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47 節目封面
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與形成之訴,是依判決所發揮的功能分類。起訴時仍要依具體法律關係,寫明訴之聲明與原因事實。
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與形成之訴,是依原告希望法院作成的判決功能所作分類。分類會影響訴之聲明、訴訟標的、舉證與判決效力,仍應依實際法律關係判斷。
給付之訴是請求法院命被告為一定給付,例如支付款項、交付物品、返還房屋或停止特定行為。原告通常須說明:
判決確定後,被告仍不履行時,原告可依執行名義及強制執行法聲請執行;實際能否受償仍受對方財產、執行標的與程序影響。
確認之訴是請求法院確認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或確認證書真偽。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原告須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也就是法律地位處於不安狀態,且可藉確認判決加以除去。
單純請求確認事實,原則上不在確認之訴範圍內,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若爭議已可直接以給付之訴處理,是否仍有確認利益,須依個案判斷。
形成之訴是請求法院以判決發生、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這類訴訟通常須有法律明文依據,不能只因當事人希望改變法律關係就任意提出。
判決確定後,形成效果依各該法律規定發生。具體何時生效、效力是否及於第三人,也要看訴訟類型與法條。
同一案件可能同時包含不同性質的請求,也可能以主位、備位方式提出。法院仍會依訴之聲明與原因事實判斷,不受當事人使用的分類名稱拘束。
※ 本頁整理一般法律資訊,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仍須依契約、文件、程序階段及具體事實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