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承租人將全部或一部房屋再出租給他人時,會形成出租人、轉租人與次承租人三方關係。轉租並非一律違法,但須同時確認原租約、房屋用途及出租人是否已書面同意。
對出租人而言,未經同意轉租可能構成終止事由;對次承租人而言,上層租約終止時可能必須搬遷,押金也通常只能向轉租人請求。本文分別說明三方的權利義務。
民法之外,供居住使用的住宅租賃另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依該條例第 9 條,轉租人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才能轉租租用住宅的全部或一部;民法「一部轉租原則上可以」的預設,在居住用住宅被拉高成「一律要書面同意」。同條還有兩個常被忽略的義務:簽轉租契約時,要向次承租人提供這份書面同意文件,並在轉租契約載明與原租約的範圍、期間與終止事由;簽約後 30 日內要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時,依第 10 條,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出租人行使終止權時,應於終止前 30 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因此,居住用住宅的轉租同意應以書面作成。店面、辦公室等非居住用租賃,則適用民法第 443 條的規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14 號判決(房東勝訴)中,租約明文禁止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房客仍將二樓出租,並以房東經常到店、參加聚會及與房客互動為由主張默示同意。法院不採此項抗辯,並指出默示同意必須有足以間接推知同意的舉動,單純沉默不算,最後准許終止租約、限期遷讓及假執行。
因此,轉租人應取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並將同意範圍、期間及條件記載清楚。
經同意或契約允許一部轉租時,會同時存在兩層契約:原出租人與承租人的租約繼續存在,承租人另與次承租人訂立租約。依第 444 條,次承租人造成租賃物毀損或其他損害時,承租人仍應對原出租人負賠償責任。承租人對原出租人負有原租約義務,對次承租人則須履行修繕、押金返還等出租人義務。相關內容可參考房東出租時應注意的事項。
與轉租人簽約時,應確認下列事項:
簽約前應核對權狀或謄本,確認出租人的身分;對方自稱二房東時,應要求提供原租約與轉租同意書,並確認次租約的期間不超過上層租期。
偶爾分租一個房間,與持續承租住宅後轉租並經營管理的業務不同。後者可能屬《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所規範的包租業;依法應由公司經營,並配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承租人與屋主如與此類業者簽約,應確認其公司登記、營業資格及契約關係。
Q1:租約沒寫可不可以轉租,我分租一間房間給朋友,違法嗎? 供居住使用的住宅,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9 條,全部或一部轉租都須取得出租人書面同意;收取租金而分租房間給朋友亦同。非居住用租賃則適用民法第 443 條:契約未另有反對約定時,原則上得為一部轉租。處理前應檢查租約是否記載不得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並以書面取得出租人同意。
Q2:我是房東,發現房客整層轉租給別人,可以直接把裡面的人趕走嗎? 不能自力驅離。正確作法:依約或依法終止與房客(二房東)的租約後訴請遷讓返還房屋;屋內實際占有的次承租人,原則上應一併列為被告(對其依所有權請求返還),判決才能確實對每一位占有人執行。自行換鎖、斷水電反而讓自己涉險。
Q3:我跟二房東簽約,大房東說租約終止要我搬,我付的押金和預繳租金怎麼辦? 你與大房東間沒有契約關係,原則上難以對抗其返還請求;押金與已付租金要向二房東依債務不履行求償。實務上可先與大房東協商搬遷期限或直接承租的可能,同時對二房東保全求償(必要時假扣押)。
Q4:房東收了我室友(次承租人)的租金好幾個月,還能主張不同意轉租嗎? 出租人如長期直接收受次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能被認定有默示同意轉租的行為;單純知情或沉默則未必足夠。仍須依收受名義、期間及雙方往來內容判斷。
Q5:當二房東賺價差,需要什麼資格嗎? 偶一為之的個人分租與「以包租為業」不同。後者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架構下屬包租業,應以公司形態經營並受管理規範。規模化經營前,應先確認業者身分及契約符合相關規定。
轉租是否合法,須先檢視原租約、房屋用途及出租人的同意;三方責任則依各自契約關係判斷。出租人應明確約定是否准許轉租,轉租人應取得書面同意,次承租人則應查詢謄本、原租約及同意文件。
若出租人發現房屋遭轉租、轉租人收到終止通知,或次承租人面臨搬遷與押金爭議,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釐清契約關係、固定證據,並處理終止、返還房屋或押金請求。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