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生前契約可用於預先安排殯葬服務,塔位則涉及殯葬設施的使用權或其他權利。有些業者另以保證增值或協助轉售招攬消費者,使原本的自用安排轉為投資交易。
生前契約與合法塔位可供自用,法律也設有專門管理制度。但將殯葬商品作為投資標的時,須注意權利內容、轉售市場與詐騙風險。本文說明合法業者及設施的查核方式、契約權利與常見投資招攬手法。
生前契約(正式名稱是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受殯葬管理條例的直接管理,兩項法定保障:
購買前應確認業者是否列於主管機關核准名單,並查明信託銀行及信託契約資訊。業者如無法提出相關文件,不宜立即簽約或付款。
中央主管機關另訂有生前契約範本及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以自用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2、18 點為例,簽約前,契約與附件應有至少五日的審閱期間;簽約後十四日內,消費者可用書面解除契約,業者應依約於解除後最長三十日內退還全部已繳價款。審閱期間與簽約後的解除期間不同,應分別記錄契約交付日、簽約日及書面通知送達情形。
簽約逾十四日要求終止自用型契約時,一次繳清者的約定退還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價款的 80%;分期付款者則由已繳價款扣除約定金額,扣款比例不得高於契約總價的 20%,不是一律扣已繳款的 20%。退還比例未填載時,應退還全部價款;分期者應退還全部已繳款。業者已開始提供服務的費用另須扣除,退款期限依約最長不得逾終止後三十日。若以傳銷商身分簽約、屬訪問交易或有其他特別事由,仍須另核對適用規定;不要把上述比例直接套用於塔位使用權買賣。
塔位商品多為納骨塔特定位置的使用權,少數則以土地持分及設施組合交易。兩者的權利內容與風險不同:
如供自用,應查明殯葬設施是否經合法設置及業者營運狀況;如作為投資,還須評估實際轉售需求與市場流通性。依 2025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4、6 點,契約應揭露主管機關核准啟用文號、地址及地段地號;未指定至樓、區、排、層、號者,應有明確可選標的範圍及最新販售、選位查詢資訊。使用期間又分定期與非定期:非定期是至設施自然老舊不能修復時止,並須約定最低使用年數,不能只看銷售人員所稱「永久」兩字。既有契約仍須核對簽訂時間與當時適用規範。
招攬者可能聲稱塔位數量有限、保證回收,或已有買家願意承購。遇到此類說法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如已付款,能否解除契約及請求返還款項,須依契約條款、交易經過及相關法規判斷。實務上也有消費者依土地與塔位買賣契約約定請求業者返還款項的案例,因此應先保存契約、付款紀錄與招攬資料。
發現長輩陸續購買多份生前契約或多個塔位時,可依序進行下列處理:
這類商品的權利能否由繼承人承受,須依契約內容及權利性質判斷,並可能需要辦理名義變更或提出繼承文件:
生前契約與合法塔位可作為自用安排;生前契約並受核准制與預收費用信託規範。若以投資為目的,應特別評估轉售市場、契約內容及業者資力。購買前宜查詢核准名單、信託資訊及官方契約範本;接到高價收購來電時,不宜先行付款或提供個人資料,並可向主管機關或警方查證。
若您或家中長輩正面臨生前契約、塔位的購買決定或事後糾紛,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確認契約權利,並評估解約、返還或求償程序。
※ 本文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非針對具體個案提供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實際處理仍應依完整事實、文件及當時有效規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