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AUG 2026 張倍齊律師
盾牌與法律文件,象徵遺囑、特留分與繼承權保障
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修法已於 2026 年 8 月 17 日公布,但截至 2026 年 9 月 5 日尚未施行。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新規定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在新法施行前開始的繼承,不能直接套用刪除後的規定。
這次修法刪除的是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不是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順位。新法施行後,如果沒有有效遺囑,兄弟姊妹仍可能以第三順位繼承人身分取得遺產;如果有有效遺囑,立遺囑人才可以不再為兄弟姊妹保留最低比例。個案的新舊法分界,原則上看被繼承人死亡時新法是否已施行,不看三讀日,也不以遺囑作成日為準。
| 個案情況 | 兄弟姊妹是否可能取得遺產 | 判斷重點 |
|---|---|---|
| 被繼承人在新法施行前死亡 | 可能有法定應繼分,也可能有舊法特留分 | 原則上依繼承開始時有效的舊法處理;分割、登記或訴訟較晚發生,不會因此自動改用新法 |
| 被繼承人在新法施行後死亡,沒有有效遺囑 | 若輪到第三順位,仍可依法繼承 | 新法沒有刪除民法第 1138 條的兄弟姊妹繼承順位 |
| 被繼承人在新法施行後死亡,有效遺囑把遺產留給他人 | 不能再以兄弟姊妹特留分要求保留最低比例 | 仍要檢查遺囑方式、遺產範圍,以及配偶、子女、父母或祖父母是否有特留分 |
| 被繼承人有子女,或無子女但父母仍在世 | 兄弟姊妹通常尚未進入本次繼承順位 | 先決定誰是實際繼承人,再談應繼分與特留分 |
| 遺囑在新法施行前寫成,被繼承人在施行後死亡 | 原則上依死亡時有效法律判斷 | 遺囑日期不是新舊法分界;仍要檢查遺囑是否有效及內容是否需要調整 |
查核修法時,應把修正條文與生效狀態一起看:法規資料庫列出的新條文,可能仍在等待施行。本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223 條及生效狀態與總統府公布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交叉核對;實際案件仍須查明死亡時適用的版本。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 條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原則上不適用施行後的規定。若死亡發生在新法施行前,即使遺產分割、繼承登記或訴訟到施行後才處理,通常仍不能只因處理日期較晚就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
施行法使用「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的文字,本文不自行推算另一個日期取代官方生效狀態。實際辦理繼承、遺囑或訴訟時,應再以死亡日期及當日官方法規狀態核對。
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除配偶外,血親繼承順位依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這次沒有修改第 1138 條,因此兄弟姊妹仍是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
法定應繼分處理的是沒有其他有效安排時,各繼承人依法分得多少;特留分則是在有遺囑、遺贈或其他處分影響最低保障時,法律仍保留給特定繼承人的比例。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後,沒有遺囑的案件仍照法定順位分配;真正改變的是立遺囑人處分遺產時,不再受兄弟姊妹最低保障的限制。
需要先確認各順位與基本比例時,可搭配繼承人順位、應繼分與特留分怎麼算。但實際計算仍要以死亡當時的配偶及親屬狀態為準,不能把所有在世親屬都同時放進分母。
假設被繼承人沒有子女,父母及祖父母均已死亡,留下配偶、兄弟甲與姊妹乙。依民法第 1144 條,配偶與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是二分之一;剩餘二分之一由甲、乙平均,因此甲、乙的應繼分各為四分之一。
