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婚姻走到談判階段,最常見的恐懼不是「離不離得成」,而是「錢會不會先不見」。存摺印出來,發現對方這半年每隔兩天領一筆現金;地政謄本一調,房子正掛在房仲網上求售;股票帳戶悄悄清空,說是「還朋友錢」。
等到離婚成立、法院判你可以分一半剩餘財產,對方名下卻已經空空如也——這是剩餘財產分配訴訟裡最真實的風險。法律其實準備了三道防線,但每一道都有要件、有時效,而且法院看證據的方式跟一般人想的不一樣。
把時間軸拉開,三道防線各管一段:婚姻中發現脫產→第 1020-1 條撤銷(六個月內動手);訴訟前後怕財產再流失→假扣押凍結;算帳時發現五年內有可疑處分→第 1030-3 條追加計算。三者可以並用——先假扣押保住現存財產,再用追加計算把已流失的算回來。
第 1030-3 條的客觀要件很寬(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真正的戰場在主觀要件:處分時要有「減少他方分配」的意圖。意圖藏在人心裡,法院怎麼認定?兩則近期高等法院判決剛好是一組對照教材。
追加成立的案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5 年度家上字第 6 號判決。先生提起離婚訴訟的前一個月,八天內每隔一、兩天就提領 12 萬元,共提領 72 萬元現金,期間還把 50 萬元定存解約、開成自己為抬頭人的支票放著不兌現。他抗辯錢是用來照顧生病的父母、買家電、修房子,但看護費收據是按月支付、與提款時間對不上,修繕估價單日期在提款一年多之後。法院引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102 號判決意旨——主觀意圖可以從外在表徵、行為時客觀狀況等間接證據綜合判斷——認定這些提領「確有為減少他方分配之高度可能」,72 萬元全數追加計算。
追加被駁的案例: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家上字第 152 號判決。一方主張他方在婚姻末期自帳戶轉出多筆款項應追加計算,但法院查明:轉出橫跨 106 至 108 年、期間甚長,並非破綻發生後短期大量轉出;用途是生活花費、給付母親款項、前婚子女的教育基金,以其經濟狀況尚屬合理。法院講了一句值得畫線的話:追加計算的目的在遏止惡意減少分配,「並不在於評價夫或妻之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用錢方法及額度」——正常過日子的花費,不會因為離婚就被回頭清算。
兩案對照,法院實際在看的指標很清楚:時間點(破綻發生前後?起訴前夕?)、密集度與金額(短期大量?)、用途能否具體交代(收據時間對得上嗎?資金流向查得到嗎?)。要主張追加的一方,就從這三點蒐證;被指控的一方,也是從這三點自證清白。
錢被過戶給對方的兄弟姊妹、新歡怎麼辦?追加計算後,若義務人現存財產不足清償你的分配額,可以就不足額向受領的第三人在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第三人若是花錢買的(有償),要到「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的程度才追得到。注意這個對第三人的請求權也有時效:知悉分配權利受侵害起二年、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起五年。
對方「正在」處分財產,緩不濟急時就要保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5 年度家抗字第 18 號裁定是很好的示範:離婚訴訟進行中,先生用通訊軟體通知太太「房屋即將出售,東西自行整理」,還委託房仲刊登售屋廣告,而他名下除了這間房子只剩兩部老車。法院引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抗字第 420 號裁定意旨指出——剩餘財產分配的債權人在判決確定前根本無法確知分配額,如果要求他等到對方把財產處分到瀕臨無資力才能假扣押,舉證負擔太苛——因此對「日後不能執行之虞」的釋明採較低度的要求:只要債務人在婚姻破綻之際有積極脫產行為、日後變動財產的可能性無法排除,就夠了。本案法院准太太提供請求金額十分之一的擔保金後,在 200 萬元範圍內假扣押。
這則裁定還有一個實用細節:先生抗辯「反正她可以用第 1030-3 條追加計算,不影響她的分配額,所以不用假扣押」——法院不採。理由很現實:房子一旦賣掉變成現金,金錢沒有識別性、極易藏匿,追加計算算得出數字,卻不保證執行得到錢。帳面上的權利和口袋裡的錢是兩回事。
如果婚姻還在存續中、你暫時不想離婚,但對方揮霍或脫產跡象明顯,可以評估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讓財產先行結算切割(相關要件見不離婚也能改用分別財產制嗎)。這是防守型的選項,適合「還不想走到離婚、但不想再共同承擔財產風險」的階段。
Q1:對方在我們感情還好的時候就陸續把錢轉給他媽媽,這樣追得回來嗎? 比較難。追加計算要求處分時有「減少你分配」的意圖,感情破綻前的長期、分散、用途合理的支出,實務多認定不構成。但若是「顯不相當」的大額移轉,仍可個案檢視,也要一併確認有無第 1020-1 條撤銷的空間與時效。
Q2:離婚都談成了才發現他半年前把房子過戶給弟弟,來得及嗎? 追加計算的射程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半年前的無償過戶在射程內;對他弟弟的返還請求也有二年/五年時效。重點是盡快調謄本與異動索引確認過戶原因與時點,並評估保全。
Q3:假扣押要押多少擔保金?會不會反而先掏一筆錢? 擔保金由法院酌定,實務常見為請求金額的一定比例(上述臺南高分院案例為十分之一)。這筆錢是提存不是花掉,程序終結後可依規定取回。相較於對方把財產處分一空的風險,通常值得。
Q4:他把錢都領成現金,說「花掉了、查不到」,怎麼辦? 說不清楚流向,正是法院認定惡意的重要間接證據——高雄高分院案例中,用途收據與提款時間對不上,抗辯全數不採。你要做的是把提領的時間、頻率、金額整理清楚,剩下的舉證壓力會回到他身上。
Q5:我自己在分居後領錢付生活費和小孩學費,會不會反被追加計算? 正常生活與子女教育支出,實務明確表示不在追加計算的評價範圍。自保之道是保留單據、盡量用轉帳留下紀錄,讓每筆支出的用途與時間對得上。
面對脫產,法律給的答案是三道防線:婚內撤銷(快、但除斥期間極短)、假扣押(凍住現在)、追加計算(算回過去五年)。法院認定惡意的邏輯不神祕——時間點、密集度、用途交代——攻防雙方都是圍繞這三件事蒐證。而最重要的心法是:算得到不等於拿得到,計算與保全要一起佈局。
剩餘財產的戰場上,動作慢的一方往往只贏到一紙判決。若您發現配偶有脫產跡象,或正被對方指控脫產,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調查金流、聲請保全,並把追加計算與撤銷權的時效佈局做在前面。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