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344|想讓法官知道對方人格很差?先想判決書要回答什麼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44 節目封面

「我要讓法官知道對方的人格。」張倍齊律師說,這句話最常出現在當事人準備要罵對方的時候。多年朋友為了合夥翻臉,夫妻走到離婚,兄弟姊妹開始分遺產,越熟悉彼此,越知道哪些往事能讓對方難堪。

想把這些事情說出來,是希望法院了解整個經過,也知道自己為什麼這麼委屈。但對方做過多少令人失望的事,和這場官司應該怎麼判,中間還有一個問題:這些事與法院這次要決定的事情,有什麼關係?

在本集《法律護身符》,張律師用合夥結算與離婚的例子,說明怎麼讓重要的事進入法院的判斷。重點不是忍住不說,而是讓法官看得懂,這件事為什麼值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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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護身符》EP344|我要讓法官知道對方的人格

拆夥要算的是帳,大學時劈腿能回答什麼?

你與多年好友合夥做生意,現在要拆夥。事業賺了多少、虧了多少、怎麼結算,雙方各有說法。因為交情深,你連對方大學時談戀愛不忠的事情都知道,很想讓法官了解:他一向就是這樣不可靠。

可是,過去談戀愛是否忠誠,不會直接回答哪筆收入沒有入帳、哪項支出應該由合夥事業負擔。書狀寫得再長,帳仍然算不出來。張律師也以對方在公司性騷擾他人為例,認為這與合夥結算是兩回事。

這類行為若成立,另有應處理的責任,但它並不直接回答帳要怎麼算,不能拿來代替合夥結算的證明。

如果這些行為實際造成公司支出、賠償或其他損失,當然可能與結算有關,就應說明金額、發生經過及資料。要分清楚的是,它如何影響這項請求,而不是因為一個人做過壞事,他在每件爭議裡就都沒有道理。

同樣想說對方愛占便宜,可以把話往下說:哪一筆合夥款項被拿去私人使用?哪一筆收入沒有列入結算?提出契約、帳冊、匯款或雙方往來紀錄,批評才接得到眼前的爭議。

想一想,法官的判決書主要要寫什麼

張律師的提問是:法官的判決書主要要寫什麼?拆夥結算,需要回答收入、支出與分配;夫妻一方要離婚、另一方不願意,需要判斷離婚條件;雙方都想照顧孩子,則需要考慮什麼安排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這些雙方有爭議、需要法院作出決定的問題,就是案件的「爭點」。民事庭法官常會整理爭點,讓雙方知道要針對什麼提出主張、回應與證據。你不必先背一套法律術語,但要知道自己希望法院作什麼決定。

如果講了好幾頁,仍只得到「他是個很差的人」,法官可能理解你不喜歡他,卻不知道這些內容支持了哪項請求。還可能因此看不清,你對本案的收入、欠款或家庭生活究竟有什麼具體主張。

整理資料時,試著接上一句:這件事會影響本案,是因為……。能說清楚,便把前因後果與證據一起提出;如果接不上,先和律師討論它的作用,不必急著把所有過節塞進同一份書狀。

離婚:從「他愛賭」說到婚姻如何受影響

本集以A想離婚、B不想離婚的情境說明。A指責B愛賭、不工作、不照顧孩子,甚至常有外遇。這些事之所以值得談,是因為可能影響兩人的共同生活,不能只停在替B貼上幾個缺點。

例如愛賭,若造成家庭經濟越來越差,就交代何時發生、是否反覆、哪些生活支出受到影響,以及能拿出什麼資料。沒有工作,也要看原因及實際生活情況;不是一說失業,就能把它等同婚姻破裂的責任。節目也用家暴說明,應把實際行為及其對共同生活的影響說清楚。

民法第1052條列有重婚、不堪同居之虐待等離婚事由,也規定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時,得請求離婚。具體行為是否達到法律條件,仍須逐一判斷;不是缺點列得越多,就越容易離婚。

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如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僅他方得請求離婚。112年憲判字第4號認為,這項限制原則上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無違。

但重大事由發生後已逾相當期間,或已持續相當期間,若仍一律不許唯一有責配偶請求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在這個範圍內便與婚姻自由的保障不符。判決要求兩年內修法,期限已於2025年3月24日屆滿;條文目前仍保留但書,法院對這類個案應依判決意旨裁判。是否符合這些條件,仍須就個案判斷。

我比他高尚,就應該准我離婚嗎?

