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243|雙方都有錯,誰能訴請離婚?十款事由與有責配偶新見解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243 節目封面

想離婚,卻擔心自己也有錯,甚至比對方錯得更多,是不是就沒有機會?判斷前,要先分清楚:主張的是法定列舉事由,還是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婚姻破裂又是雙方都有責任,還是只有一方須負責。

這集張倍齊律師延續「裁判離婚變更簡單了」的討論,先說明十款離婚事由,再用婚姻像打乒乓球的比喻,談為什麼責任不容易切割。最高法院的新見解,改變了雙方都有責時的判斷方式,但仍須證明婚姻已難以維持。

本集收聽與收看

《法律護身符》EP243|裁判離婚有責配偶新見解(下)

先看「十款+重大事由」,不是法律的第十一款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出十款裁判離婚事由;第2項則處理列舉以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10+1」可以幫助記憶,但後者是第2項,不是第1項的第十一款。

十款事由各有要件,不能只憑日常用語判斷。外遇不一定符合合意性交,分居也不等於惡意遺棄。先認清自己要證明什麼,才知道哪些事實與資料有用。

十款事由:哪些細節不能省?

第一、重婚:已經有婚姻,又成立另一段婚姻關係。

第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這一款要求合意性交。牽手、約會或曖昧訊息,不能直接當成這一款已成立;是否足以構成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還要看整體情形。

第三、對配偶為不堪同居的虐待:要注意「不堪同居」的程度,不能把所有不愉快或爭吵一概套入。具體行為、持續情形及對共同生活的影響,都會影響判斷。

第四、夫妻一方虐待他方的直系親屬,或夫妻一方的直系親屬虐待他方,且致不堪共同生活:直系親屬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等;本款包含虐待配偶父母,以及自己父母虐待配偶等不同方向,並非只要與公婆或岳父母處不好就成立。

第五、惡意遺棄配偶,且仍在繼續狀態:本集以配偶貧病交迫、無法生活,另一方卻一走了之為例。不是離家就當然符合;分開居住的原因,以及是否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共同生活義務,須具體判斷。

第六、意圖殺害配偶:重點是殺害意圖。張倍齊律師想到夫妻吵架的漫畫,太太拿著擀麵棍追打先生的畫面;但不能只看手上拿了什麼,就決定是否有殺害意圖。威脅或暴力即使未符合本款,仍可能涉及其他離婚事由與法律責任。

第七、有不治的惡疾;第八、有重大不治的精神病:兩款都有特定法律要件,不能把任何難治疾病、精神疾病或診斷名稱直接等同離婚事由。病況與對婚姻生活的影響,須依具體資料認定。

第九、生死不明超過三年:本集以重大山難或墜機後,無法確認生死的情形說明。不是單純分居三年,也不是知道對方仍在生活、只是聯絡不上,就當然符合。

第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確定:故意犯罪、刑度與判決確定,缺一不可。過失犯罪不能只因判得重,就套用這一款。

第1項十款與第2項重大事由的判斷架構不同;第2項但書對唯一有責配偶的限制,不能直接套到十款事由。符合列舉事由,仍要提出證據,也要注意請求的限制。例如民法第1053條對重婚、合意性交,設有事前同意、事後宥恕及知悉後六個月、發生後兩年的限制;民法第1054條對意圖殺害、上述故意犯罪事由,另有知悉後一年、發生後五年的期間。不能以為符合其中一款,就隨時都一定能離婚。

不在十款裡,就不能離婚嗎?

