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被繼承人以遺囑分配財產,與生前已完成贈與,適用的規定不同。判斷特留分是否受侵害前,應先確認財產何時移轉、依何種法律行為移轉,以及繼承開始時仍有哪些遺產與債務。
民法第 1223 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與祖父母則為應繼分三分之一。
修法提醒:立法院已於 2026 年 7 月 28 日三讀通過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截至 2026 年 8 月 9 日尚未公布施行;三讀條文明定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施行前繼承開始的案件,仍適用現行規定。新舊制分界與遺囑因應,見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施行日與新舊法分界。
特留分不是先從每一筆財產個別切出固定比例。依第 1224 條,須以第 1173 條算定的應繼財產扣除債務後,再依各繼承人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比例計算。
民法第 1187 條讓遺囑人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處分遺產。第 1225 條規定,遺贈使特留分權利人所得不足時,可以按不足數額扣減;有數名受遺贈人時,按各自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實務上,遺囑指定遺產分配、指定應繼分或遺贈的法律性質與扣減方式,可能因文義及處分內容而有爭議。遺囑並不因侵害特留分就全部無效,通常是就不足部分處理。
第 1225 條的文字以遺贈為扣減對象。已在生前完成的贈與,原則上不是遺贈,不能只因其他繼承人最後取得較少,就直接依第 1225 條請求返還。
但這不表示所有生前移轉都不必查。仍要確認贈與是否成立、是否已交付或辦妥登記、受領人是否有代理權、贈與人當時是否能理解處分效果,以及是否有詐欺、脅迫、偽造或附負擔未履行等問題。不同事由的請求權、舉證及期間各不相同。
以贈與人死亡為生效條件的死因贈與,與一般生前贈與不同。死因贈與能否類推特留分扣減,裁判與學理仍有不同看法,須依契約內容與個案見解處理,不宜下固定結論。
民法第 1173 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有贈與時,原則上把贈與價額加入應繼財產計算,再從受贈繼承人的應繼分扣除;被繼承人在贈與時表示反對歸扣者除外。
條文中的「分居」是分家、另立生活所受的財產給付,不能直接理解成夫妻感情不睦而分開居住。一般生活補助、節慶贈與或購屋資助,是否屬條文列舉的特種贈與,要看贈與目的與證據。
歸扣是遺產分割的計算規則,不等於把受贈財產原物返還遺產。贈與價額依贈與時的價值計算。
| 比較項目 | 特留分扣減 | 特種贈與歸扣 |
|---|---|---|
| 主要依據 | 民法第 1225 條 | 民法第 1173 條 |
| 處理對象 | 遺贈,以及裁判上可能適用或類推適用的遺囑指定應繼分、指定分割方法 |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受的特種贈與 |
| 目的 | 補足特留分權利人的不足額 | 計算共同繼承人間的應繼財產與分割數額 |
| 法律效果 | 權利人須向應負扣減義務的人行使權利,侵害範圍內發生扣減效果 | 把贈與價額加入計算,再從受贈繼承人的應繼分扣除,原物原則上不因此返還 |
| 重要例外 | 生前已完成的一般贈與,不能只因侵害特留分就直接依第 1225 條扣減 | 被繼承人在贈與時表示反對歸扣,或贈與目的不屬條文所列情形,可能不適用 |
民法第 1225 條本身沒有另列行使期間。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695 號民事判決認為,特留分扣減權可類推適用民法第 1146 條第 2 項,自權利人知悉特留分受侵害時起二年內行使,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也受限制。
該判決並區分「知道遺囑內容」與「知道遺囑已履行而造成特留分受侵害」。如果遺囑尚未履行,僅看到遺囑未必已發生現實侵害,二年期間不能一概從閱覽遺囑當日計算。個案仍應保存遺囑交付、不動產登記、存款領取、通知及權利主張的日期,分別確認起算點;等待家族協商不當然停止期間。
不動產謄本、贈與契約、匯款、稅務資料、用印及登記文件,可以確認移轉過程;接近行為時點的病歷、認知評估、錄音錄影與見證資料,則可能用來判斷意思能力與自由意志。
單有親屬間口頭說法,通常不足以完整證明贈與內容。相反地,已辦登記也不會排除所有無效、撤銷或代理權爭議。法院會把文件形成時間、處分原因、本人參與程度與後續履行情形一併判斷。
生前贈與、遺囑、保險及信託的生效時間與限制不同。安排財產時,應把標的、受益人、附負擔、歸扣意思及遺囑特留分分開記載;發生爭議時,則先建立財產移轉時間軸,再選擇相應請求。
這些作法不能保證日後沒有爭議,但可讓處分原因與當事人意思有資料可查。
特留分扣減主要處理死亡後生效的遺產處分;生前贈與則須另查贈與效力與第 1173 條歸扣。是否能取回財產,取決於法律行為性質、遺產內容、證據與期間,不能用「生前送掉就一定追不回」概括。
※ 本文為一般法律知識整理,不是個案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