 40 條)。未經同意使用的認定有疑義時,先由該車的保險公司暫先給付;向基金請求的傷害醫療給付不含全民健保已給付部分。肇事逃逸案件報案時,應請警方完整記載事故及逃逸情形,作為申請資料。
第 29 條規定,酒駕、毒駕、故意行為、犯罪或逃避拘捕、無照駕駛等情形,保險人仍應向受害人給付,但自給付日起 2 年內取得對被保險人的代位追償權。另依第 30 條,受害人與被保險人間的和解或拋棄,若妨礙保險人的代位權且未經其同意,保險人不受拘束。酒駕案件協商時,應把保險人的追償權一併納入考量。
強制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9 年度上字第 282 號判決是完整示範:重傷被害人經法院認定醫療、看護、勞動能力減損與慰撫金等損害總額後,先依與有過失比例調整,再減去已領的強制險金 175 萬 7,740 元,剩下的才是加害人應付的數額。三個實務含意:
強制險保額之外的體傷賠償、慰撫金與車損,可能由第三人責任險、超額責任險等任意險承接。理賠範圍、免賠額及酒駕等除外事項依保單條款判斷。程序上並應注意《保險法》第 93 條:依保單約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保險人參與者,可能不拘束保險人;但通知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拖延者除外。
加害方在私下和解前,應先通知保險公司參與調解或協商,並保留通知紀錄;被害方也可要求確認承保公司、保單範圍及理賠意見。三方共同確認金額及給付方式,可減少和解後的拒賠爭議。
Q1:肇責還沒鑑定出來,我可以先領強制險嗎? 可以。強制險依法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都應給付,不以肇責釐清為前提。先申請、先支應醫療,之後的民事求償再依肇責比例算差額。
Q2:我自己也有部分肇責,強制險會打折嗎? 人身傷亡的強制險給付不因你的過失比例打折(除非是你的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過失比例影響的是強制險「之外」向對方求償的民事賠償計算。
Q3:對方肇逃找不到人,醫藥費誰付? 肇事汽車無法查究時,受害人可依第 40 條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申請時應備妥報案資料與醫療單據;日後如查獲肇事車輛已有投保,由基金與保險公司依規定處理結算。
Q4:對方保險公司開的和解金額,我覺得太低怎麼辦? 保險公司提出的和解方案屬於要約,當事人可以要求說明各項損害、與有過失比例及強制險扣除等計算基礎,再依單據與收入證明回應。如無法達成協議,可循調解或訴訟程序處理。在金額及範圍確認前,不宜簽署概括拋棄權利的條款。
Q5:我是車主,朋友借車出事,我的保險會賠嗎?之後會找我算帳嗎? 經車主同意使用的駕駛人發生事故時,強制險原則上仍對受害人給付;未經同意使用(如車輛遭竊)則可能適用特別補償基金。任意險是否承保列名駕駛以外之人,應依保單約定判斷。車主如將車輛交付無照者使用,也可能因自身過失被認定共同負責,應另依個案事實評估。
車禍保險處理可分成三項:強制險的人身給付原則上不以過失為要件;符合第 40 條情形時,可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已領保險給付須與最終民事賠償一併結算。和解書應明確記載各筆給付的來源、扣抵及剩餘金額。
若您或家人正在處理車禍理賠與求償、肇事逃逸或保險公司拒賠,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整理診斷、支出及保單資料,計算保險給付與民事賠償差額,並處理調解或訴訟。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