很多人想結束婚姻,原因不是上述十款,而是長期冷戰、不再共同生活、反覆衝突,或生活與金錢觀念已無法協調。法律不可能把每段關係的破裂方式都列完,才有第2項的概括規定。

但「重大事由」也不是萬用理由。一次爭吵、偶爾不合,與婚姻已到難以維持的程度,是不同的事。要說清楚事件如何累積、共同生活如何改變,以及為何已無法繼續,而不只是交給法院一句「我們價值觀不合」。

婚姻像乒乓球,責任很難切成百分比

張倍齊律師用乒乓球形容婚姻:一方的行為,會引起另一方的反應。有人不做家事,另一方可能忍耐、爭吵,也可能累積很久後爆發;如果只截取最後一次吵架,很難看見整段關係怎麼走到這裡。

這個比喻說明的是互動的複雜,不是夫妻出了問題,就必須各打五十大板。張倍齊律師認為,婚姻裡完全沒有責任的一方並不常見;但若婚姻破裂確實只應由一方負責,仍須依唯一有責配偶的規則判斷。

過去實務在雙方對婚姻破裂都須負責時,還會比較責任輕重,較重的一方不能向較輕的一方請求離婚。裁判者訂了比較責任的規則,場上的人就照著規則攻防:一方說分居是為了工作養家,另一方說是為了外遇;各自提出對方的錯,努力證明自己錯得比較少。訴訟成了互揭瘡疤的競賽,卻未必回答關係是否還有共同生活的可能。

雙方都有責,不再比誰錯得更多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司法院新聞稿)於2023年經徵詢其他民事庭、統一見解後指出:夫妻雙方對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都須負責時,雙方均可依第1052條第2項本文請求離婚,不必再比較責任輕重。

因此,焦點不是一定要把責任比成46%與54%,而是婚姻是否已達重大破綻、難以維持,以及雙方是否都應對該重大事由負責。責任的認定仍須依事實與證據,能提出請求,也不代表法院不用審理就會准許。

張倍齊律師在本集表明樂見這項變化,希望已難以維持的婚姻能讓雙方各自自由。這是他對見解影響的觀察,個案結果仍取決於事實與證據,不能當成勝訴機率的保證。

不再比較離婚請求的責任輕重,也不代表責任從此沒有作用。司法院新聞稿另指出,責任較輕的一方,仍可依法就離婚所受損害向責任較重的一方請求賠償;是否成立仍須符合賠償要件。

只有自己有責,仍須另外判斷

若重大事由只有一方須負責,第2項但書原則上限制該唯一有責配偶請求離婚。這與雙方都有責的情形不同,不能把前述最高法院見解直接套用。節目以二十年前曾外遇、後來長期分居的一方想離婚,卻被對方指出是唯一有錯者的情境,說明可能終身受限的問題;二十年是例子,不是法定門檻。

但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也指出,重大事由發生或持續已逾相當期間,若仍一律完全剝奪唯一有責配偶的離婚機會,可能使個案顯然過苛。判決要求兩年內修法;逾期未完成時,法院應就此等個案依判決意旨裁判。

該期限已於2025年3月24日屆滿。因此,判斷不能停在「只有自己有錯,所以永遠不能離婚」,也不能反過來說有責方現在都能離。是否顯然過苛、兩方婚姻自由如何衡平,仍須個案審酌;判決也未訂出分居滿幾年便自動可以離婚的統一門檻。

好好溝通,也可以是談怎麼離婚

節目最後談溝通,並不只是勸人維持婚姻。張倍齊律師提醒不想離的一方,要為見解改變後的處境做心理準備,適度放手也是一種方式。想離但自己也有責的一方,則要想想怎麼好好和對方談;他指出能不能離成,不只看法律規定,也看溝通技巧與協商誠意。

若雙方已決定分開,也需要討論離婚後怎麼生活:財產如何處理、子女怎麼照顧、費用如何負擔,以及各項安排能否履行。

有沒有離婚事由、法院可能怎麼判,能幫助理解談判的位置;但把每一個細節都變成責任競賽,可能讓真正需要解決的事情更難談。法律見解改變,給了新的評估方向,不會替雙方完成生活安排。

與律師討論前,可以先按時間整理共同生活、衝突與分居情形,列出想主張的事由及現有資料,再區分哪些條件最重要、哪些還能協商。若有暴力或安全問題,應先處理保護需求;是否繼續談、如何談,也要考慮實際情境。

延伸閱讀與相關集數

※ 本頁整理一般法律知識,非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須依完整資料判斷。

歡迎追蹤、訂閱、分享
FB臉書粉專 | Spotify | Apple | KK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