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被保險人過世後,死亡保險金是否列入遺產,須先確認保單是否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如同時拋棄繼承,也須分別判斷其受益人身分與繼承人身分的法律效果。
保單的受益人欄位會影響保險金由受益人個人取得,或列入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分配,也會影響該筆款項是否用於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死亡保險金的請求權,是保險契約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由受益人取得給付。保險金不先成為被繼承人的財產,再由受益人繼承。因此,第 112 條明定: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繼訴字第 31 號民事判決(2026 年 2 月 12 日)中,被繼承人投保並指定配偶為受益人。原告主張,配偶已領取保險金,不應再從遺產扣還喪葬費。法院認為,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屬配偶個人財產,不能僅因配偶領有保險金,就否定其喪葬費返還請求。
法院另依 LINE 對話、郵政匯款資料、殯葬服務契約及規費收據等,認定配偶已支付 50 萬元給協助辦理後事的親屬,並衡量有單據的支出及習俗雜支,准許從遺產先行扣還。50 萬元是這件案件的證據與合理性判斷,不是每件繼承案件都可扣還的固定金額。請求返還者仍應提出付款與用途資料,說明費用確實支出,且依一般倫理觀念屬必要的喪葬費。
上述判決附表一第 31、32 項,分別列有新光人壽保單 470,000 元、合作金庫人壽保單 1,150,085 元的保險價值準備金,合計 1,620,085 元。該案法院依保險公司函覆、要保資料及其他證據認定遺產範圍,當事人對這些項目未爭執。這兩張保單與前述指定配偶為受益人的中國人壽、富邦人壽保單不同,不能把不同契約的款項混為一談。
整理自己的保單時,應向保險公司逐張確認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死亡時契約狀態及給付項目,再判斷哪些權利列入遺產;不能只憑商品名稱,或將同一保單的死亡給付與價值準備金不加區分地重複計算。
裁判查核:同案 2026 年 8 月 5 日裁定更正附表三找補義務人的欄名,未變更本文引用的喪葬費與保單項目。本文說明該第一審判決的個案判斷,不據此宣稱判決已確定。查核日期:2026 年 9 月 7 日。
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時,繼承人可能評估拋棄繼承(程序見拋棄繼承怎麼辦理)。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不是遺產,受領權源自保險契約上的受益人地位,與是否具有繼承人身分不同。拋棄繼承的人,仍可依受益人身分請求保險金;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原則上也不能就該筆保險金受償。
如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依第 113 條作為遺產。拋棄繼承者不再受領該筆遺產;未拋棄者則須在繼承關係中處理被繼承人的債務。因此,受益人欄的記載會直接影響保險金是否列入遺產。
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此時不能只看原指定人的姓名。以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二十五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為例,身故給付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死亡,除事故發生前已另行指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其他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若實際保單有這類約定,法定繼承人是依保險契約取得給付,不能只因名稱含「繼承人」就將保險金視為遺產。應先核對實際契約及受益人安排,再依保險法第 112 條、保險法第 113 條區分指定受益人的給付與未指定受益人的遺產。
受益人未隨家庭狀況調整。依保險法第 111 條,受益人指定後,要保人除已聲明放棄處分權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行使此項處分權未通知保險人時,不得對抗保險人。離婚、再婚或受益人死亡後,宜一併檢查保單受益人是否仍符合安排(可搭配遺囑怎麼立才有效與財產傳承規劃)。
受益人故意加害被保險人。依保險法第 121 條,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均喪失受益權;因該受益人喪失權利而致無受益人受領時,保險金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若加害人同時是要保人,另須檢查同條第 3 項: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保險人不負死亡保險金給付責任;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時,保單價值準備金依該項規定處理。受益人欄如記載「法定繼承人」,原則上仍屬指定受益人,保險金不列入遺產,但受領範圍與比例仍應依保單條款判斷。希望由特定人受領者,可直接記載姓名並定期確認。
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依遺贈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但高齡投保、重病投保、躉繳大額,或保費與保額顯不相當等情形,稅務上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調整,應另由會計師評估。即使稅務上計入課稅,民事上是否屬遺產仍依保險法及契約關係判斷,兩者不宜混同。
Q1:我已經拋棄繼承了,保單受益人寫我,還能領嗎? 能。保險金是你以受益人身分取得的個人財產,不是遺產;拋棄繼承不影響。領取時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即可,不需要其他繼承人同意。
Q2:爸爸負債比財產多,但有一張保單沒寫受益人,怎麼辦? 未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屬於遺產,債權人可依繼承債務關係主張。評估拋棄或限定繼承時,應將該筆保險金與其他遺產、債務一併計算。
Q3:受益人欄寫的是媽媽,但媽媽比爸爸早過世,這筆錢歸誰?先查保單是否另有次順位或替代受益人安排,不能直接認定是爸爸的遺產。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二十五條對這種情形另有以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的約定;你的保單是否採取相同內容,須看契約與批註。若依契約由法定繼承人擔任受益人,仍是保險金受益權;真正未指定受益人且無其他有效安排時,才依第 113 條作為遺產處理。
Q4:其他繼承人說我領了保險金就該少分遺產、或該負擔全部喪葬費,有道理嗎? 原則上沒有。判決區分受益人的個人財產與遺產分配、債務: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不計入受益人的應繼分;代墊的喪葬費如屬繼承費用,仍可依規定請求由遺產支付。
Q5:聽說保險金免遺產稅,那多買保險就能節稅? 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原則上不計入遺產總額(遺贈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但實務對高齡、重病、躉繳、短期密集投保等情形有依實質課稅調整的空間。「買保險=免稅」是過度簡化,大額規劃前請併同會計師評估。
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原則上屬受益人個人財產,拋棄繼承不影響其請求權;未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及被繼承人名下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則可能列入遺產。處理前應逐張確認保單記載、受益人狀態及給付性質,再計算遺產範圍與債務清償。
受益人欄位會直接影響保險金歸屬。若您正在處理保險金是否列入遺產、拋棄繼承後能否領取,或希望生前安排保單受益人與遺囑,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確認各張保單的受益人、契約條款及稅務與繼承關係。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