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假投資詐騙常以投資群組、虛擬貨幣平台或假冒顧問引導匯款,再以保證金、稅金等理由阻止提領。款項能否取回,取決於報案及圈存時間、查扣結果、被告資力與財產保全等因素,不能預先保證比例。
被害人應儘速保存金流與對話、報案並詢問款項是否遭圈存,也須留意以「保證追回」為名要求先付款或提供帳戶資料的二次詐騙。
刑事定罪不會自動使被害款項返還。款項可能經多層帳戶、提領或轉換為虛擬資產,而遭查獲的車手或帳戶提供者未必持有全部款項。被害人可分別確認銀行圈存、犯罪所得查扣及發還、附帶民事或民事判決,以及被告財產執行結果。
發現遭詐騙匯款後,應儘速報警或撥打 165,由警方依程序通知銀行確認涉案帳戶是否尚有餘額並辦理圈存、警示等措施。款項可能在短時間內被提領或轉出,因此處理時間會影響可圈存的金額。同時應保存完整對話、匯款單據及平台頁面,供後續偵查、發還及民事請求使用。
另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金融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業者接獲警方聯防通報時,須將通報款項或虛擬資產圈存監控。依第 11 條,特定經警方通知暫停全部交易功能的帳戶,尚有被害人匯入而未經提領的款項或虛擬資產時,得依警方通知辦理剩餘款項或資產發還。應向承辦警方確認適用程序與證明文件;完成圈存不等於已完成發還,也不保證原匯款全數仍在帳戶。
刑事程序中的發還,須先區分財產目前的法律狀態。依刑事訴訟法第 142 條,扣押物無留存必要時,不待案件終結即可由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屬於贓物且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是否符合要件,須確認扣押標的、權利歸屬及有無繼續留存必要,不能把所有查扣資產都視為立即可分配的賠償金。
若已進入沒收物、追徵財產的執行階段,依刑事訴訟法第 473 條,權利人得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聲請發還;因犯罪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且已取得執行名義者,亦得於同一期限內聲請給付。應向承辦檢察官確認標的、確定日期及證明文件,不能把單純報案等同已完成這項聲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須符合第 487 條的被訴犯罪損害及請求對象要件。依第 488 條,應在刑事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出,但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至提起上訴前不得提出。偵查中可先準備求償資料,民事時效則另外核對;不能預設等刑事判決確定後還能提附帶民事。程序細節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指南。
若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所定詐欺犯罪,被害人另依第 54 條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或上訴,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聲請強制執行亦暫免執行費。這是暫免繳納,不是免除最終費用負擔,也不是所有一般投資虧損都適用。該條另限制保全強制執行的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所命擔保,不得超過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的十分之一;仍須依個案程序符合請求、保全原因及釋明等要件,不能只憑有財產就當然獲准。
求償對象可能包括主嫌、其他主要成員、實際經手金流的車手與收水,以及帳戶提供者。帳戶提供者是否負賠償責任,應依其主觀認知與具體行為判斷:
判賠案例: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66 號判決(2026 年 3 月 17 日)中,被告收取 3 萬元交付帳戶,並提領 197 萬元轉交;相關刑事洗錢判決已確定。民事法院調閱刑事卷證,並因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處理視同自認,認定其故意背於善良風俗加損害於人,判賠 200 萬元本息。民事判決本文載有上訴教示,本文未確認其後是否上訴或確定,不能把刑事確定等同民事也確定,或把本案結果套用到所有帳戶提供者。
未成立賠償責任的案例:臺中高分院 115 年度上易字第 59 號判決(2026 年 4 月 30 日)中,帳戶持有人先遭假投資詐騙,為追回款項又受騙而提供帳戶,並依指示提領、轉存款項。法院依對話、匯款及報案資料,認定其確受第二次詐騙,不能只因警覺不足即推論知悉或容任不法用途;並依雙方互不相識、注意義務及可預見性等情形,未認定故意或過失侵權。法院另依給付關係及其未受有利益,駁回不當得利請求,判決記載不得上訴。這是依具體證據作成的結果,不表示所有交付帳戶或依指示提款者均無責任。
判斷帳戶提供者是否負責時,會檢視其是否已產生懷疑仍交付資料,例如曾質問對方是否涉及詐騙、經銀行提醒仍虛報用途,或在金流異常後繼續配合。相對地,如網銀資料係遭騙取、帳戶長期正常使用,且刑事上獲不起訴,可能是有利事實。完整求償方式見本站專文:遭詐騙後如何求償。
向收款帳戶名義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仍須先辨明金流與給付關係。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701 號判決(2026 年 3 月 31 日)中,被害人交出網銀資料後,由詐騙者轉出 140 萬元至店家帳戶;法院因此按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審查。店家提出水晶桌、營業及帳戶資料,並稱買方其後反悔,已退還現金 135 萬元、留下 5 萬元。法院認為仍不能排除店家也受買方話術欺騙的可能,且被害人未證明店家因侵害行為取得利益,因而駁回其 135 萬元請求,判決記載不得上訴。重點是該案證據未達責任要件,不能只以款項曾入帳即認定應返還,也不能只憑店家聲稱有交易就一律排除責任。
詐騙者可能掌握被害人的聯絡方式與受騙資料,再以「國際駭客可攔截金流」「與檢調合作、保證追回」「下載 App 認證帳戶」等說法要求付款或交付帳戶。司法程序不能保證追回結果,也不會要求將高額手續費匯入不明私人帳戶或提供網銀密碼。另有判決顯示,被害人因相信追款說法而交付帳戶,嗣後成為其他詐騙案件的帳戶提供者。
Q1:已匯出五百萬元,可能取回多少? 可取回的款項可能來自圈存、查扣發還,以及對個別被告求償後的強制執行。評估時須確認報案時間、款項流向、查扣狀態及各被告的可執行財產;若款項已轉移且被告無資力,實際受償可能有限。
Q2:平台說再繳一筆「稅金」就能全額出金,是真的嗎? 不宜再付款。以繳納稅金、保證金或其他費用作為出金條件的說法,可能持續要求付款。此時可停止匯款、保存資料、報案,並詢問銀行是否仍能處理款項圈存。
Q3:自稱律師者保證追回款項,應如何查證? 不能只憑這項說法信任對方。執業律師不得保證訴訟結果,委任時也應有明確契約及收費憑證。可先到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核對身分;如對方拒絕提供可核實的律師姓名、事務所資料及委任內容,或要求匯款至不明私人帳戶,應停止付款並進一步查證。
Q4:帳戶名義人主張自己也受騙,還能請求他賠償嗎? 是否成立賠償責任,須檢視帳戶名義人是否有償交付帳戶、是否親自提領,以及產生疑義後是否仍繼續配合。刑事卷證中的筆錄、金流與對話可作為判斷資料;如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故意、過失或受有利益,對其請求可能不成立。
Q5:錢被換成虛擬貨幣了,還追得到嗎? 鏈上交易紀錄可作為追查資料,但能否辨識持有人及查扣款項,仍取決於交易所所在地、實名資料、司法互助及後續移轉情形。報案時可一併提供錢包地址、交易雜湊值、平台畫面與對話紀錄。
假投資詐騙發生後,應儘速報案並詢問款項圈存狀態,再依偵查與查扣情形評估發還、附帶民事、民事求償及財產保全。任何人如以「保證全額追回」「先付出金費」為由要求付款或交付帳戶資料,均應先查證身分與程序依據。
若您或家人遭遇假投資詐騙,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整理匯款與對話紀錄、確認偵查及查扣狀態,並評估發還、求償、假扣押與執行的實際條件。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