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沒工作沒顧家,剩餘財產還要平分嗎?法院調整與免除的標準

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前言

「我在外面拚了二十年,房子車子存款都是我賺的,她在家裡什麼都沒做,憑什麼離婚分一半?」——這是剩餘財產分配諮詢裡最常聽到的憤怒。而另一個版本剛好相反:「我當了二十年家庭主婦,沒有收入,他說我對財產累積零貢獻,一毛都不想給。」

兩種說法都指向同一個條文:《民法》第 1030-1 條。原則很硬: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例外也存在:法院可以調整、甚至免除分配額。問題是——例外的門有多窄?什麼樣的「沒貢獻」才過得了法院那一關?

先說結論

  • 原則是平分:法定財產制下,離婚(或配偶過世)時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差額,平均分配。這是法律的預設值,想偏離的一方要自己舉證。
  • 家務與賺錢等價: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立法目的,就是讓家事勞動、照顧子女這些「沒有薪水的貢獻」獲得公平評價。家庭主婦(夫)不會因為沒收入而少分——實務案例中,全職持家、名下財產掛零的一方,照樣分到差額的一半或接近一半。
  • 調整的門檻:110 年修法後,條文明定夫妻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時,法院得調整或免除,並應綜合衡酌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
  • 外遇不是少分的理由:實務明確認為,外遇屬於婚姻破綻的可歸責事由,救濟途徑是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不是調整剩餘財產分配的事由。
  • 真正會被調整的典型:長期分居、長期離家,且他方的財產主要在你缺席期間累積。即使如此,實務的調整幅度通常也比當事人期待的溫和——有離家合計約八年的案例,也只從二分之一調整為十分之四。

法律上要先分清楚什麼

為什麼家務值一半:制度的出發點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設計初衷,是實現婚姻中的實質平等:一方在外賺錢累積財產,往往是因為另一方在家承擔了家務與育兒,讓他無後顧之憂。所以清算時,把雙方婚後淨累積的差額拉平——高雄高分院 115 年度家上字第 6 號判決引用司法院釋字第 620 號解釋理由與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75 號判決意旨,講得直接:這個制度「對於經濟與家務貢獻等價齊觀」。

這意味著:「她沒上班」「他賺得比我少」本身完全不構成少分的理由。想主張調整,你要證明的不是對方賺得少,而是對方連家庭生活的協力都沒有

調整與免除:110 年修法後的判斷框架

現行第 1030-1 條第 2、3 項(110 年 1 月修正)給了法院一張明確的衡酌清單: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經濟能力。修法前,實務曾用更嚴格的表述——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284 號判決即指出,酌減以他方有「不務正業、浪費成習」等對財產累積無貢獻的情形為限,且由主張調整的一方負舉證責任,舉證不了就回到平均分配。修法後門檻文字放寬了,但「主張者舉證」的結構沒變。

兩個近期案例:調整的門有多窄、開多大

調整成立、但幅度有限:高雄高分院 115 年度家上字第 6 號判決。結婚三十多年,太太名下剩餘財產是零,先生有 857 萬餘元。先生主張太太多次離家、累計約十年,對家庭毫無貢獻,最多只能分四分之一。法院調查後的圖像複雜得多:婚姻前期太太操持全部家務、照顧公婆與兩名子女、還替先生的公司無償記帳;離家有家暴背景,離家期間仍每天到學校看小孩、幫忙繳學費。但太太後期離家合計約八年,而先生的主要財產(房地)是分居前就取得的。法院權衡後,把太太的分配比例從二分之一調整為十分之四——先生主張的四分之一,不採。

這個案例的兩面都值得記住:離家八年,確實構成調整事由;但即使如此,調整幅度只有五分之一,而且法院細緻地檢視了「缺席期間他方財產有沒有增加」——先生的財產既然是分居前累積的,太太前期的貢獻就已經在裡面了。

雙方都想調、法院都不准: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家上字第 152 號判決。先生主張兩人婚後平日各自居住、太太對他的財產累積無貢獻,請求降到六分之一;太太則主張先生外遇毀了婚姻,請求提高到三分之二。法院兩邊都駁回:平日分居是雙方協議的生活方式(各自照顧前婚子女),不能以此否定任何一方對婚姻的付出;至於外遇,是離婚的可歸責事由、是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的問題,「尚非法院審酌調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事由」——太太已經另案獲判慰撫金,不能再用同一件事來多分財產。結論:平均分配,一人一半。

把兩案放在一起讀

法院的邏輯其實一以貫之:調整與免除審查的是對婚姻共同生活的貢獻與協力,不是懲罰婚姻中的過錯,也不是比較誰會賺錢。外遇、家暴這些過錯有各自的求償管道;分居則要看「是誰協議的、期間多長、財產是何時累積的」。想大幅調整(例如免除或降到四分之一以下),實務上需要的是長期、可歸責於他方的完全缺席,而且他方財產的累積明顯與缺席期間重疊——這樣的案例存在,但遠比當事人想像的少。

