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或非婚伴侶如何安排遺產?

29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單身與非婚伴侶遺產安排示意圖

壹、前言

沒有婚姻關係的伴侶,不會因為共同生活、共同負擔支出或長期照顧而取得配偶身分,也不是《民法》所定的當然繼承人。一方死亡時沒有有效遺囑或其他安排,遺產原則上依血親繼承順位處理。

立法院已於 2026 年 7 月 28 日三讀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修法施行後,有效遺囑可以不再為兄弟姊妹保留特留分,但修法沒有讓非婚伴侶取得繼承權。修正條文要等總統公布後六個月才施行(見「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施行日與新舊法分界」)。

這次修法使一部分人有更大的遺囑安排空間,卻沒有改變非婚伴侶的基本處境。想讓共同生活的人在自己死亡後取得財產,還是要在生前完成適當的法律文件。

貳、共同生活不會使伴侶成為法定繼承人

《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的血親繼承順位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另有相互繼承權,非婚伴侶不屬於配偶。單身者沒有子女時,遺產由誰繼承,仍要看父母、兄弟姊妹與祖父母的情況。

父母仍在世時,由父母依第二順位繼承;父母已死亡而兄弟姊妹仍在世時,由兄弟姊妹依第三順位繼承。即使新法已經施行,兄弟姊妹沒有特留分,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仍會依法繼承。父母及兄弟姊妹均不存在而祖父母仍在世時,則由祖父母繼承。

即使沒有上述法定繼承人,伴侶也不會因共同生活而取得繼承人身分;遺產須依無人承認繼承的程序處理。相同性別二人若已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則有配偶間的相互繼承權。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同居關係,不論共同生活多久,都不在此列。

參、遺產酌給不能取代生前安排

《民法》第 1149 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的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受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的非婚伴侶,在適用範圍內;這項規定並不以被繼承人未立遺囑為前提。

不過,這項請求必須證明生前繼續扶養等要件,法院也會衡量請求人的生活能力。最高法院曾處理一名與被繼承人同居十二年、生活費用由被繼承人負擔的請求人。法院雖認定她是受繼續扶養之人,仍因其本身有相當所得,足以維持生活,而未准予酌給(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簡抗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另有同居十數年的伴侶,在被繼承人死亡後請求酌給遺產。法院依她自己的說明,認為生活費反而多由她支付,難以認定她受被繼承人繼續扶養,因而駁回請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簡上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兩件裁判都沒有准許酌給,但理由不同:前者已證明受扶養,卻有能力維持生活;後者則未能證明受扶養。遺產酌給是死亡後依具體事實審查的制度,不能當成伴侶繼承權,也不適合取代生前的遺囑或財產安排。

肆、遺囑先決定死亡時的財產如何分配

遺囑可以指定伴侶取得一定比例的遺產,或取得特定房屋、存款、股份及其他財產。內容應足以辨識受遺贈人及財產,並說明分配的是全部遺產、一定比例或特定財產。若受遺贈人先死亡或無法受領,未列入遺囑或日後新增的財產如何處理,以及是否指定遺囑執行人,也可以在遺囑中安排。

遺囑只能處理死亡時仍屬於立遺囑人的財產。共同購買房屋的,只有死亡一方所有的持分進入遺產;房屋已出售、贈與或交付信託的,也要依死亡時的權利狀態處理。

遺囑須採《民法》第 1189 條所定方式之一,方式不備即無效,各種方式的要件不同(詳見「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後,既有遺囑要重寫嗎?」)。只留下電腦檔案、手機備忘錄、錄影或通訊軟體訊息,不能取代法定的遺囑方式。

以未婚、無子女且父母已死亡的人為例,如果他希望把全部遺產留給伴侶,修法後仍不能什麼都不做。沒有遺囑時,兄弟姊妹照樣依第三順位繼承;被繼承人在新法施行前死亡,兄弟姊妹也可能依舊法主張特留分。只有被繼承人在新法施行後死亡,且留有有效遺囑,才不再受兄弟姊妹特留分的限制。父母或祖父母實際取得繼承權時,其特留分則沒有因本次修法消失。

伍、保險、信託與生前贈與各自處理不同問題

一、保險受益人

死亡保險金指定受益人時,依《保險法》第 112 條,不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沒有指定受益人時,依同法第 113 條作為遺產。若要由伴侶受領保險金,應直接向保險公司確認保單上的受益人姓名、順位及比例。

遺囑內容若與保單不一致,不能直接認為日期較晚的文件一定優先。依《保險法》第 111 條,以遺囑處分保險利益,未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實際辦理保單受益人變更,比只在遺囑內記載更能避免日後爭議。

二、信託

信託適合處理的,是財產由誰管理、在什麼條件下給付,以及受益人需要長期生活費或照顧費時如何執行。契約信託與遺囑信託發生效力的時間不同,財產是否已移轉、受託人的權限、給付條件、期間及替代受託人,都要在文件中明定。

信託不是把財產名稱寫進契約就完成。財產權須依法移轉或為其他處分,債權人權利與稅務也不會因此當然消失。若委託人想保留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的權利,應在成立時一併規定。

三、生前贈與

生前贈與與遺囑的主要差別,在於贈與在生前成立、可能已經完成財產移轉,遺囑原則上在立遺囑人死亡後才發生效力。

把房屋、存款或股份在生前移轉給伴侶,會先改變所有權及控制權。移轉前要考慮自己是否保有足夠的生活與照顧費用,房屋日後由誰居住或處分,以及相關稅負與債權人權利。關係日後改變,並不是取回已完成贈與的法定事由;能否撤銷,要看有無法律或契約所定的原因。

陸、共同生活的財產,要留得下證明

非婚伴侶共同居住或共同出資,不代表財產都屬於雙方各半。房屋、車輛、存款、投資及公司股份,仍依登記、契約、出資及資金流向判斷。因此,房地登記謄本、買賣契約與貸款資料、頭期款與裝修的付款紀錄、共同帳戶或由一方代管財產的約定,宜保留完整,作為日後證明雙方出資關係的資料。

財產只登記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日後主張自己也有出資時,不能只依共同生活的事實推定。尤其房屋頭期款、貸款、裝修費用或共同投資金額較高時,資金紀錄與雙方約定會直接影響權利能否證明。

結語

非婚伴侶沒有法定繼承權,遺產酌給也要在死亡後證明嚴格的法定要件。若希望伴侶取得財產,不能把結果留待其他繼承人或法院決定,而應在生前完成有效安排。

遺囑處理死亡時仍屬於自己的財產;保險受益人指定決定死亡保險金由誰受領;信託可以安排管理與給付條件;生前贈與則會立即改變所有權。先釐清法定繼承人、財產權屬及共同出資,再依希望保留的控制權與給付時間選擇文件,才能避免各項安排彼此矛盾。

※ 本文依 2026 年 7 月 28 日三讀資料撰寫,兄弟姊妹特留分修正條文須待總統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確切施行日尚待公布後確認。本文僅說明一般法律規則,具體安排仍須依親屬關係、財產所有權、保單、信託、稅務及遺囑原件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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