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75 節目封面
張倍齊律師小時候喜歡打大老二。拿到鐵支、同花順、葫蘆,當然會開心,但好牌多,不代表一開始就要全部打出去。你會看別人出什麼、誰還握著牌,決定這一手怎麼接。有時候,牌局的趣味就在那種「諜對諜」的來回。
打官司也有相似之處。合約、照片、錄音和通訊紀錄準備齊全之後,當事人可能會問:「要不要第一份書狀就全部提出,讓法官一次看清楚?」除了有什麼證據,還要想它要證明什麼,以及現在是不是提出的適當時機。
不過,法庭裡還有一位負責指揮程序的人:法官。當事人想保留的資料,可能正是法院目前需要調查的證據。要談出牌順序,得先看清楚這局官司進行到了哪裡。
《法律護身符》EP375|訴訟的進度與節奏
假設承包商做完工程,業主卻不付尾款。承包商帶來合約、請款單、施工照片、追加工程確認單,以及雙方的Email、LINE往來。業主先前抱怨工程有瑕疵、進度延誤,承包商氣不過,想把每個抱怨都列成表格,逐項反駁:「你說的根本就不是這樣!」
這份書狀還沒寫完,又想到對方可能指責另一處施工,於是再添一段。張律師用「我預判你的預判」形容這種心情。問題是,訴訟前業主說有三項瑕疵,進法院後可能變成十項;也可能改用完全不同的理由拒付。
如果第一份書狀花了大半篇幅猜測對方會怎麼說,反而可能淹沒自己真正要請求的尾款。張律師說,寫到最後,好像變成「自己跟自己在打官司」。當事人把自己累得半死,法官卻還不知道這筆錢為什麼應該付。
因此,先把承攬關係、約定款項、已完成的工作與付款條件說清楚,提出足以支持請求的資料。若尾款以驗收為條件,或請求包含追加工程,相關約定與履行情形就屬於自己的主張,不能只提一張請款單,等對方來問。
至於對方具體指控哪裡有瑕疵,則可依爭點和法院進度,用施工照片、監工紀錄或雙方確認的訊息回應。這像打球一來一往:先看打來的是哪一球,再選擇怎麼接,讓每份資料都回答眼前的爭議。
這種安排有底線。民事訴訟法第195條要求,當事人就自己提出的事實,應真實且完全地陳述;對方提出的事實與證據,也要回應。提出順序可以安排,但不能把自己提出的事實刻意截取片段,讓它失去原貌;對方提出具體主張後,也應說明自己的立場。
離婚與子女親權的爭議,和前面的工程款情境不完全相同。一般口語說的「監護權」,法律上是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法院以子女最佳利益判斷,也可能參考社工訪視、家事調查官的調查,或囑託學校等機關調查,並非只看雙方誰先提出什麼。因此,這裡談的是陳述方式與協商空間,不能直接套用一般民事訴訟的逾時限制。
一方可能已整理另一方賭博、暴力或疏忽照顧的資料,打算起訴時全部拿出來,證明「他不是好父母」。張律師提醒,如果只顧著列出對方有多糟,容易把衝突拉高,也可能讓調解更難進行。法院同時需要知道,你準備怎麼照顧孩子。
工作穩定只是其中一項。誰負責日常接送?孩子看病誰陪?居住與就學如何銜接?忙碌時有哪些照顧資源?把這些安排和過去參與照顧的事實說清楚,比一味批評另一方,更能讓法院理解孩子未來的生活。
民法第1055條之1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判斷核心,也把父母是否妨礙另一方行使、負擔對子女的權利義務列為考量。「不友善父母」不能簡化成誰先說對方的缺點,誰就輸。陳述有證據的照顧問題,與為了報復而阻撓另一方和孩子互動,不能混為一談。
若資料涉及家暴、虐待,就應及時求助;孩子眼前有立即人身危險,先撥110報警。113保護專線也提供全天候諮詢與通報。盡快讓律師了解情況,評估向法院陳報及聲請保護措施,不應為了等對方先表態,或怕被扣上「不友善父母」的帽子而延後。至於一般照顧分工、雙方互動與協商上的爭議,則可隨案件發展安排陳述方式。是否提出、何時提出,都要回到它對孩子的影響。
保留資料的另一個風險,在漏水房屋的情境裡特別容易看見。張律師提醒,雙方都想掌握攻防節奏,但法官才是訴訟指揮的人,也有審理案件的節奏。
買方買了中古屋,交屋後發現嚴重漏水,拿著照片和師傅的估價單,要求賣方減少價金。賣方卻說,交屋前屋況好好的,是買方後來找裝潢工班施工才弄漏的。雙方對漏水原因各說各話,法院於是安排鑑定。
