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書狀會把當事人的經歷整理成法院可以處理的主張、答辯與證據。當事人熟悉事件細節,律師則負責判斷哪些內容與法律要件及程序有關。若雙方在送件前有時間核對,較容易及早發現日期、金額、人物或證據編號等錯誤。
是否提供每一份書狀初稿、可供審閱的時間及確認方式,會受案件期限、委任範圍及事務所作業方式影響。委任時可以先約定:哪些文件會先給當事人看、以什麼方式提出修改、何時視為定稿;遇到法院期限急迫時,也應另行確認處理方式。
案件有多少爭點、證據及程序事項,會直接影響書狀長度。短書狀不一定遺漏,長書狀也不一定完整。較實際的核對方式,是看書狀是否清楚交代:
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列有書狀通常應記載的事項;第 266 條則要求原告準備書狀與被告答辯狀具體記載事實、理由、證據,以及對他造主張是否承認或爭執。若法院命提出爭點整理後的摘要書狀,第 268 條之 1 另要求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
先對照契約、匯款紀錄、通訊內容及法院文件,確認姓名、日期、金額、帳號與事件先後。若記憶與文件不同,不宜自行補出確定答案;可以直接標示「目前記得的情形」及「仍待查證的部分」,交由律師評估如何表達。
確認書狀中的聲明及主要立場,是否符合已討論的委任範圍。當事人可以提出目標與可接受方案,法律主張及程序作法則應連同風險、證據與期限一起評估。和解、撤回、認諾、上訴等重大決定,也應先釐清效果再表示。
檢查證據編號是否與正文一致,引用文字有沒有脫離完整上下文,影本是否清楚,原始檔是否仍保留。錄音、影像、通訊紀錄及第三人資料,還要確認取得方式、完整性、個人資料及其他合法性問題。證據能否提出及證明力如何,仍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將初稿與起訴狀、答辯狀、筆錄、警詢或偵查陳述相互核對。若先前內容有錯誤或不完整,應向律師說明原陳述、正確內容、錯誤原因及可支持的資料,不宜只為了表面一致而維持不正確的說法。
修改意見可以直接標明頁碼、段落及原因。例如:「第 5 頁第 3 段寫兩造從未見面,但 2023 年 5 月曾協商一次,附件 6 有約見面的完整對話;請評估是否修正。」若同時有多項意見,可把「事實錯誤」「補充資料」「希望律師說明的法律判斷」分開列出。
當事人提供的是事實與資料,不必自行把內容改成法律結論。若律師未採用某項資訊,可以詢問它與爭點、舉證責任或程序有何關係;也要容許律師基於法律義務及專業判斷,不提出不實、無關或取得方式有疑義的內容。
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倫理規範要求律師對受任案件作適當準備、維護委任人的合法權益、適時告知重要進行情形,並坦誠說明法律意見;案件的有利結果則不得擔保。
法院通知、法定期間與律師約定的內部期限可能不同。民事訴訟法第 267 條對部分答辯狀及準備書狀另有提出與通知他造的期間規定,個案仍應以法院命令、程序種類及實際收受日期核對。定稿前可確認:
當事人若需直接聯絡法院,通常可就收文、庭期或程序進度向承辦股詢問;涉及實體主張或對造溝通時,則宜先與受任律師確認,避免不同版本的陳述同時出現。這不是一律禁止當事人聯絡法院,而是要先分清楚程序詢問與案件主張。
審閱書狀的目的,是在期限內確認事實、請求、證據與版本,而不是用篇幅評分,也不是把每個細節全部放進正文。把需要更正的內容具體標出,保留支持資料,再與律師確認是否採用及如何表達,較能減少誤解與重複修改。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須依案件資料與程序進度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