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你小心一點,我知道你小孩在哪間學校。」「不還錢,就讓你死得很難看。」
這類話從熟人、債主、前任或網友口中說出來的那一刻,多數人的反應是恐懼夾雜猶豫:他只是說說而已吧?報警會不會反而激怒他?沒有動手,警察會受理嗎?
這篇文章寫給正在被言語、訊息或舉動威脅的人。法律的答案其實很明確:恐嚇不需要等到「真的發生」才處罰,讓你活在害怕裡,本身就是犯罪。問題只在於——你手上的證據,能不能把那句話釘在案卷裡。
第 305 條的結構很簡單:惡害通知+被害人心生畏懼。實務上有幾個常見疑問,法院都給過清楚的回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1003 號判決整理得很完整(該案法院肯認恐嚇要件成立,因與強制罪想像競合而從一重論以強制罪處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中簡字第 1855 號判決(有罪)中,行為人因債務糾紛以 LINE 接續傳送死亡威脅等訊息,法院認定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短時間密集傳送多則同性質訊息,論以接續犯一罪。該案另有一個重要提醒:被害人事後撤回告訴,只作為量刑審酌——因為恐嚇危害安全罪不是告訴乃論,撤告不會讓案件消失。
兩罪的分界在行為人的目的:單純讓你害怕,是第 305 條;藉著讓你害怕來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第 346 條恐嚇取財,法定刑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未遂犯也處罰。「不給錢就散布你的私密照」「包個紅包消災」這類勒索,都往恐嚇取財的方向走。實務上金額、手段與次數會影響定性與量刑,遇到勒索型威脅,建議在回應對方之前先諮詢,因為你的每一句回覆都可能影響後續認定。
「再不還錢我就告你」「限期搬離否則依法訴追」——這類話通常是合法權利的行使或預告,原則上不構成恐嚇。界線在於通知的內容是不是「法律允許你做的事」:預告提告、聲請強制執行是權利;預告打人、放火、傷害家人則是惡害。這條界線的完整分析,可參考揚言提告會構成恐嚇罪嗎。
如果威脅不是單次爆發,而是長期、反覆的糾纏(訊息轟炸、盯梢、尾隨),除了恐嚇罪,還可能構成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跟騷行為,可以循報警、書面告誡、保護令的階梯處理;行為人若是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伴侶,並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見聲請保護令後擔心遭報復。多套制度可以並行,重點是依威脅的型態選對工具。
恐嚇罪不以反覆為要件,一次明確的惡害通知+你因此心生畏懼,即可能成立。關鍵是那一次有沒有證據(訊息、錄音、證人),以及你的畏懼有沒有具體事實支撐。
要看整體脈絡:用語內容、前後行為、雙方關係。實務會參酌社會通念判斷那句話是否足以使人心生畏懼;氣話抗辯是恐嚇案最常見的攻防點,這正是證據完整度決定勝負的地方。
恐嚇危害安全罪是非告訴乃論,報案後偵查不因你撤回而終止;和解與撤告通常只影響量刑。如果你希望保留和解收場的彈性,報案前的策略安排(例如先存證、先談判)值得先跟律師討論。
可以。恐嚇侵害的是自由與人格法益,可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因恐嚇就醫、防護支出等財產上損害也可一併主張。金額由法院依情節、雙方身分資力個案酌定。
先完整保存證據並報案——警方可循 IP、帳號資料調查特定行為人。刑事程序查出身分後,民事求償再接續進行。自行「肉搜」公布對方資料反而可能讓自己觸法。
面對恐嚇,法律給的答案是三個動詞:保存、報案、求償。保存原話與恐懼的痕跡,讓構成要件站得住;報案啟動國家的調查與嚇阻;民事求償填補你受的傷。恐懼不會因為忍耐而消失,但會因為程序啟動而開始有邊界。
被恐嚇的當下,最不該做的是獨自評估「他是不是說真的」。若您或家人收到威脅訊息、遭遇勒索或持續的言語施壓,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研判罪名、保全證據,並把刑事、民事與人身保護的程序一次規劃到位。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