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71 節目封面
本頁整理《法律護身符》 EP471 的節目內容。分居時能否帶走家中財物,須先確認物品屬於誰、是否共有、由誰持有,以及過去有無同意使用。婚姻關係、法定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都不會直接替代這些判斷。
民法第 1005 條規定,夫妻沒有以契約選擇其他夫妻財產制時,適用法定財產制。這是法律預設規則,不能用沒有來源的比例說明有多少夫妻適用。
依民法第 1017 條,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原則上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屬於其中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第 1018 條則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
因此,所有權不能只看物品放在哪個住處,也不能只用付款人單一事實決定。購買資料、贈與意思、登記、使用情形、雙方約定與資金來源,都可能成為證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民法第 1030 條之 1 才以雙方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差額進行計算。這項請求處理的是財產差額,並不使婚姻關係存續中的每件物品自動成為夫妻各一半,也不表示分居時可以自行取走相當價值的財物。
刑法第 320 條的竊盜罪要求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並竊取他人動產。案件會調查物品是否屬於他人、原由誰持有、取得方式、是否得到同意,以及行為人當時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只要在期限內提出告訴,並不表示犯罪就會成立。
共有物或所有權有爭議時,也不能直接認定已成立竊盜。要先確認共有關係、持分、管理約定、實際持有及取走後的處理。原本合法持有他人財物,之後據為己有,法律評價也可能與秘密取走不同。
刑法第 324 條第 1 項規定,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間犯竊盜章之罪,法院得免除其刑。條文用語是「得免除」,並非所有案件自動免刑,也不表示行為當然合法。
同條第 2 項另規定,前項親屬以及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間的案件,須告訴乃論。因此,配偶間案件同時涉及告訴乃論與法院得免除其刑,兩者法律效果不同。有效告訴只是追訴條件之一,並不會取代竊盜構成要件與證據判斷。
存摺、印章、提款卡或信用卡本身由誰所有、由誰保管,與使用它們提款、轉帳或簽署文件,是不同事實。即使過去由一方代管家用帳務,也要確認授權是否仍存在、涵蓋哪些金額與用途,以及分居後有無撤回或限制。
未經同意使用提款卡,可能依取得財物的方式涉及刑法第 339 條之 2;擅自製作文書、使用他人印章或署押,則可能涉及刑法第 210 條、第 216 條或第 217 條。罪名是否成立,要依具體提款、轉帳、簽名、文件內容、授權及主觀意思判斷,不能把拿到存摺或印章本身直接等同所有後續犯罪。
刑法第 343 條使第 324 條的親屬規定準用於詐欺及部分財產犯罪,但偽造文書章另有規定。因此,也不能把所有可能罪名一概稱為非告訴乃論或一律適用親屬免刑。
家中物品若可能發生爭議,可保留購買契約、發票、匯款、贈與對話、保固登記、照片與原有放置位置。帳戶部分則要保留開戶資料、約定用途、提款或轉帳紀錄、授權訊息及撤回授權的時間。資料用途是還原事實,不宜事後補作或改寫紀錄。
本集討論分居前如何處理家中財物。整理後可將問題分成所有權、共有關係、原有持有、同意範圍、取走方式及帳戶使用。對方是否提出刑事告訴,不宜推測為談判動機;程序結果仍取決於構成要件與證據。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並非針對個案提供法律意見。實際案件仍須依財產來源、持有、授權、行為方式與證據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