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下午被叫進會議室,人資遞上一張「資遣通知書」,說今天是最後一天,請你簽名、交識別證。多數人在錯愕中簽了名、領了資遣費,回家才開始想:考績明明不差,為什麼是我?公司說我「不能勝任」,可是從來沒人給過我改善的機會。
台灣的法律其實不允許雇主想開除誰就開除誰。解僱是有法定事由、有程序、有「最後手段」要求的行為——不符合,解僱就是無效的,你可以透過訴訟要回工作與這段期間的薪水。這篇文章寫給剛被資遣或開除、正在猶豫要不要爭的勞工,也順帶讓雇主看清楚合法解僱的門檻在哪裡。
第 11 條的資遣,本質是「公司的原因」或「客觀不適任」,所以雇主要預告、給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你因此可請領失業給付);第 12 條的開除,本質是「勞工的重大可歸責事由」,雇主不用預告也不用資遣費——正因後果嚴重,「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這款以「情節重大」為要件,而且多數款次的開除事由,雇主自知悉起 30 日內必須行使,過期就不能再用同一事由開除。實務上很多懲戒解僱,就是死在這 30 天或「情節不夠重大」上。
雇主最常用的理由是第 11 條第 5 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518 號判決(勞動法庭,廢棄發回)把審查標準說得很完整:「不能勝任」固然包括客觀能力不足與主觀怠忽(能為而不為),但必須雇主於勞基法賦予保護勞工的各種手段都用過、仍無法改善,已難期待繼續僱用時,才能終止契約;還有其他途徑,就不該解僱。
該案的事實極具參考價值:員工連續兩次考核不及格,公司安排了三個月、每兩週一次的主管檢討會議後解僱。一、二審都認為合法,但最高法院指出——公司自己的規章寫明考核不佳者可以安排教育訓練,也可以降職、調動;考核表上還記載員工「有 SOP 指導即可確實執行」,公司資訊部門有六、七十人規模,難道毫無調任其他職務的可能?只辦了主管面談就解僱,是否符合最後手段性,大有疑問,因此廢棄發回。這則判決給雙方的訊息很清楚:對勞工,公司「有沒有先試過別的辦法」是最有力的攻擊點;對雇主,改善計畫(PIP)不能只是解僱前的儀式,訓練與調職選項要真的評估過、留下紀錄。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的勝訴效果:解僱自始無效,僱傭關係從未中斷。因為是雇主拒絕受領你的勞務(受領遲延),你不必補班,卻可以請求從解僱日到復職日的全部工資,外加勞退金提繳。被解僱期間你到別處工作的收入,雇主可以主張扣除,已領的資遣費也要返還或抵銷——這些都是訴訟中的常規攻防,不影響大方向。
幾個對解僱案最有感的設計:起訴前先經勞動調解程序,由法官與勞資調解委員組成委員會,快速且有機會在幾次期日內解決;管轄、費用等程序上對勞工多有減輕;最關鍵的是第 49 條——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時,可以裁定雇主繼續僱用並給付工資,而且得免供擔保;一審判勞工勝訴後,二審應依聲請作成這個處分。它翻轉了以往「官司打三年、勞工先餓死」的困境,也大幅增加雇主和解的誘因。
有。若你其實不想復職,可以視情形主張雇主違法解僱構成勞工依法終止契約的事由,改請求資遣費等給付;或在調解、訴訟中以「合意終止+補償金」收場——實務上大量確認僱傭之訴最後是以一筆和解金落幕的。哪條路划算,取決於你的年資、再就業狀況與證據強度,這正是訴訟策略要客製的地方。
「業務性質變更」是第 11 條事由之一,但雇主還要證明「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組織調整後若仍有你能勝任的職缺卻不安置,直接資遣可能違法。調整前後的組織圖與職缺公告是關鍵證據。
試用期約定實務上承認,雇主的終止彈性較大,但並非毫無限制——仍不得濫用權利或出於歧視(懷孕、職災、工會活動等)。個案要看約定內容與解僱理由。
法律上主張解僱無效沒有短到以日計的時效,但實務風險與日俱增:拖得越久,雇主越有本錢主張你已接受資遣(權利失效)。建議收到通知後儘速書面異議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數週內定調,不要以月計。
可以,而且通常應該去——生活要過。中間收入在勝訴補薪時會被扣除,但不影響確認僱傭關係的主張。若聲請了繼續僱用的定暫時狀態處分並實際回原公司提供勞務,則依處分內容領原公司工資。
領取資遣費不當然表示同意終止,實務多認為仍可爭執解僱效力,但勝訴後資遣費要返還或抵銷。比較危險的是「領錢+簽同意文件+長期沉默」的組合,那才是雇主抗辯的完整彈藥。
解僱合法與否,檢驗順序永遠是三關:有沒有法定事由、程序對不對、是不是最後手段。對勞工,被解僱不是終局,而是一個有明確攻防點的法律事件——異議要快、證據要留、調解要早。對雇主,最省錢的訴訟策略是在解僱前完成:事由釘牢、手段用盡、紀錄完整。
工作是多數人最重要的經濟來源,解僱爭議值得用專業好好打一次。若您剛被資遣或開除、懷疑程序不合法,或您是雇主正面臨解僱決策與爭訟,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評估合法性、把握時效,並規劃調解與訴訟的整體策略。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