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292|律師沒把十件事全寫進書狀,是不認真嗎?當事人怎麼看草稿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292 節目封面

當事人常有這樣的疑問:我的律師只寫四、五頁,對方卻寫了十幾、二十頁,是不是我的律師不夠認真?

收到書狀草稿,當事人容易先看厚度。再翻幾頁,發現自己講了十件事,律師卻只寫其中兩件,心裡更不踏實:其他八件去哪裡了?那些委屈,律師到底有沒有聽進去?

張倍齊律師在《法律護身符》談書狀時,先把這個問題說清楚:寫得多,不一定比較認真;寫得少,也不等於敷衍。值得追問的是,書狀有沒有抓住訴訟的方向,以及沒寫進去的事,為什麼沒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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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護身符》EP292|律師的書狀

看手術、看書狀,都不能只看結果

張律師用手術作比喻。沒有醫學背景的人,不容易判斷醫師的刀開得漂不漂亮。有些手術本來就有風險,不能只因結果不好,就認定醫師的技術不好。

書狀也是如此。當事人沒有法律訓練,未必看得出每一段論證是否周延。官司的勝敗又牽涉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不能只拿結果替整份書狀打分數。

張律師不是要替律師推託責任,而是想給當事人一些可以觀察、也可以討論的方向。你最清楚事情怎麼發生;律師則要把經過整理成法院需要判斷的問題。就算看不懂每個法律名詞,仍能確認自己的意思有沒有被正確呈現。

判決貼得多,還得看它回答了什麼

有的書狀厚,是因為案件本來就複雜,需要交代多層交易、時間線與證據。有的厚,卻只是法院判決貼了一大段又一大段,或拉哩拉雜講了很多,讀完還是不知道本案的重點。

引用判決當然可以有幫助。遇到關鍵的法律爭議,如果以前有法院處理過相近問題,說明那個案子怎麼判、和本案哪裡相同或不同,就能讓法官理解這個主張的根據。

張律師舉的是刑事案件中常見的「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這個原則本身重要,也是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但書狀若只把相同的制式文字貼上去,沒有指出本案哪項證據不足、哪個推論有問題,就未必增加說服力。有經驗的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看過很多次,可能只把它當成常見的例稿。這裡以刑事原則說明制式引用的問題,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與事實認定,仍須另依其適用規定判斷。

當事人不必自己查完所有判決,才有資格提出疑問。可以直接請律師說明:「這個判決是在支持我們哪一個主張?」聽懂它的用途,比數引用了幾個判決,更能了解書狀在做什麼。

同樣地,簡短也不是品質保證。如果重要的請求、事實或證據沒交代清楚,幾頁寫完仍然可能不夠。篇幅要隨案件需要決定,不能拿長短當作認真的替代指標。

十件事只寫第三件和第五件,別把疑問悶著

張律師的例子很直接:你向律師說了十件事,律師認為第三件和第五件能影響法官的判斷,所以集中寫這兩件。其餘幾件,可能只是你和對方的新仇舊恨,與這次法院要判的問題沒有關係。

對你而言,那些事可能很委屈;對這項請求而言,卻未必有幫助。兩者可以同時成立。律師應把取捨的理由說清楚,你才知道為什麼書狀沒有把所有往事都寫進去。

但律師也可能漏了關聯。也許第一次談話時,你只說對方做了一件讓你不舒服的事,沒有說清楚它與契約、付款或後來的損害有什麼關係。再補充一次,律師才發現這件事其實也值得處理。

因此,看到遺漏,不必立刻認定律師沒聽;也不用因為「他是專業」就不好意思問。可以指著那件事說明經過,再問它為什麼不寫。若律師認為無關,也請他說明無關在哪裡。

溝通要雙向,也要理性。把自己的想法與理由具體講出來,也聽律師的理由。若你一直說,律師一解釋就不想聽,最後仍不知道雙方分歧的是事實理解,還是法律上的重要性。心裡那個疙瘩,也不會因書狀送出去就自動消失。

已經請律師,為什麼還要看草稿?

