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對方脫產怎麼辦?追加計算、撤銷處分與假扣押

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前言

離婚協商或訴訟前後,如果配偶密集提領現金、出售不動產、移轉股票或將財產交給親友,可能影響日後剩餘財產分配及判決受償。處理時應先查明交易時間、金額、受領人與款項用途。

法律分別提供撤銷處分、假扣押及追加計算等制度,各有不同的適用時點、主觀要件與期間限制。

主要規定與處理方式

  • 追加計算:一方為減少他方剩餘財產分配,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依民法第 1030-3 條第 1 項應追加計算。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的相當贈與,不在此限;是否屬相當贈與,仍須依目的、金額與具體情況判斷,不能只因收款人是親屬就一律排除。
  • 追加計算須審查處分人有無減少他方分配的意圖。法院會依處分時間是否接近婚姻破綻、短期內有無密集大額處分,以及款項用途與金流等事實判斷。已有判決就起訴前一個月內密集提領的 72 萬元予以追加,也有判決認定三年間陸續轉出的款項用途合理而不予追加。
  • 第三人的返還責任:追加計算後,處分一方不足清償他方的分配額時,得在法定範圍內向受領財產的第三人請求返還;第三人有償取得者,以顯不相當對價為限(第 1030-3 條第 2 項)。
  • 事前撤銷:婚姻中就婚後財產所為的無償行為,有害於另一方日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可依民法第 1020-1 條聲請法院撤銷;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的相當贈與除外。有償行為則須處分人行為時明知有損害,且受益人受益時也知情。依第 1020-2 條,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 財產保全:對方正在出售房屋或轉移款項,可能影響日後執行時,可評估聲請假扣押。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假扣押,仍須就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提出釋明;具體處分跡象可作為相關證據。

相關法律規定與實務處理

三種處理方式的適用時點

三種方式的適用時點不同:婚姻中發現無償處分,可在法定期間內依第 1020-1 條評估撤銷;訴訟前後有財產繼續移轉的具體跡象,可評估假扣押;計算剩餘財產時發現五年內有特定處分,則可檢查第 1030-3 條追加計算要件。是否併用,仍應依處分時點、證據及保全必要性判斷。

追加計算:法院怎麼認定「為了少分而脫產」

第 1030-3 條的客觀範圍包括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但仍須判斷處分時有無減少他方分配的意圖。主觀意圖通常須由處分時點、金額、頻率、用途及相關金流等客觀事實推認。以下兩則高等法院判決的結果不同,可用來比較法院採認與不採認追加計算的理由。

追加成立的案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5 年度家上字第 6 號判決(2026 年 6 月 10 日)中,先生在提起離婚訴訟前一個月內,於八天中分六天、每天提領 12 萬元,共領出 72 萬元。他主張用於父母照護、購買家電及修繕房屋,但按月支付的看護費收據與提款期間未能對應,修繕估價單又在提款一年多後,家電照片也無法確認購買時間。另筆 50 萬元定存解約後,開成以自己為抬頭人、至計算基準日尚未兌現的支票,雙方在訴訟中已不爭執應追加計算。法院綜合短期密集提款、相近期間另筆款項的處理方式,以及用途、流向未獲具體說明等情況,認定 72 萬元也應追加。這項認定來自多項間接證據,並非只要提領現金或支出收據不齊,就一律視為脫產。

追加被駁回的案例: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家上字第 152 號判決(2026 年 4 月 29 日)。爭議支出橫跨 2017 年 3 月至 2019 年 12 月,雙方則於 2019 年下半年因爭執分居。法院審酌支出並非短期大量轉出,部分涉及土地買賣,其餘生活及前婚子女教育、生活費用依家庭經濟狀況尚屬合理,難認有減少他方分配的惡意。因此未予追加。這是結合支出期間、用途及經濟狀況的個案認定,不能只憑收款人是親屬,或款項標示生活費,就認為一定不須追加。

比較兩案可知,法院會審酌處分時間、頻率、金額、用途及金流資料。主張追加的一方應提出相應證據;被主張追加的一方則可提出支出用途與憑證說明。

第三人受領財產時的返還責任

財產移轉給第三人時,追加計算後如義務人現存財產不足清償分配額,可就不足額向受領的第三人在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第三人有償取得者,須符合「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的要件。對第三人的請求權另有期間限制:自知悉分配權利受侵害起二年、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起五年。

有具體移轉跡象時可評估假扣押

對方正在處分財產、可能影響日後執行時,可評估聲請保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5 年度家抗字第 18 號裁定(2026 年 6 月 24 日)中,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傳訊表示要出售房屋。聲請人另提出房仲售屋網頁、對方表示入不敷出的訪視報告及財產查詢清單;對方名下除房地外,僅有 2003 年與 2019 年出廠的兩部汽車。法院綜合這些資料,認為已有日後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低度風險,毋須等到對方瀕臨無資力才准予保全,因而駁回抗告,維持供擔保 20 萬元後、對其財產在 200 萬元範圍內假扣押的裁定。此案保全範圍並非僅限該房屋,200 萬元也不是本案已判定可分得的金額;聲請仍須提出具體資料釋明請求與執行風險,不能只憑夫妻爭執或一句售屋訊息推定一定獲准。

該案先生抗辯,妻子可依第 1030-3 條追加計算,因此沒有假扣押必要。法院不採,理由是房屋出售後轉為金錢,較容易移轉或隱匿;追加計算只能確認分配數額,不能確保日後有財產可供執行。

