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長輩失智後如發生存款遭提領、不動產移轉或文件遭冒名簽署,爭議焦點通常在於行為當時的意思能力、授權範圍及款項用途。長輩本人可能已難以完整陳述,因此,行為日前後的醫療紀錄、交易文件與金流資料格外重要。
本文說明意定監護、輔助宣告與監護宣告的適用情形,以及財產已經移轉時可能採取的民事保全、塗銷與刑事程序。
應依個人的理解、表達及辨識能力評估,不能直接用失智分期決定法律制度。早期、意思能力還健全時,長輩可以自己簽意定監護契約,指定將來的監護人(規劃工具詳見意定監護契約怎麼簽與尊嚴晚年規劃);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效果的能力「顯有不足」時,可聲請輔助宣告;長輩仍可自理日常,但賣房、贈與、借貸、保證、遺產分割等重要行為原則上須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有例外;未經同意的契約也須區分能否事後承認,不能一律當作無效。已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時,可聲請監護宣告;長輩成為無行為能力人,財產行為由監護人代為。
聲請權人包括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同居親屬、檢察官及主管機關等(第 14 條)。宣告生效後的財產行為有相應限制;宣告前已完成的處分,則須依行為當時的意思能力及其他個案事證判斷效力。
第 75 條後段規定,雖非無行為能力人,但意思表示是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無效。也就是說,尚未受監護宣告的失智長輩,須證明簽署當時的障礙已達該條所定程度,不能只憑失智診斷或一般判斷力下降認定贈與、買賣無效;家屬通常在取得監護宣告後,由監護人代為依第 767 條請求塗銷登記及返還財產。
以下兩件判決分別呈現獲准塗銷與請求遭駁回的原因:
第一審准予塗銷,案件已進入第二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501 號判決。父親腦瘤術後快速退化,112 年 4 月經醫院診斷「認知功能缺損明顯、已無法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子女 5 月聲請監護宣告,法院囑託的精神鑑定認定其能力「已達完全喪失之程度」。同一期間,另一名兒子於 5 月辦理四筆土地的預告登記,並於 9 月將其中一筆土地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給自己的兒子。法院比對診斷、鑑定及家事調查官訪視與各次登記的日期,認定行為時已無意思能力,判命塗銷預告登記與贈與登記。被告提出的錄音中,長輩僅簡短回答,未主動提及贈與內容,法院未據此認定其具有相應意思能力。2026 年 9 月 6 日查閱官方歷審資料,案件已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5 年度上字第 240 號;此處說明第一審如何評價證據,不能視為已確定的塗銷結果。
第二審未採納無意思能力的主張,已提起第三審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家上字第 79 號判決。子女主張母親「不識字且失智」,生前土地是被盜賣的。但母親生前從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也沒有接近交易時點的失智診斷;藥局藥師並出庭證稱,疫情期間陪同視訊門診四次時,長輩意識清楚、能與醫師對答揮手。法院認為,不能因先前偶有意識不清,就推認其在土地買賣時無行為能力。這顯示意思能力須依各行為時點的證據判斷;未受監護宣告本身,不能證明每次交易均有意思能力。
此案於2026 年 7 月 20 日裁定命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律師委任。2026 年 9 月 6 日查閱司法院歷審資料,仍標示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以上僅說明第二審的證據判斷,並非確定結果。
刑法第 341 條所定準詐欺罪,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利用他人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致辨識能力顯有不足而使其交付財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遂也處罰。它與一般詐欺的差別,在於不以施用詐術為必要;重點是行為人是否利用長輩辨識能力不足的狀態。實務上也常一併檢視:持長輩印鑑冒名辦理登記可能涉及偽造文書,擅自提領存款則可能涉及財產犯罪;可參考家人過世後存款被偷領怎麼辦。親屬間財產犯罪多有告訴乃論與期間限制,發現後應儘早確認並依法處理。
照顧失智家人可能需要支付醫療、看護或機構費用。較妥適的方式是及早聲請監護宣告,由監護人依法管理;監護人代理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依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 1101 條須經法院許可,否則不生效力;不能只因用途是養護費就省略許可。未取得適當授權即持長輩印章過戶或代為簽名領款,即使用途正當,也可能涉及冒名行為。各項支出應保留單據,家屬的書面共識有助記錄支出,但不能取代本人有效授權、法定代理權或法律要求的法院許可。
Q1:爸爸已經失智,但還沒監護宣告,他簽的贈與契約有效嗎? 不一定無效;重點是簽署「當時」有無判斷識別能力。若有接近行為時點的診斷或鑑定,可依民法第 75 條主張無效並請求塗銷;僅憑事後推測通常較難證明。因此,應先整理行為日前後的醫療紀錄。
Q2:監護宣告要多久?期間財產一直流失怎麼辦? 監護宣告需經鑑定及法院審理;如生活醫療費中斷或財產有持續流失的急迫風險,可依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16 條,在法院受理監護宣告事件後,聲請必要的暫時處分,例如命關係人支付必要生活醫療費、禁止關係人處分財產或採取財產保存措施。須具體說明請求事項、急迫原因並提出資料,由法院審酌本人最佳利益及必要性,並非聲請監護就會自動凍結全部財產。若另有返還財產或金錢請求,可依各自要件評估民事假處分、假扣押;涉嫌犯罪時也可報案,不必等監護宣告完成才蒐證或處理。
Q3:長輩把財產給了照顧者,家屬可以主張無效或撤銷嗎? 應分別檢視行為時的意思能力及有無乘機利用。若長輩辨識能力顯有不足而被誘使交付財物,刑事上可能涉及準詐欺;民事上則須依具體事實判斷能否主張無效或撤銷。接近行為時點的醫療、對話及交易資料尤其重要。
Q4:我是主要照顧者,用爸爸的錢付安養院費用,會有事嗎? 款項用途正當仍不能取代合法授權。尚能有效授權時,應確認委任範圍;受監護宣告後,由監護人依法代理。受輔助宣告者原則上仍由本人為法律行為,民法第 15 條之 2所列行為須依規定取得輔助人同意,輔助人不因其身分就取得全面代理權。支付安養費時,應保留合約、匯款紀錄及收據,避免與照顧者個人款項混用。
Q5:法院判塗銷後,土地已經被轉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怎麼辦? 對第三人的追及會受到善意受讓等制度的限制,可能只剩對行為人的金錢求償。因此,發現財產仍可能再移轉時,應儘早評估保全程序。
這類爭議可分為兩項處理工作:事前依認知能力評估意定監護、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事後整理行為當時的醫療紀錄、交易文件與金流。無論由誰處理長輩財產,都應保留授權、決定過程與支出單據。
若您發現家中長輩的財產出現異常移轉,或需要為失智家人建立合法的財產管理制度,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調查異動、聲請宣告與保全,並評估相關民刑事程序。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