「我平常要上班,下班還要顧小孩,都已經請律師了,怎麼還要幫律師看書狀?這樣不是失去請律師的目的了嗎?」

這是張律師在節目中提出的當事人心聲。張律師說,看草稿有三個用處:掌握訴訟進度、確認律師理解你的意思,以及看完後補充內容。看草稿的目的,不是把法律工作交回當事人,而是透過文字,讓雙方知道現在的官司進行到了哪裡。

書狀會呈現對方正在爭執什麼,以及這次準備怎麼回應。你讀過,就比較能理解律師為什麼請你找某份文件、確認某次談話;也能知道前一次已經處理的問題,有沒有出現新的爭議。

張律師提到,有些民事訴訟可能進行一年、兩年,醫療或工程案件還可能更久、更複雜。這是提醒合作需要持續,並非預估每個案件的審理時間。若前面的溝通卡住,後面也容易跟著卡:律師累,當事人也累,更重要的是影響案件的處理。

實際安排上,可以先和律師約好草稿如何提供、何時回覆,及法院期限急迫時怎麼聯繫。律師倫理規範第27、28條要求適時告知事件進行的重要情事,並坦誠說明法律意見;第42條另規定,依委任人要求提供檔案影本,費用由委任人負擔,依法不得提供的資料除外。這些規定不能直接等同每一份草稿都須經當事人事前批准。要讓審閱有時間發揮作用,最好及早把合作方式談清楚。

「我的意思不是這樣」:先分清誤會與取捨

口頭討論時,律師聽到了,你也覺得說明完了;等到寫成文字,才發現「我的意思不是這個」。日期、人物、約定內容,甚至事情前後的因果關係,都可能在這時看出落差。

核對這些事實,是當事人能提供的重要協助。例如某段寫的是對方已經承諾付款,你記得的卻只是對方說要再考慮,就應指出原句,附上能對照的訊息。不要只說「這段怪怪的」,讓律師猜哪裡不同。

另一種情況則是,律師理解你的原話,但認為那個表達容易引出不必要的爭議,或與本案無關,所以沒有採用。這時應問清楚:「是你沒有理解到,還是理解了,但認為不適合這樣寫?」兩種問題,要用不同方式處理。

取捨仍須以事實正確為前提。就民事訴訟而言,民事訴訟法第195條要求當事人就自己提出的事實,為真實及完全的陳述,並對他造提出的事實及證據作出陳述。這不表示所有往事、所有可能不利的資料,都要寫進書狀;哪些事實與請求有關、如何安排,仍須依案件判斷。但已提出的事實,不能為了有利而說得失真或只講半截。策略上的取捨,也不是編造事實或提出虛假證據的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16、24條也禁止提出明知虛假的證據及刻意阻礙真實發現的行為。

對自己的律師,尤其應完整交代,包括你擔心對方會提出的不利資料。律師知道完整經過,才有辦法評估該回應什麼、如何回應。

看完四個重點,可能才想起第五個

還有一種收穫,是看完書面後才想到的補充。討論時,你和律師確認了四個重點,草稿也都寫得很好;但閱讀時忽然想起第五件事,剛好能把前面四件串起來。

這種補充不必忍著不說。張律師認為,多數律師會虛心考慮具體建議,不至於因為當事人沒有考上律師,就認為對方不能修改書狀。重點是把建議說明白,而不是只丟一句「感覺不夠有力」。

例如指出某次對話尚未交代、某份文件可以支持約定,或兩段敘述之間少了一個前因。讓律師知道你希望加強的是哪個問題,以及手上的資料能補到哪裡。

如果律師不接受,也可以問原因。張律師舉例,新增的論述可能與前面已經說的話矛盾,因此不加比較好。若發現的是事實錯誤,則應先釐清、修正,不能只是為了前後看起來一致而保留錯誤。願意補充,和必須把每一句都加進去,是兩回事。

書狀準備送出時,你應能知道它在請求什麼、哪些事實已核對,以及為什麼採取這個方向。律師負責法律上的整理與建議,重要決定仍須與當事人討論;當事人則把真實經過與資料交代清楚。這樣的合作,才有機會把重要的事完整帶到法院,而不是只留下厚厚一疊彼此都沒說清楚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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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一般法律知識,非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須依完整資料與案件進度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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