張律師另舉了一個刻意誇張的例子:A說,B在公司對股東占便宜,帳目不清;不寄生活費給父母,哥哥臥病在床也不去照顧。A接著主張,自己人格高尚,B卻如此卑劣,所以不願再維持婚姻。

這串話或許讓人對B的為人產生疑問,卻還沒說明:夫妻的婚姻為什麼難以維持?張律師要問的,就是這個沒有被交代的關係。不是替對方的行為辯護,而是不能拿人格高低直接代替離婚條件。

對父母不好、與股東有糾紛,也不是一律與婚姻無關。如果爭議造成共同債務、牽涉對配偶的欺瞞,或具體影響家庭生活,應把關聯說出來。發生在公司或親屬之間,並不代表法院一定不看。

有人會說,不孝的人怎麼能當孩子的榜樣?節目在談婚姻能否維持時,提醒這個評語仍需要接到共同生活的問題。至於孩子由誰照顧,則有另外需要說明的事情。

最親近的人最了解對方,關係破裂時,也最容易把往事全部翻出來。張律師用這個例子提醒:你知道很多事,不等於每件事都回答了這場官司的問題。把力氣放在會影響判斷的地方,真正的爭議才不會淹沒在互相指責裡。

談孩子的照顧,得回到孩子的生活

如果接著爭執孩子由誰照顧,就要回到孩子的生活。父母彼此的委屈,與孩子最適合怎麼生活,需要分別說明。

依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包括父母品行、保護教養的意願與態度,以及子女的需要等。品行可以有關,但並不是發現一個缺點,就能直接決定照顧安排。

例如誰平常接送、陪同就醫、支付費用,孩子與雙方如何相處,才能讓法院理解實際照顧的情形。若有暴力、威脅或疏於照顧,也要交代對孩子及安全的影響,而非只用「很兇」或「都不管」帶過。

聚焦孩子的生活,不是要求淡化暴力或承受危險。有急迫危險時,應先尋求保護與法律協助,不必等訴訟資料全部蒐集完才處理。

家族分遺產,不孝的批評還要接到法律條件

節目也提到,遺產、祖產與遺囑爭議裡,常出現不孝、沒有照顧父母等指責。照顧多年的人覺得不公平,可以理解;可是「都是我照顧,為什麼他還能分」,不能只靠比較誰付出多,就決定另一人的繼承權。

例如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須有對被繼承人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事,並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不能把一般爭吵、探望少,直接等同喪失繼承權。

若另有照顧支出、代墊款項、贈與或遺囑問題,就把希望處理的項目分開,說明何時發生、有哪些文件。它們可能有各自需要評估的法律問題,不必全部壓縮成「他比較不孝」一個結論。

讓一段話能被核對,也能被回應

準備書狀時,可以先寫對方在什麼時間做了什麼,再接造成的影響、可核對的資料,最後說明它支持哪項請求。例如「他一直不照顧孩子」,若能說出期間、實際照顧分工與往來紀錄,就更容易讓法院理解。

這樣整理,也會看出哪些是你親身經歷,哪些來自別人轉述,哪些只是推測。不要為了讓故事更有力,把推測寫成親眼所見,或把一次爭執寫成從未間斷。

民事訴訟中,民事訴訟法第195條要求當事人對提出的事實作真實及完全的陳述,並對他方提出的事實及證據表示意見。選擇與案件有關的重點,與省略會改變事情意義的部分,是兩回事;對方的資料如何回應,也要一併準備。

張律師這集的問題可以一直帶著:為什麼對方這個行為,跟本件案件有關?有了答案,你說的便不只是一段對他的評價,而是能讓法院理解、查證及判斷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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