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父親過世後,兄弟姊妹調閱遺產資料才發現:名下不動產早在三年前全數過戶給大哥,帳戶裡只剩幾十萬。也有另一種版本:財產還在,但遺囑寫著「全部由長子繼承」。
遺囑將全部財產留給一人,與被繼承人生前已完成贈與,適用的法律規定不同。無論是主張特留分、回應其他繼承人追討,或預先安排財產,都須先確認移轉方式、時點及被繼承人當時的意思能力。
三個步驟:先確定應繼分,再乘以特留分比例,最後確認基數。假設繼承人是配偶加兩名子女,每人應繼分三分之一,子女的特留分就是六分之一。基數依第 1224 條,是「依第 1173 條算定的應繼財產」扣除債務後的數額;注意,這裡的應繼財產已經把應歸扣的特種贈與加回來了。
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全數分配給一人,或遺贈給繼承人以外之人,導致其他繼承人所得低於特留分時,受侵害的繼承人可以按不足數額行使扣減權。特留分權利人的權利概括存在於遺產上,可以在分割遺產或塗銷繼承登記等訴訟中主張。遺囑本身仍然有效;扣減僅調整侵害特留分的部分。遺囑的要式與效力問題,另見遺囑怎麼立才有效。
第 1225 條的扣減對象是遺贈,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生效的無償處分。生前已完成的贈與,原則上屬被繼承人對自己財產的處分,不直接適用遺贈扣減規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30、77 號判決(地方法院層級)中,母親生前作成代筆遺囑及贈與契約,將名下不動產分配給四名子女與孫子,未分配給另外兩名子女。該兩名子女主張遺囑無效,並主張贈與侵害特留分而應扣減。法院認定遺囑有效,且贈與契約屬生前贈與,不能類推適用民法第 1225 條的扣減權;繼承人並應承受被繼承人的贈與債務,將不動產移轉給受贈人。該兩名子女獲確認的特留分各為十二分之一,但可供計算與分配的遺產已因生前贈與而減少。
至於死因贈與(以贈與人死亡為生效條件的贈與)能否類推適用扣減規定,學說與實務有不同看法:有見解認為其性質近似遺贈,可以類推適用;也有見解以法無明文為由採否定說。因此,契約被認定為生前贈與或死因贈與,將直接影響能否主張扣減。
第 1173 條規定:繼承人中有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從被繼承人受有贈與,該贈與價額應加入應繼財產計算,並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但被繼承人贈與時表示反對歸扣的,不在此限。三個重點:
生前贈與不受扣減,不代表完全無法爭執。另一項重要爭點是贈與是否有效:贈與合意是否存在(口頭交代後事不等於贈與契約;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71 號判決即指出,贈與是否成立應綜合信託登記、用印申請等間接事實推認,該案因原審調查未盡而發回);贈與時被繼承人是否已失智、受監護宣告;贈與是否附有照顧父母的負擔而未履行、被繼承人生前已撤銷(同案發回意旨之一)。附負擔贈與與法定撤銷的操作,另見子女不孝送出去的房子還能要回嗎。
實務上多認為扣減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880 號民事判決採類推民法第 1146 條第 2 項的見解,認為自扣減權人知悉特留分被侵害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 10 年者亦同。發現遺囑內容或遺產分配可能侵害特留分時,宜及早確認並行使權利。
Q1:爸爸遺囑寫「全部給大哥」,其他子女還能主張權利嗎? 不是。遺囑處分侵害特留分時,你可以行使扣減權,取回特留分不足的部分。以子女而言,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一半;拿不回應繼分,但仍有法定最低比例的保障。
Q2:爸爸生前就把房子過戶給大哥了,我還能主張特留分嗎? 原則上很難。實務見解認為生前贈與不受特留分扣減。可以檢視過戶是否真有贈與合意、當時父親的意思能力、是否屬結婚、分居或營業的特種贈與(歸扣),以及贈與是否附有未履行的負擔。各項主張都需要相應證據,宜整理事實與資料後再決定。
Q3:媽媽失智後才把存款轉給看護的弟弟,怎麼辦? 意思能力是重點爭點。調病歷、失智量表、就醫紀錄,確認轉帳時點與失智進程的關係;若轉帳時已無意思能力,該處分可能無效,款項應返還遺產。另外也要檢視是否構成擅自提領的問題。
Q4:我是受贈的那個子女,兄弟姊妹揚言提告,我該怎麼準備? 可保存贈與契約、贈與人親自表達意願的紀錄、照顧義務履行情形及贈與稅申報資料。若贈與附有負擔,也應保留履行紀錄。日後如爭執合意或意思能力,這些資料可供法院判斷。
Q5:長輩想把財產多留給照顧自己的子女,怎麼做才不會被改變結果? 在意思能力健全時進行規劃,可就贈與或遺囑作成過程保留影音與見證資料;附負擔贈與應寫明負擔內容及未履行的效果;如有排除歸扣的意思,也應明確記載。這些資料有助於日後確認立遺囑人或贈與人的真意。
特留分扣減原則上處理遺囑處分,不當然及於生前贈與;歸扣則限於法定特種贈與,並影響應繼分計算。繼承人應在繼承開始後儘速確認處分方式及期間;對長輩而言,規劃做得越早、越正式,留給子女的就越是財產而不是官司。
若對遺產分配、生前移轉或財產安排有疑義,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整理財產移轉方式、時點與證據,並評估特留分、歸扣或贈與效力等問題。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