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對方脫產怎麼辦?追加計算、撤銷處分與假扣押

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前言

離婚協商或訴訟前後,如果配偶密集提領現金、出售不動產、移轉股票或將財產交給親友,可能影響日後剩餘財產分配及判決受償。處理時應先查明交易時間、金額、受領人與款項用途。

法律分別提供撤銷處分、假扣押及追加計算等制度,各有不同的適用時點、主觀要件與期間限制。

主要規定與處理方式

  • 追加計算:一方為減少他方剩餘財產分配,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時,得依《民法》第 1030-3 條將該財產追加計入處分一方的婚後財產。
  • 追加計算須審查處分人有無減少他方分配的意圖。法院會依處分時間是否接近婚姻破綻、短期內有無密集大額處分,以及款項用途與金流等事實判斷。已有判決就起訴前一個月內密集提領的 72 萬元予以追加,也有判決認定三年間陸續轉出的款項用途合理而不予追加。
  • 第三人的返還責任:追加計算後,處分一方不足清償他方的分配額時,得在法定範圍內向受領財產的第三人請求返還;第三人有償取得者,以顯不相當對價為限(第 1030-3 條第 2 項)。
  • 事前撤銷:還沒離婚,發現對方把婚後財產無償送人(贈與、無償過戶),有害你將來的剩餘財產分配,可以依第 1020-1 條聲請法院撤銷;有償行為則要雙方都明知有損害才能撤銷。注意除斥期間極短:知悉起六個月、行為時起一年(第 1020-2 條)。
  • 財產保全:對方正在出售房屋或轉移款項,可能影響日後執行時,可評估聲請假扣押。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假扣押,仍須就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提出釋明;具體處分跡象可作為相關證據。

相關法律規定與實務處理

三種處理方式的適用時點

三種方式的適用時點不同:婚姻中發現無償處分,可在法定期間內依第 1020-1 條評估撤銷;訴訟前後有財產繼續移轉的具體跡象,可評估假扣押;計算剩餘財產時發現五年內有特定處分,則可檢查第 1030-3 條追加計算要件。是否併用,仍應依處分時點、證據及保全必要性判斷。

追加計算:法院怎麼認定「為了少分而脫產」

第 1030-3 條的客觀範圍包括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但仍須判斷處分時有無減少他方分配的意圖。主觀意圖通常須由處分時點、金額、頻率、用途及相關金流等客觀事實推認。以下兩則高等法院判決的結果不同,可用來比較法院採認與不採認追加計算的理由。

追加成立的案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5 年度家上字第 6 號判決。先生提起離婚訴訟的前一個月,八天內每隔一、兩天就提領 12 萬元,共提領 72 萬元現金,期間還把 50 萬元定存解約、開成自己為抬頭人的支票放著不兌現。他抗辯錢是用來照顧生病的父母、買家電、修房子,但看護費收據是按月支付、與提款時間對不上,修繕估價單日期在提款一年多之後。法院引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102 號判決意旨;主觀意圖可以從外在表徵、行為時客觀狀況等間接證據綜合判斷;認定這些提領「確有為減少他方分配之高度可能」,72 萬元全數追加計算。

追加被駁回的案例: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家上字第 152 號判決。一方主張他方在婚姻末期自帳戶轉出多筆款項應追加計算,但法院查明:轉出橫跨 106 至 108 年、期間甚長,並非婚姻破綻發生後短期大量轉出;用途是生活花費、給付母親款項、前婚子女的教育基金,以其經濟狀況尚屬合理。法院指出,追加計算的目的在遏止惡意減少分配,「並不在於評價夫或妻之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用錢方法及額度」。因此,婚姻存續期間的通常生活支出,不會只因日後離婚就一律列入追加計算。

比較兩案可知,法院會審酌處分時間、頻率、金額、用途及金流資料。主張追加的一方應提出相應證據;被主張追加的一方則可提出支出用途與憑證說明。

第三人受領財產時的返還責任

財產移轉給第三人時,追加計算後如義務人現存財產不足清償分配額,可就不足額向受領的第三人在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第三人有償取得者,須符合「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的要件。對第三人的請求權另有期間限制:自知悉分配權利受侵害起二年、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起五年。

有具體移轉跡象時可評估假扣押

對方正在處分財產、可能影響日後執行時,可評估聲請保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5 年度家抗字第 18 號裁定中,離婚訴訟進行期間,一方以通訊軟體通知配偶「房屋即將出售,東西自行整理」,並委託房仲刊登售屋廣告,而其名下除該房屋外僅有兩部老車。法院引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抗字第 420 號裁定意旨指出,剩餘財產分配債權人在判決確定前難以確知分配額;若要求債權人待對方處分財產至瀕臨無資力時才能假扣押,舉證負擔過重,因此對「日後不能執行之虞」採較低度的釋明要求。本案法院准許聲請人提供請求金額十分之一的擔保金後,在 200 萬元範圍內假扣押。

