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261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以下依節目原意整理為可讀文字,不是完整逐字稿。
節目以一段旁聽情境說明:只向法院表示「請幫我調查」,卻沒有說明要調查的證據及待證事實,法院無法據此辨認聲請內容。有效的證據聲明應具體指出資料種類、所在機關或持有人,以及該資料與爭議事實的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規定,當事人就有利於自己的事實,原則上負舉證責任;第 285 條要求聲明證據時表明應證事實。不過,法院並非在任何情況都不能依職權調查。依第 288 條,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的證據取得心證,且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並應讓當事人陳述意見。
例如聲請調取匯款資料時,可說明金融機構、帳戶、期間與款項爭議;聲請調取其他法院卷宗時,應提供法院、案號及所需文件。法院仍會判斷證據是否必要、是否與爭點有關,以及聲請範圍是否適當。
刑事訴訟不能直接套用民事訴訟的舉證規則。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得指出有利的證明方法。依第 163 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可以聲請調查證據,法院也得為發現真實依職權調查;涉及公平正義維護或與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的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因此,本集重點不是把調查責任全部交給當事人,而是說明提出聲請時仍須具體。收到法院文件後,還要先確認案件是民事或刑事、自己的程序身分及目前階段,再判斷適用規則。
節目中的旁聽例子,原本用來呈現當事人反覆請求法院調查,卻未指出具體資料的情況。為避免把單一旁聽片段寫成普遍經驗,本頁只保留程序問題,不保留可辨識個人特徵或對當事人的評價。
提告或答辯前,可將主張分成數項待證事實,逐項列出現有證據與尚待調取的資料。案件涉及重大權利、期間將屆至或程序較複雜時,再依爭點、證據、費用與自行處理能力評估是否委任律師。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內容的可讀整理及一般法律資訊,不是針對具體事件的法律意見。法規查核日期:2026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