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規劃要注意什麼?從張榮發遺囑案看形式、見證人與特留分

30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遺囑會在遺囑人死亡後才發生作用。屆時已無法再向本人確認內容,因此法律要求遺囑依一定方式作成。規劃時除了財產如何分配,也要確認立遺囑時的意思能力、所採形式的全部要件、見證人資格,以及內容是否涉及特留分。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先生的密封遺囑爭議,最後由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764 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該案可用來理解法院如何審查遺囑能力,以及密封遺囑的見證人指定與本人陳述,但判決仍是依該案證據所作的個案判斷。

張榮發遺囑案處理了哪些問題?

立遺囑時是否具有遺囑能力

案件中的一項爭議,是張榮發先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作成密封遺囑時,是否具有遺囑能力。原審綜合醫療紀錄、立遺囑前數月處分財產的情形及相關證人陳述,認定其當時具有遺囑能力;最高法院認為原審的認定並無違法。

這項判斷不表示只要有交易紀錄或錄影,遺囑能力就一定不會受到爭執。法院會針對作成遺囑當時的狀態,綜合醫療資料、日常決策情形、在場人員陳述及其他證據判斷。若立遺囑人年事已高、正在治療或認知狀態曾有明顯變化,可在取得本人同意並兼顧醫療隱私的情況下,保存與當時狀態有關的資料。影像或醫療資料是可能使用的證據,不能代替法定遺囑程序,也不能單獨保證遺囑有效。

密封遺囑的見證人如何指定

民法第 1192 條要求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密封遺囑,並陳述該文件是自己的遺囑。最高法院在本案說明,法律沒有規定見證人必須在公證人面前才由遺囑人指定。法院仍須綜合遺囑人的言行、與見證人的關係、和公證人的互動,以及見證人是否在場參與程序等情形,判斷見證人是否確由本人指定。

是否一定要說出特定文字

最高法院也指出,遺囑人向公證人表示密封文件是自己的遺囑,不以逐字說出「為自己之遺囑」為限,也不必向公證人或見證人說明遺囑內容。仍須從當時言行判斷,遺囑人是否已表明該密封文件是自己的遺囑。本案認定符合要件,不代表其他案件可以省略本人確認或其他法定程序。

誰可以立遺囑?

依民法第 1186 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必取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可立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除了年齡與行為能力身分,立遺囑人在作成遺囑時,仍須能理解所作財產安排及其意義。是否具備遺囑能力,發生爭議時要依立遺囑當時的具體情形與證據判斷。

民法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

民法第 1189 條列出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及口授五種遺囑。不同形式各有獨立要件,不能只因文件名稱寫著「遺囑」,就認為已符合規定。

形式 主要法定要件 見證人 另須注意
自書遺囑 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簽名;增減或塗改處須依第 1190 條註明並另行簽名 不需要 打字後簽名不等於自書全文
公證遺囑 遺囑人在公證人前口述,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認可後記明日期並由相關人員簽名 二人以上 遺囑人不能簽名時,須由公證人記明原因並使其按指印
密封遺囑 遺囑人先在遺囑上簽名,密封後在封縫簽名,再向公證人提出並完成第 1192 條所定程序 二人以上 遺囑不是本人書寫時,須陳述繕寫人的姓名及住所
代筆遺囑 遺囑人口述,由一位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認可後記明日期及代筆人姓名,再由全體見證人與遺囑人簽名 三人以上 遺囑人不能簽名時,依第 1194 條按指印代替
口授遺囑 限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使用其他方式時,依第 1195 條以筆記或錄音方式作成 二人以上 另有存續期間及遺囑人死亡後確認真偽的程序

密封遺囑形式有欠缺時

依民法第 1193 條,密封遺囑如果沒有符合第 1192 條的方式,但文件本身符合第 1190 條自書遺囑的全部要件,仍可發生自書遺囑的效力。是否符合自書遺囑要件,仍要逐項檢查,不能只因文件由本人簽名就直接適用。

口授遺囑的效力期間與確認程序

口授遺囑只適用於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的情況。依民法第 1196 條,自遺囑人可以使用其他方式立遺囑時起,經過三個月,口授遺囑即失效。第 1197 條另要求見證人之一或利害關係人,在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對認定有異議者,可以聲請法院判定。

哪些人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

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其餘四種形式所需的見證人,則要符合民法第 1198 條。下列人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

  • 未成年人。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
  •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
  • 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的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選定見證人時,應先依預定的遺產分配內容確認誰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見證人和這些人的親屬關係。若不具資格者擔任見證人,並因此沒有達到該種遺囑所需的合格人數,可能使法定形式不完整。見證人的職業本身不會排除第 1198 條的限制,仍須檢查其身分與利害關係。

遺囑內容仍須計算特留分

民法第 1187 條允許遺囑人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依第 1223 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修法提醒:立法院已於 2026 年 7 月 28 日三讀通過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施行前繼承開始的案件,仍適用現行規定。新舊制分界與遺囑因應,見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施行日與新舊法分界

特留分不是直接以死亡時所見的財產總額乘上固定比例。第 1224 條規定,要從依第 1173 條算定的應繼財產中扣除債務,再計算特留分。繼承人範圍、應繼分、債務及依法應計入的贈與,都可能影響結果。

遺囑或遺贈使應得特留分的人所受數額不足時,第 1225 條規定其得按不足數額,從遺贈財產扣減;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按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這類爭議不宜簡化成「遺囑整份當然無效」。扣減的對象、方法、行使方式及期間,可能受到遺囑內容、財產移轉情形與實務見解影響,須依個案資料確認。

作成遺囑前可先確認的資料

  • 家庭關係:列出可能的法定繼承人,確認是否有代位繼承、收養、婚姻或親子關係問題。
  • 財產與債務:整理不動產、存款、投資、公司權益、保險、債務及生前贈與;不同資產的權利狀態與移轉方式不一定相同。
  • 分配內容:明確記載受益人、標的、比例及替代安排,避免只用家族稱謂或不完整的財產描述。
  • 遺囑形式:依本人書寫能力、健康狀況、保密需求及可配合的人員,確認所選形式的每一項要件。
  • 見證人資格:比對第 1198 條,並保留見證人的身分與聯絡資料。
  • 保存與查找:安排正本的保存方式,並讓適當的人知道日後如何找到文件。錄影、影本或掃描檔不能取代依法須使用的遺囑正本與法定程序。

遺囑執行人、撤回與更新

依民法第 1209 條,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也可以委託他人指定。第 1215 條規定,遺囑執行人的職務包括管理遺產及為執行上必要的行為。是否需要指定、由誰擔任,以及權限如何配合遺囑內容,應依資產種類與家庭情況決定;指定遺囑執行人不等於排除所有繼承爭議。

家庭關係、財產內容或分配想法改變時,可以檢視原遺囑是否仍符合需要。民法第 1219 條允許遺囑人隨時依遺囑方式撤回全部或一部遺囑;第 1220 條則規定,前後遺囑相牴觸時,只有牴觸部分的前遺囑視為撤回。若要全面取代舊遺囑,文件內容與撤回範圍應清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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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遺囑規劃不能只處理分配結果。立遺囑當時的能力、法定形式、見證人資格、財產與債務範圍、特留分及後續執行,都可能影響遺囑能否依原意實現。張榮發遺囑案顯示,法院會依製作過程與全部證據判斷個案,不會只看文件名稱或其中一句話。具體遺囑仍應依當事人的家庭關係、資產狀態與可取得的證據個別檢視。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依個案資料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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