常見錯誤

  1. 把「沒收入」當「沒貢獻」。這是最常見也最致命的誤解。家事勞動等價齊觀是實務反覆重申的原則,用「她沒上班」開場的調整主張,基本上注定失敗。
  2. 用外遇當籌碼要求多分或少分。外遇的戰場在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參通姦除罪後外遇還有責任嗎),拿到剩餘財產訴訟裡主張調整,實務不採。
  3. 只主張不舉證。調整是例外,舉證責任在主張的一方。要準備的是具體事證:分居起訖時點、家務分擔的實際狀況、財產取得的時間軸——不是形容詞。
  4. 忽略「財產取得時間」這個因素。對方離家十年,但你的財產是離家前就累積完成的?調整空間會大幅縮小。反之,財產暴增期恰好是對方缺席期,才是有力的調整素材。
  5. 期待「免除」。條文寫了「調整或免除」,但完全免除是極端例外。把訴訟期待建立在對方一毛都分不到上,通常會失望,也會錯過合理的和解區間。
  6. 忘了先把「分母」算對。調整是最後一步,前面還有婚後財產範圍、無償取得排除、追加計算等戰場(見離婚脫產追加計算婚後財產範圍與基準日)——分母算對,往往比爭比例更有價值。

諮詢前應準備哪些資料

  • 婚姻時間軸:結婚日期、分居或離家的起訖時點與原因(誰先離開、有無家暴或就醫紀錄)。
  • 家務與育兒分工的具體事證:子女就學聯絡簿、接送紀錄、醫療陪同紀錄、家用支出明細。
  • 雙方財產清單與取得時點:不動產登記日期、存款與投資的累積歷程。
  • 雙方工作與收入概況:在職證明、報稅資料。
  • 若主張對方揮霍:具體的大額支出紀錄與流向。
  • 相關前案:保護令、侵害配偶權判決、離婚訴訟卷證。

律師可以協助什麼

  • 評估調整空間:依你的婚姻時間軸與財產累積歷程,誠實評估法院可能的調整區間——是接近平分、小幅調整,還是有大幅調整的素材。
  • 舉證設計:把「他都沒在管家裡」翻譯成法院聽得懂的證據組合:時間、分工、財產對應關係。
  • 攻防整合:調整只是剩餘財產訴訟的其中一層,與範圍認定、追加計算、時效抗辯整合成完整策略。
  • 防守方代理:若對方主張你無貢獻,協助重建你對家庭付出的證據(家務、育兒、支援事業),守住平均分配的原則線。
  • 和解區間計算:用實務調整幅度的行情,換算出理性的和解數字,避免為了爭一個不切實際的比例把訴訟拖長。

常見問題 FAQ

Q1:我當了二十年全職主婦,先生說財產都是他賺的,我真的能分一半嗎? 原則上能。家事勞動與經濟貢獻等價齊觀是現行實務的明確立場,全職持家本身就是「貢獻與協力」。除非有長期離家等特殊情形,否則平均分配就是法院的預設答案。

Q2:配偶沉迷賭博、把薪水都花光,我能主張免除他的分配額嗎? 有機會主張調整,但要具體舉證:賭博的紀錄、家用長期由你獨力負擔的證明、他婚後財產近乎零累積的狀況。修法前實務即以「浪費成習」為典型事由,現行法的衡酌因素也涵蓋這類情形。能否到「免除」程度,看事證強度。

Q3:我們分居五年了,這段期間我賺的錢也要分他一半嗎? 分居時間久暫與婚後財產取得時間,正是條文明定的衡酌因素。分居後你單方累積的財產,是主張調整的較佳素材——但基準日前它們仍屬婚後財產,先列入計算、再爭取調整比例,而不是直接不算。

Q4:對方外遇離婚,財產還要分他一半,這公平嗎? 實務的回答是:外遇用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處理,剩餘財產分配看的是財產貢獻,兩條線分開走。情感上難接受,但訴訟策略上,把資源放在慰撫金與財產範圍的攻防,比堅持「外遇就該少分」有效。

Q5:法院調整的幅度大概是多少? 個案差異大,難有公式。可參考的座標是:離家合計約八年的案例,從二分之一調整為十分之四;而「假日夫妻」「對方賺得少」這類主張,連調整的門都進不去。主張降到四分之一以下或完全免除,需要非常極端的事證。

什麼情況建議盡快找律師

  • 你是經濟弱勢方,對方揚言「你沒貢獻所以一毛都分不到」。
  • 你是財產較多方,對方長期離家或分居,你想評估調整的實際空間。
  • 雙方對分配比例僵持不下,需要用實務行情計算和解區間。
  • 對方同時有脫產跡象——調整攻防之前,先確保財產還在(見離婚脫產追加計算)。
  • 婚姻中有家暴、外遇情節,需要釐清哪些走損害賠償、哪些影響財產分配。

小結

第 1030-1 條的世界裡,平分是原則,調整是例外,免除是例外中的例外。法院衡量的是貢獻與協力,不是收入高低,更不是婚姻中的道德帳。想偏離平分的一方,請準備好時間軸與證據;想守住平分的一方,請把你對家庭的付出具體化。至於外遇——那是另一個訴訟的題目。

結語

剩餘財產分配的比例之爭,往往決定數百萬元的差距,而勝負取決於證據的顆粒度。若您正面臨「該不該平分」的爭執——無論站在哪一方——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評估調整空間、設計舉證,並算出理性的攻防與和解區間。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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