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25 節目封面
有人還沒想清楚要不要離婚,就想先提離婚訴訟,反正以後可以撤回。張倍齊律師提醒,法律上能不能撤回是一回事;對方收到文件後,知道你已把婚姻交給法院處理,是另一回事。
張倍齊律師這集從處理婚姻案件的觀察,談傳統的「勸和不勸離」與法院離婚調解。走進程序以前,先想清楚你要修復關係、了解選項,還是已決定結束婚姻。
《法律護身符》EP425
他談到聽過的情境:夫妻還來不及分居,早上九點半要到法院,一前一後從同一個家門出發,程序結束後又先後回家、各自分房。原本是一對夫妻,到了法院卻成為聲請人與相對人,分坐兩邊。
收到起訴狀、開庭通知及答辯要求,也可能讓原本覺得對方只是說說的人,意識到這已是一個正式程序。律師在場、文件往返,彼此對關係的理解都可能跟著改變。
即使調解委員努力降低嚴肅與對立的氣氛,終究仍是兩方。他形容,上午在法庭互相攻防,回家卻仍住同一屋簷下,實在很難;在他的觀察裡,很多夫妻原本未分居,訴訟或調解進行到一半,也就分居了。
家事訴訟除有特別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原告在判決確定前可撤回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時,須得其同意,另有視為同意等程序規定。
所以不能把撤回當成不受條件限制的開關,仍要看訴訟進行到哪個階段。
更重要的是,文件可以依法撤回,對方收到後的感受卻不會因此清除。本集提醒,不要只因法律上可能撤回,就把提起離婚當成威脅或試探。
一般兩願離婚依民法第1050條,須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只簽文件、尚未完成登記,不能直接當成已以此方式離婚。
雙方如果無法達成合意,則可評估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法院須依事由、證據及適用法律判斷,不是有一方寫著「我要離」就必須判准。
張倍齊律師談的是一方要離、另一方不願意,無法合意離婚而走進法院的情境。雙方都同意離婚、只是子女、財產或履行方式談不攏的人,同樣可以利用法院調解,談清楚條件。
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離婚事件原則上須先經法院調解;直接請求法院裁判,原則上也視為調解聲請。應以公示送達或於外國送達者,是條文所列的例外。
張倍齊律師的觀察很直接:他所見的離婚調解,幾乎都在談條件怎樣達成才願意離婚;孩子誰帶、扶養費多少、財產怎麼分,比繼續維持婚姻更常成為談話中心。他甚至說,自己沒看過調一調和好、回去繼續當夫妻的情形。
他也辦過有人在調解時堅持不要離婚、要繼續留在婚姻裡的案件;但在他的觀察裡,很多人談到後來,剩下的仍是親權、財產與扶養費。
他形容法院或調解委員常會問:不願離的一方,需要達到哪些條件才願意放手?想離的一方,能否提出更有誠意的方案,給對方多一點保障?他的說法是,這其實是勸離不勸和,希望把條件談攏;原本不願接受的一方,也隨著程序慢慢接受。
但要不要接受方案,仍由當事人決定。協商中提出的保障,也不等於法院依法一定要判給的數額。調解委員提出建議時,可以先問清楚理由與後果,再決定是否同意。
他用調解筆錄的寫法說明:第一條雙方同意離婚,接著寫孩子由誰照顧、扶養費多少、財產怎麼分、以後怎麼見孩子,以及房地產如何過戶,連執行細節也要寫進去。
依家事事件法第30條,離婚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才成立。成立後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不能只由律師替本人決定是否離婚。
民法第1052條之1也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婚姻關係即消滅,法院應通知戶政機關。這與一般兩願離婚的成立方式不同。
因此,還在討論的提案與已成立的調解,必須分清楚。筆錄寫了哪些約定、自己是否理解並同意,都應在成立前確認,不要以為回家再想一想,就能單方面取消。
法院駁回離婚請求,與夫妻願不願意重新共同生活,是不同的事情。判決處理法律上的婚姻是否解消,不會因此讓已受損的信任自動回復。
他在節目以一審打了一年、兩年的情境問:經過書狀攻防、分居與當面指責,兩人還能回去當夫妻嗎?他的答案是有困難;就算法官駁回離婚請求,法律上離不了婚,原告也不可能再跟被告當夫妻。這是他談程序對關係的影響,不是說每件離婚訴訟都要花一樣久。
本集談到離婚條件,會從孩子由誰照顧、扶養費多少,一直談到財產及房地產如何移轉。
談妥財產後,還須考慮款項何時付、分幾期、房屋貸款如何處理、由誰配合辦理登記,這些都會影響約定能否落實。協議中各項請求的範圍,也應看清楚,不能以為拿到一筆錢,就完全知道放棄了哪些主張。
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由父母協議由一方或雙方行使負擔;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成時,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協議不利於子女時,法院也可為子女利益改定。這就是一般常說的親權(俗稱監護權)。不是條件裡寫一句歸爸爸或歸媽媽,就解決孩子往後所有生活。
日常照顧、就學、扶養費、重要事項及會面交往,應配合孩子的需要具體討論。父母間對財產或婚姻的立場,也不能直接取代孩子利益。
本集提醒經濟與生活保障的部分,對照顧者及孩子都很重要。要思考的是離婚後能否維持穩定生活,而不是只讓今天的談判看起來結束。
家事事件法第31條規定,調解中當事人的陳述或讓步,在調解不成立後的本案裁判程序,不得採為裁判基礎。這讓雙方有討論解決方案的空間。
但條文也對就得處分事項成立書面協議等情形另有規定。不能把它理解成所有文件都沒有效果,或可以不分場合隨便承諾。
調解不成後如何接續,也要看案件是直接聲請調解,或由裁判請求轉入,以及法院通知與程序。收到通知時,確認本案須於何時答辯、陳報或請求裁判;不同程序的期限並不相同。
他也曾處理過最後協議不離婚的情形:婚姻已貌合神離,一方礙於面子不願離,最後雙方安排分居、分別財產制與款項,保留婚姻身分。他自己也說,這種情形比較特別,是因為另有考量;一般當事人談到後來,多半還是條件的問題。這種安排與調解和好、恢復原本共同生活,是不同的事。
是否改採分別財產制、採協議或向法院請求,仍須符合相應條件與方式。分居不等於已離婚,財產制改變也不等於夫妻身分消失。
他也承認,這樣講可能有人覺得太狠,當然有人是放不下、還愛著對方,才不願離婚。
他回憶學生時代,老師談過老法官「寧拆七座塔,不毀一樁婚」的觀念;對照自己2025年節目中的觀察,法官比較不會只為維持婚姻形式而勸和,更會問雙方怎樣和平分開、如何讓經濟較弱的一方有保障,以及孩子如何穩定生活。
雙方共同經營家庭、把孩子養大,都是這場討論的背景。他關心的不是只拿到一張離婚文件,而是分開後能不能生活下去。進入程序前,先想清楚真正目的與可接受安排;不要把提告當試探,也不要以為法律上沒離成,關係就能回到原點。
※ 本頁整理一般法律知識,非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須依完整資料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