改用分別財產制的適用情形

婚姻仍存續中,而一方有揮霍或減少財產的具體情形時,可依民法規定評估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使剩餘財產先行結算(相關要件見不離婚也能改用分別財產制嗎)。

處理時應注意的事項

  1. 只截圖不調紀錄。LINE 對話裡的「我要把房子賣掉」是開端,實際有用的是交易明細、異動索引、房仲刊登紀錄這些客觀時間點證據;追加計算與假扣押的釋明都靠它們。
  2. 將五年內所有支出一律列入追加計算。法院不會僅因支出發生在五年內,就評價其使用方式。若把日常開銷、孝親費全部列入,反而可能使真正有爭議的處分不易辨識。
  3. 未注意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應依第 1020-2 條,分別核對知有撤銷原因的日期與行為日期,不能把一年期間理解成發現後還有一年。發現無償過戶時,宜保留謄本、交易資料及知悉經過,儘速確認是否仍可行使撤銷權。
  4. 假扣押聲請未就個案提出釋明。應依剩餘財產分配案件的特性,提出財產清單、具體處分跡象及對方現存財產狀況等資料。
  5. 忘了追加財產的計價時點。追加計算的財產以處分時價值為準(第 1030-4 條第 2 項),不是起訴時;處分後漲價跌價都不影響。
  6. 未評估日後執行可能性。追加計算只能確認分配數額,仍應依對方財產狀況評估保全與後續執行。

專業協助的範圍

  • 金流調查與整理:透過訴訟中的調查證據聲請,取得銀行往來、保單異動及股票交易資料,整理處分時間、金額與流向。
  • 假扣押評估:在財產處分完成前依具體證據評估保全必要性,並預估法院可能命供的擔保金。
  • 撤銷與追加的請求權規劃:第 1020-1 條撤銷、第 1030-3 條追加、對第三人返還請求,各有要件與時效,依個案排出先後與併用順序。
  • 受指控方代理:若您是被指控脫產的一方,協助整理資金用途證明(照護、教育、清償債務的憑證與時間對應),說明哪些支出不應列入追加計算。
  • 與離婚本訴整合:剩餘財產分配可能與離婚、親權事件合併進行,宜一併確認聲明、爭點及證據提出時點。

其他常見問題

Q1:對方在我們感情還好的時候就陸續把錢轉給他媽媽,這樣追得回來嗎? 是否得追加,取決於處分時有無減少他方分配的意圖。婚姻關係發生破綻前的長期、分散且用途可說明的支出,與短期大額移轉的證據評價不同;仍應依金額、時間、用途及金流資料判斷,並確認第 1020-1 條撤銷權的要件與期間。

Q2:離婚都談成了才發現他半年前把房子過戶給弟弟,來得及嗎? 先確認是僅談妥條件,還是離婚已生效,以及財產協議有無處理該筆財產或放棄相關請求。半年前過戶不代表一定可追討:追加計算仍須符合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為減少他方分配等要件,並審查法定例外。依第 1030-3 條向弟弟請求返還,另須處分一方不足清償分配額,且以不足額及弟弟所受利益為限;有償受領還須符合顯不相當對價的條件。對第三人的二年、五年期間,與撤銷權的六個月、一年期間不同,應帶離婚及財產協議、謄本和付款資料一併核對。

Q3:假扣押的擔保金如何決定? 應先區分請求與假扣押原因是否已經釋明。依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3、4 項,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在請求及假扣押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仍命供擔保的情形,擔保金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這是該情形的法定上限,並非每案固定比例。若釋明不足而依同條第 2 項命供擔保,應另依裁定內容確認,不能只看到「剩餘財產」就直接套用十分之一。法院命供擔保時,應依裁定辦理提存;日後取回擔保金仍須符合返還要件並辦理程序。

Q4:他把錢都領成現金,說「花掉了、查不到」,怎麼辦? 款項流向不明,可能成為法院判斷處分意圖的間接證據。高雄高分院案例中,支出憑證與提款時間不一致,法院因而未採納相關抗辯。主張追加的一方仍應整理提領時間、頻率、金額及已知流向。

Q5:我自己在分居後領錢付生活費和小孩學費,會不會反被追加計算? 法院會依支出性質與處分意圖判斷是否追加。生活費與子女教育費如有相應單據、轉帳及用途說明,可用來證明支出的性質與時間。

建議進一步評估的情形

  • 對方已提出離婚或雙方進入談判,你發現帳戶有密集提領、大額轉出。
  • 名下不動產出現求售、預告登記、新增抵押或過戶跡象;保全程序以天計算。
  • 你剛發現對方於婚姻期間將財產無償送給家人,需要確認六個月除斥期間的起算點。
  • 你是被指控脫產的一方,需要把資金用途整理成經得起檢驗的說明。
  • 離婚已成立,正要計算剩餘財產,想把五年內的可疑處分納入追加。
  • 對方名下財產所剩無幾,需要評估對受領第三人的返還請求。

重要事項整理

配偶處分財產時,可依事件階段評估婚內撤銷、假扣押及追加計算。法院通常會檢視處分時間、密集程度、金額與用途,因此財產計算、金流調查及保全程序宜一併規劃。

計算分配額前,可先查閱婚後財產範圍與基準日;涉及家務、育兒或分居期間的協力爭議,可接續閱讀剩餘財產分配的調整與免除。

結語

若您發現配偶有異常處分財產的情形,或正被對方主張脫產,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調查金流、試算分配數額、檢查期間,並評估撤銷、追加計算及假扣押。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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