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離婚協商或訴訟前後,如果配偶密集提領現金、出售不動產、移轉股票或將財產交給親友,可能影響日後剩餘財產分配及判決受償。處理時應先查明交易時間、金額、受領人與款項用途。
法律分別提供撤銷處分、假扣押及追加計算等制度,各有不同的適用時點、主觀要件與期間限制。
三種方式的適用時點不同:婚姻中發現無償處分,可在法定期間內依第 1020-1 條評估撤銷;訴訟前後有財產繼續移轉的具體跡象,可評估假扣押;計算剩餘財產時發現五年內有特定處分,則可檢查第 1030-3 條追加計算要件。是否併用,仍應依處分時點、證據及保全必要性判斷。
第 1030-3 條的客觀範圍包括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但仍須判斷處分時有無減少他方分配的意圖。主觀意圖通常須由處分時點、金額、頻率、用途及相關金流等客觀事實推認。以下兩則高等法院判決的結果不同,可用來比較法院採認與不採認追加計算的理由。
追加成立的案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5 年度家上字第 6 號判決(2026 年 6 月 10 日)中,先生在提起離婚訴訟前一個月內,於八天中分六天、每天提領 12 萬元,共領出 72 萬元。他主張用於父母照護、購買家電及修繕房屋,但按月支付的看護費收據與提款期間未能對應,修繕估價單又在提款一年多後,家電照片也無法確認購買時間。另筆 50 萬元定存解約後,開成以自己為抬頭人、至計算基準日尚未兌現的支票,雙方在訴訟中已不爭執應追加計算。法院綜合短期密集提款、相近期間另筆款項的處理方式,以及用途、流向未獲具體說明等情況,認定 72 萬元也應追加。這項認定來自多項間接證據,並非只要提領現金或支出收據不齊,就一律視為脫產。
追加被駁回的案例: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家上字第 152 號判決(2026 年 4 月 29 日)。爭議支出橫跨 2017 年 3 月至 2019 年 12 月,雙方則於 2019 年下半年因爭執分居。法院審酌支出並非短期大量轉出,部分涉及土地買賣,其餘生活及前婚子女教育、生活費用依家庭經濟狀況尚屬合理,難認有減少他方分配的惡意。因此未予追加。這是結合支出期間、用途及經濟狀況的個案認定,不能只憑收款人是親屬,或款項標示生活費,就認為一定不須追加。
比較兩案可知,法院會審酌處分時間、頻率、金額、用途及金流資料。主張追加的一方應提出相應證據;被主張追加的一方則可提出支出用途與憑證說明。
財產移轉給第三人時,追加計算後如義務人現存財產不足清償分配額,可就不足額向受領的第三人在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第三人有償取得者,須符合「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的要件。對第三人的請求權另有期間限制:自知悉分配權利受侵害起二年、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起五年。
對方正在處分財產、可能影響日後執行時,可評估聲請保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5 年度家抗字第 18 號裁定(2026 年 6 月 24 日)中,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傳訊表示要出售房屋。聲請人另提出房仲售屋網頁、對方表示入不敷出的訪視報告及財產查詢清單;對方名下除房地外,僅有 2003 年與 2019 年出廠的兩部汽車。法院綜合這些資料,認為已有日後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低度風險,毋須等到對方瀕臨無資力才准予保全,因而駁回抗告,維持供擔保 20 萬元後、對其財產在 200 萬元範圍內假扣押的裁定。此案保全範圍並非僅限該房屋,200 萬元也不是本案已判定可分得的金額;聲請仍須提出具體資料釋明請求與執行風險,不能只憑夫妻爭執或一句售屋訊息推定一定獲准。
該案先生抗辯,妻子可依第 1030-3 條追加計算,因此沒有假扣押必要。法院不採,理由是房屋出售後轉為金錢,較容易移轉或隱匿;追加計算只能確認分配數額,不能確保日後有財產可供執行。
婚姻仍存續中,而一方有揮霍或減少財產的具體情形時,可依民法規定評估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使剩餘財產先行結算(相關要件見不離婚也能改用分別財產制嗎)。
Q1:對方在我們感情還好的時候就陸續把錢轉給他媽媽,這樣追得回來嗎? 是否得追加,取決於處分時有無減少他方分配的意圖。婚姻關係發生破綻前的長期、分散且用途可說明的支出,與短期大額移轉的證據評價不同;仍應依金額、時間、用途及金流資料判斷,並確認第 1020-1 條撤銷權的要件與期間。
Q2:離婚都談成了才發現他半年前把房子過戶給弟弟,來得及嗎? 先確認是僅談妥條件,還是離婚已生效,以及財產協議有無處理該筆財產或放棄相關請求。半年前過戶不代表一定可追討:追加計算仍須符合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為減少他方分配等要件,並審查法定例外。依第 1030-3 條向弟弟請求返還,另須處分一方不足清償分配額,且以不足額及弟弟所受利益為限;有償受領還須符合顯不相當對價的條件。對第三人的二年、五年期間,與撤銷權的六個月、一年期間不同,應帶離婚及財產協議、謄本和付款資料一併核對。
Q3:假扣押的擔保金如何決定? 應先區分請求與假扣押原因是否已經釋明。依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3、4 項,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在請求及假扣押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仍命供擔保的情形,擔保金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這是該情形的法定上限,並非每案固定比例。若釋明不足而依同條第 2 項命供擔保,應另依裁定內容確認,不能只看到「剩餘財產」就直接套用十分之一。法院命供擔保時,應依裁定辦理提存;日後取回擔保金仍須符合返還要件並辦理程序。
Q4:他把錢都領成現金,說「花掉了、查不到」,怎麼辦? 款項流向不明,可能成為法院判斷處分意圖的間接證據。高雄高分院案例中,支出憑證與提款時間不一致,法院因而未採納相關抗辯。主張追加的一方仍應整理提領時間、頻率、金額及已知流向。
Q5:我自己在分居後領錢付生活費和小孩學費,會不會反被追加計算? 法院會依支出性質與處分意圖判斷是否追加。生活費與子女教育費如有相應單據、轉帳及用途說明,可用來證明支出的性質與時間。
配偶處分財產時,可依事件階段評估婚內撤銷、假扣押及追加計算。法院通常會檢視處分時間、密集程度、金額與用途,因此財產計算、金流調查及保全程序宜一併規劃。
計算分配額前,可先查閱婚後財產範圍與基準日;涉及家務、育兒或分居期間的協力爭議,可接續閱讀剩餘財產分配的調整與免除。
若您發現配偶有異常處分財產的情形,或正被對方主張脫產,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調查金流、試算分配數額、檢查期間,並評估撤銷、追加計算及假扣押。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