在這個例子中,鑑定報告認為漏水在交屋前就已存在,並非後來裝潢造成。法官收到報告,準備結束辯論,賣方才急忙拿出幾張照片:「法官你看,這是交屋前幾天拍的天花板,根本沒有水痕!我還有鄰居可以證明。」
法院很可能追問:照片早就在你手上,為什麼不在鑑定前提出?既然認為鄰居能證明當時屋況,為什麼現在才聲請作證?這些資料如果可能影響鑑定結果,原本就應讓法院和鑑定人有機會及早了解。
所謂「失權」,就是在特定程序條件下,失去再提出某項主張或證據的機會。民事訴訟法第196條要求攻防方法依訴訟進度,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的適當時期提出。要依這項逾時規定駁回,須同時具備:逾了適當時期才提出、出於故意延滯訴訟或重大過失,而且妨礙訴訟終結。符合這些條件,法院才得駁回,並非一律必須駁回。
因此,不能只看「法官還沒宣判」。也不是晚拿出一張照片,就一定不准使用。把好牌留到最後,在牌桌上可能是保留實力;在訴訟裡,若本可及早提出,卻故意拖到鑑定結果不利才拿出來,要求重新調查,就可能被認為是延滯訴訟。法院仍須確認上述條件,不能只因當事人想保留底牌,就直接駁回。
而照片上看不見水痕,究竟能證明什麼,仍要連同拍攝時間、範圍和其他資料判斷;照片獲准提出,也不代表法院必然接受賣方的說法。提出的時機與證據本身的說服力,是兩個都要處理的問題。
上面的工程款、買賣糾紛屬於民事訴訟。除了第196條,案件若已經過準備程序,還要留意第276條:未在準備程序主張的事項,原則上不能在準備程序後的言詞辯論再主張。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提出後不甚延滯訴訟、因不可歸責事由而未能提出,或不許提出顯失公平等,才屬條文所設的例外;主張不可歸責事由,須加以釋明。這一層限制,並不以當事人有故意拖延或重大過失為前提。
到了民事第二審,也不能把它當成一審資料的補交窗口。依第447條,原則上不得提出新的攻防方法,另有補充一審已提事項、非可歸責而未能提出、事實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才發生等例外,並須釋明符合哪一種情形。
張律師舉例,一審本來就能聲請的證人,留到二審才聲請,可能不被准許;另一種情況是一審攻防尚未涉及該證人要證明的事實,判決卻作出不利認定,才有補充證據的需要。這時要說明究竟是補充一審已提的主張,還是因不可歸責事由而未能在一審提出,或不許提出會顯失公平,並釋明相關情形。只因一審輸了,不代表二審自然可以追加;違反第447條的新攻防限制,第二審法院應駁回,與第196條的「得駁回」不同。
不同階段,能提出資料的範圍並不相同。親權等家事事件,程序另有規定。收到法院限期提出資料的通知,也應及時處理;資料還沒取得,就把原因和取得進度說清楚,與律師評估如何向法院說明。
張律師還提到,有些證據是雙面刃,拿出來可能「傷敵一千,自損八百」。例如,一份訊息可能支持工程有追加,卻也顯示雙方尚未談妥價錢。引用這串對話時,不能只取有利的一句,讓法官誤以為價錢也已談妥。一段爭吵錄音,也可能同時呈現雙方的言行,不能只看其中對自己有利的幾句。
因此,對法院的提出順序可以討論,對自己的律師卻應完整交代。連不利的資料也一併整理,律師才知道這張牌會支持哪個主張,又會影響哪一部分;也才能評估後續攻防、調解或和解的空間。
討論時,可以直接拿著資料問:「這份證據要證明什麼?現在是否就需要?如果先保留,最遲什麼時候必須提出?」答案要隨對方的主張、法院的要求及調查進度調整,不能在起訴時定好順序,就一路照表走。
打大老二留著好牌,是因為後面還有機會出。訴訟裡也一樣,要保留彈性,得先確定還有依法提出的機會。必要的資料應及時提出,也不必為了在第一份書狀預先反駁所有想像中的抗辯,而把主軸埋掉。把資料備齊、向律師說清楚,再配合法院進度安排每一步,這才是張律師所談的訴訟節奏。
※ 本文為一般法律知識,具體情形仍須依完整資料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