新法施行前的民法第 1223 條舊法內容,將兄弟姊妹特留分定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因此下列舊法算例是四分之一再乘以三分之一。
| 情況 | 配偶 | 兄弟甲 | 姊妹乙 |
|---|---|---|---|
| 沒有有效遺囑 | 法定應繼分二分之一 | 法定應繼分四分之一 | 法定應繼分四分之一 |
| 新法施行前死亡,遺囑把全部遺產留給配偶 | 仍須依個案核對遺囑及特留分 | 舊法特留分為應繼分三分之一,即遺產十二分之一 | 舊法特留分為應繼分三分之一,即遺產十二分之一 |
| 新法施行後死亡,遺囑把全部遺產留給配偶 | 依有效遺囑及其他法律關係處理 | 不再有兄弟姊妹特留分 | 不再有兄弟姊妹特留分 |
這個例子也說明,兄弟姊妹在新法施行後「沒有特留分」,不等於「沒有繼承權」。有沒有有效遺囑,結果可能完全不同。遺產中若另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保險金、共同財產、債務或生前贈與,還要先確認哪些財產真正進入遺產,再計算比例。
2026 年 8 月 17 日公布的民法第 1223 條修正條文刪除兄弟姊妹一款。新法施行後,仍保留:
特留分不能只看親屬稱謂。必須先依死亡時的婚姻與親屬狀態判斷誰是該次繼承的實際繼承人,再計算其應繼分與特留分。例如有子女實際繼承時,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不會同時成為該次繼承的後順位繼承人。祖父母的特留分與規劃方式,可另看祖父母有特留分嗎?繼承順位與遺囑限制。
遺囑在新法施行前作成,不代表永遠適用舊法。遺囑是立遺囑人死亡後才發生繼承上的效果,原則上仍須依死亡時有效的法律判斷。反過來說,死亡已發生在新法施行前,也不能因後來新法施行,就直接把兄弟姊妹的舊法權利刪除。
不必只因修法就機械式重寫每一份遺囑,但應檢查:
既有遺囑的檢查方式可參考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後,既有遺囑要重寫嗎?;無子女夫妻則可搭配無子女夫妻一方過世,遺產會全部留給配偶嗎?。
本次正式公布的範圍是民法第 1223 條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沒有同時新增非婚伴侶、照顧者或手足配偶的法定繼承權,也沒有規定只要長期照顧就當然取得遺產。
民法第 1149 條原本已有遺產酌給制度: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得依所受扶養程度及其他關係,由親屬會議酌給遺產。它重視的是被繼承人生前對請求人繼續扶養等法定要件,不能只以曾提供照顧或共同生活就直接等同繼承權。希望由非婚伴侶或特定照顧者取得財產時,可再看單身或非婚伴侶如何安排遺產。
修法已公布,但截至 2026 年 9 月 5 日尚未施行。施行前開始的繼承,不能直接以新條文排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
可以。若沒有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父母,而兄弟姊妹仍在世,兄弟姊妹仍可能以第三順位繼承人身分取得遺產;另有配偶時再依第 1144 條分配。
原則上不會。民法第 1147 條以死亡作為繼承開始時點,施行法第 1 條也以繼承何時開始處理新舊法。仍要依個案核對有無特別過渡規定及其他法律關係。
不會只因修法就自動失效。遺囑是否有效仍看法定方式與內容;涉及兄弟姊妹特留分的限制,原則上依立遺囑人死亡、繼承開始時有效的法律判斷。
一般不會只因父母是先死亡的兄弟姊妹,就依民法第 1140 條代位繼承;第 1140 條的代位繼承限於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若兄弟姊妹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死亡,可能涉及其已取得權利再由自己的繼承人承受,是另一個問題。
不當然。本次修法沒有新增照顧者法定繼承權;是否可能依遺囑、契約、遺產酌給或其他制度取得財產,要分別檢查要件與證據。
可先說明「死亡日期、是否有遺囑、家族關係及主要財產」。先決定適用新法或舊法、實際繼承順位與遺產範圍,才能計算應繼分或特留分。
※ 本文法規核對至 2026 年 9 月 5 日。民法第 1223 條修正條文已公布但尚未施行;實際案件仍須依死亡日期、當時有效法規、親屬關係、遺囑方式、遺產與債務資料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