該案先生抗辯,妻子可依第 1030-3 條追加計算,因此沒有假扣押必要。法院不採,理由是房屋出售後轉為金錢,較容易移轉或隱匿;追加計算只能確認分配數額,不能確保日後有財產可供執行。

改用分別財產制的適用情形

婚姻仍存續中,而一方有揮霍或減少財產的具體情形時,可依民法規定評估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使剩餘財產先行結算(相關要件見不離婚也能改用分別財產制嗎)。

處理時應注意的事項

  1. 只截圖不調紀錄。LINE 對話裡的「我要把房子賣掉」是開端,實際有用的是交易明細、異動索引、房仲刊登紀錄這些客觀時間點證據;追加計算與假扣押的釋明都靠它們。
  2. 將五年內所有支出一律列入追加計算。法院不會僅因支出發生在五年內,就評價其使用方式。若把日常開銷、孝親費全部列入,反而可能使真正有爭議的處分不易辨識。
  3. 未注意第 1020-1 條的除斥期間。撤銷權須自知悉起六個月內、行為起一年內行使。發現無償過戶後,應儘速確認交易資料與起算時間。
  4. 假扣押聲請未就個案提出釋明。應依剩餘財產分配案件的特性,提出財產清單、具體處分跡象及對方現存財產狀況等資料。
  5. 忘了追加財產的計價時點。追加計算的財產以處分時價值為準(第 1030-4 條第 2 項),不是起訴時;處分後漲價跌價都不影響。
  6. 未評估日後執行可能性。追加計算只能確認分配數額,仍應依對方財產狀況評估保全與後續執行。

專業協助的範圍

  • 金流調查與整理:透過訴訟中的調查證據聲請,取得銀行往來、保單異動及股票交易資料,整理處分時間、金額與流向。
  • 假扣押評估:在財產處分完成前依具體證據評估保全必要性,並預估法院可能命供的擔保金。
  • 撤銷與追加的請求權規劃:第 1020-1 條撤銷、第 1030-3 條追加、對第三人返還請求,各有要件與時效,依個案排出先後與併用順序。
  • 受指控方代理:若您是被指控脫產的一方,協助整理資金用途證明(照護、教育、清償債務的憑證與時間對應),說明哪些支出不應列入追加計算。
  • 與離婚本訴整合:剩餘財產分配可能與離婚、親權事件合併進行,宜一併確認聲明、爭點及證據提出時點。

其他常見問題

Q1:對方在我們感情還好的時候就陸續把錢轉給他媽媽,這樣追得回來嗎? 是否得追加,取決於處分時有無減少他方分配的意圖。婚姻關係發生破綻前的長期、分散且用途可說明的支出,與短期大額移轉的證據評價不同;仍應依金額、時間、用途及金流資料判斷,並確認第 1020-1 條撤銷權的要件與期間。

Q2:離婚都談成了才發現他半年前把房子過戶給弟弟,來得及嗎? 追加計算適用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的特定處分;半年前的無償過戶可能在適用期間內。對受領人的返還請求另有二年/五年期間限制,宜儘速調取謄本與異動索引,確認過戶原因及時點,並評估財產保全。

Q3:假扣押的擔保金如何決定? 擔保金由法院依個案酌定;上述臺南高分院案例命供請求金額十分之一,但不能據此推定其他案件比例。擔保金須先行提存,程序終結後再依規定聲請返還。是否聲請保全,可將擔保金負擔與財產遭處分的風險一併評估。

Q4:他把錢都領成現金,說「花掉了、查不到」,怎麼辦? 款項流向不明,可能成為法院判斷處分意圖的間接證據。高雄高分院案例中,支出憑證與提款時間不一致,法院因而未採納相關抗辯。主張追加的一方仍應整理提領時間、頻率、金額及已知流向。

Q5:我自己在分居後領錢付生活費和小孩學費,會不會反被追加計算? 法院會依支出性質與處分意圖判斷是否追加。生活費與子女教育費如有相應單據、轉帳及用途說明,可用來證明支出的性質與時間。

建議進一步評估的情形

  • 對方已提出離婚或雙方進入談判,你發現帳戶有密集提領、大額轉出。
  • 名下不動產出現求售、預告登記、新增抵押或過戶跡象;保全程序以天計算。
  • 你剛發現對方於婚姻期間將財產無償送給家人,需要確認六個月除斥期間的起算點。
  • 你是被指控脫產的一方,需要把資金用途整理成經得起檢驗的說明。
  • 離婚已成立,正要計算剩餘財產,想把五年內的可疑處分納入追加。
  • 對方名下財產所剩無幾,需要評估對受領第三人的返還請求。

重要事項整理

配偶處分財產時,可依事件階段評估婚內撤銷、假扣押及追加計算。法院通常會檢視處分時間、密集程度、金額與用途,因此財產計算、金流調查及保全程序宜一併規劃。

結語

若您發現配偶有異常處分財產的情形,或正被對方主張脫產,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調查金流、試算分配數額、檢查期間,並評估撤銷、追加計算及假扣押。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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