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AUG 2026 張倍齊律師
受遺贈人先死亡與替代安排示意圖
遺囑要到立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效力。依民法第1201條,受遺贈人在這個時間以前已經死亡,遺贈不生效力;原本指定給他的財產,不會因此自動改由他的配偶或子女取得。
遺贈失效後,該財產仍屬於立遺囑人的遺產。後續是由其他有效的遺囑內容處理,或回到法定繼承,須依整份遺囑判斷。
有些遺囑會寫「將房屋遺贈給朋友甲」。如果甲比立遺囑人先死亡,甲從未因這份遺囑取得該房屋的權利。既然甲沒有取得,甲的繼承人也沒有一項已屬於甲的權利可以繼承。
這和「受遺贈人在立遺囑人死亡後才死亡」不同。後一種情形中,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時已發生效力;若受遺贈人當時仍生存,其後才死亡,已發生的遺贈權利是否進入他的遺產,須連同他是否接受或拋棄遺贈等情形處理。
兩人的死亡先後因此很重要。若死亡時間接近或資料不明,家屬印象不足以證明先後,應先確認戶籍、死亡證明及其他可證明時間的資料。
民法第1208條規定,無效或經拋棄的遺贈,其遺贈的財產仍屬於遺產。實際歸屬可能有三種情形:
原受遺贈人的家屬即使與立遺囑人關係密切,財產歸屬仍須以有效遺囑及法定繼承關係為依據。
立遺囑人若希望第一人選先死亡時改由另一人取得,可以在遺囑中預先指定備位受遺贈人。這是第一人選在遺贈生效時不能取得的替代安排,不是讓兩人依序取得同一財產。遺囑應分別說明第一人選先死亡、依法不能取得或拋棄遺贈時,備位人選是否受領。
備位人選有數人時,還要說明各自比例;第一人選與備位人選都不能取得時,也要交代財產最後如何處理。人選的姓名、身分及適用條件必須足以辨識。只寫「由他的家人取得」,可能無法確認範圍,也可能因配偶、子女或其他親屬的身分變動產生爭議。
遺囑可能保管多年。受遺贈人死亡、失聯、改名,或與立遺囑人的關係發生變化,都可能使原安排無法照預期執行。
若要改換受遺贈人,應依遺囑的法定方式重新處理。後立遺囑與前立遺囑有牴觸時,前遺囑牴觸的部分視為撤回;修改時也要保留清楚的日期、完整內容及法定形式,避免只留下數份互相不一致的文件。已有多年以前的遺囑,可再核對既有遺囑是否需要重寫。
受遺贈人先於立遺囑人死亡時,應先查明死亡先後,再通讀整份遺囑。遺囑如已指定備位受遺贈人或其餘財產的處理方式,依有效內容辦理;沒有安排的部分,才回到繼承規定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