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MAY 2024 張倍齊律師
發生車禍後,除了人身損害(醫藥費、精神慰撫金等)以外,
另一個也會有的損害就是汽車修繕費用,
而民法的賠償原則,是「回復原狀」,因此汽車若非全新的新車,就會有折舊的問題。
例如:2年車齡的汽車車門被撞壞了,修繕完畢後,原本車齡2年的汽車車門換上全新的車門,
雖然這是修繕一定會有的情形(總不可能請修車廠提供剛好也2年的車門來安裝修繕),
不過司法實務上認為需要計算折舊,比較公平。
具體而言,修繕可以分成修繕「工資」與修繕「材料」,
「工資」:不管車齡幾年,修車工人的工資都要給付,沒有舊換新的問題,因此工資不需要折舊。
「材料」:會舊換新,需要計算折舊。
法院大多採過往函釋行政院臺(45)財字第4180號令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汽車每年折舊369/1000,經折舊後金額若已經低於成本1/10 ,則以成本1/10計算。
例如:
兩年的汽車修車,修車材料費200,000元,工資50,000元。
第一年折舊:
200,000元 x 0.369(折舊率)=73,800元。
200,000元 x-73,800元(折舊金額)=126,200元。
第二年折舊:
126,200×0.369(折舊率)=46,568元
126,200-46,568(折舊金額)=79,632元
因此該材料應該只剩下79,632元的價值,加上工資50,000元,應賠償129,632元。
計算上看起來很複雜,不過如果有折舊自動試算表網(網址點此)幫忙就很快,
網頁可以選擇司法實務常用折舊方法「定率遞減法 」,作為折舊計算,
下方空白欄位還有「裁判書例稿」,撰寫書狀時可以複製貼上,非常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