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施行日與新舊法分界

29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遺囑與特留分法律規定示意圖

法律狀態(查核日 2026 年 7 月 29 日)
立法院已三讀通過《民法》第 1223 條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 12 條,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三讀條文明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總統尚未公布,因此現階段無法寫出確切施行日。修正條文施行前,現行規定仍然適用。

立法院於 2026 年 7 月 28 日三讀通過修法,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這項修法沒有動到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人身分,沒有遺囑時,兄弟姊妹仍可能依法繼承。

改變的是另一件事:被繼承人以有效遺囑安排遺產時,不再需要為兄弟姊妹保留最低比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祖父母的特留分,都沒有因為這次修法而刪除。

修正後由誰享有特留分

修正前的《民法》第 1223 條列了五類特留分權利人。刪除兄弟姊妹後,剩下四類:

被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或祖父母時,遺囑能處分到什麼程度,仍要看實際的繼承順位,以及這些人的特留分是否受影響。

三讀通過的當天,法律還沒有變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 12 條,明定本次修正的《民法》第 1223 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並排除同法第 11 條第 2 項「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的一般規則。

時間點分成三段:

  1. 2026 年 7 月 28 日:立法院完成三讀議決。
  2. 總統公布:尚未發生,日期待確認。
  3. 公布後六個月:修正條文從這一天起適用。

在總統公布以前,施行日無法寫成任何一個確定日期,也不能拿 7 月 28 日往後推算六個月。這段期間,現行《民法》第 1223 條仍然有效,實際成為繼承人的兄弟姊妹,仍得依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主張特留分。

新舊法以死亡日期為分界,不是以遺囑日期

《民法》第 1147 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 條規定,繼承在修正前開始者,原則上不適用修正後的規定。

判斷兄弟姊妹還有沒有特留分,看的是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的日期:

遺囑寫在什麼時候,不是分界點。遺囑在新法施行前作成、立遺囑人在施行後死亡,原則上仍依繼承開始時有效的規定判斷。反過來也一樣:遺產分割、繼承登記或訴訟發生在施行後,只要死亡日在施行日前,仍原則適用舊法。

兄弟姊妹仍在法定繼承順位上

《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的繼承順序沒有修正。除配偶外,血親繼承人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沒有有效遺囑時,兄弟姊妹仍可能依第三順位繼承;是否實際由兄弟姊妹繼承,要看有沒有前順位繼承人,以及配偶是否共同繼承。

有有效遺囑時,情況不同。被繼承人若以遺囑將遺產留給配偶、伴侶、照顧者或公益團體,而繼承在新法施行後開始,兄弟姊妹不能再單憑手足身分主張特留分。遺囑本身仍須符合法定方式,其他特留分權利人的權利也要一併確認。

同樣一個人、同樣一群兄弟姊妹,結果差在有沒有一份有效遺囑,而不是修法直接取消了兄弟姊妹的繼承權。

受扶養的兄弟姊妹,現行法另有酌給遺產的規定

《民法》第 1149 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的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這條規定現行有效,不因本次修法而變動。長期受兄姊或弟妹扶養的人可能適用,但須符合受繼續扶養的要件,不是有扶養事實就當然取得。

酌給遺產原則上由親屬會議處理。依《民法》第 1132 條,無法定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或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的,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能否酌給、酌給多少,由法院依具體的扶養狀態、請求人的生活與謀生能力等情形認定。完整要件與法院實際認定的案例,見「單身或非婚伴侶如何安排遺產」

這次三讀通過的,只有兩個條文

法務部於 2026 年 6 月 2 日預告《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內容除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外,還包括修正遺產酌給規定、增訂繼承人特別貢獻規定,以及相關適用期限,全案共 5 條。

7 月 28 日完成三讀的,是其中的《民法》第 1223 條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預告草案的其餘部分沒有一併通過。

因此,長期照顧者目前並未因本次修法取得新的法定請求權;遺產酌給則是原本就有的規定,不是這次新增的。尚未通過的草案內容,也還不能當成現行法引用。

施行前後的兩種時間問題

施行日前死亡、施行後才分割遺產:原則上仍適用修正前規定。分界看的是死亡日,不是遺產申報、分割、登記或訴訟的日期。

現在先立遺囑,等新法施行:遺囑現在就可以依法作成,但兄弟姊妹能不能主張特留分,取決於立遺囑人何時死亡。繼承在施行前開始,原則上仍受舊法限制;在施行日或之後開始,才適用修正後規定。

修法生效後,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不再限制遺囑安排。法定繼承順序、遺囑的法定方式,以及其他人的特留分,仍是各自獨立要確認的事。

不同家庭情況的後續處理

修法本身不會使既有遺囑失效。原遺囑是否需要重作、前後遺囑如何處理,見「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後,既有遺囑要重寫嗎?」。無子女夫妻要讓房屋或主要財產留給配偶,還要處理父母、祖父母的特留分與夫妻剩餘財產,見「無子女夫妻一方過世,遺產會全部留給配偶嗎?」

※ 本文依 2026 年 7 月 28 日三讀資料撰寫,查核時總統尚未公布修正條文,確切施行日尚待公布後確認。本文僅說明一般法律規則,具體案件仍應依繼承開始時間、親屬關係、遺囑內容及遺產資料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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