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AUG 2026 張倍齊律師
附負擔遺贈與照顧安排示意圖
立遺囑人可以在遺贈中附加義務,例如要求受遺贈人負擔家人的生活費,或在取得款項後照顧指定寵物。依民法第1205條,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責任。
不過,遺囑只寫「要好好照顧」,很難確認何時算履行、誰能要求履行,以及未履行時要如何處理。附加義務若要實際執行,內容必須比一般生活囑咐更具體。
以照顧家人為例,遺囑應辨明受照顧者,說明應支付的項目、金額或計算方式,並交代支付期間與停止事由。醫療、照護或居住費用如何核實,由誰保存支出資料及確認履行情形,也應一併處理。
若受遺贈利益不足以支應原定義務,如何調整也需要事先說明。照顧對象是寵物時,還要寫明寵物的識別資料、飼養地點、醫療決定、生活費來源、照顧期間,以及原照顧人無法繼續時的替代安排。
民法第1205條同時限制受遺贈人的責任範圍。受遺贈人不必以超過遺贈利益的自有財產無限負擔。因此,立遺囑人要估算指定財產是否足以支應預定的照顧期間。
寵物無法以自然人或法人身分自行取得及管理財產。直接寫「把存款留給某隻寵物」,無法使金融機構把款項登記在寵物名下。
可以考慮的安排,是指定可信任的個人或適當組織取得財產,同時負擔具體的照顧義務;若財產規模、照顧期間或監督需求較高,也可評估遺囑信託,由受託人依信託目的管理及支付。
無論採哪一種方式,都要預先確認受指定的人願意承擔工作,並評估其能力、居住地與可持續照顧的期間。
附負擔遺贈和附停止條件遺贈的法律效果不同。依民法第1200條,遺贈附有停止條件時,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第1205條則規範遺贈附有義務時,受遺贈人的履行責任及責任上限。
遺囑若只有義務文字,卻沒有交代未履行的效果,仍須依遺囑內容、遺贈是否已交付、未履行原因及主張者身分,分別判斷能否請求履行或採取其他救濟。財產不會僅因受遺贈人違反義務,就當然回到遺產或移轉給別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3號判決曾在受遺贈人已承認並受領遺贈後,類推適用民法第412條第1項,判命受遺贈人履行負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13號判決則指出,附負擔不動產在交付及移轉登記前,不得先請求負擔履行;該案因繼承人尚未交付遺贈,且受遺贈人無從履行,法院未採繼承人以未履行為由所提的撤銷抗辯。兩案都取決於具體事實,不能解讀成所有附負擔遺贈都適用相同救濟。
準備遺囑時,應在整體安排中指定誰負責確認支出及照顧情形,並說明受遺贈人不能或拒絕履行時,是否由替代人接手。照顧義務終止後剩餘款項歸誰,也不宜留白。
如果需要由遺囑執行人處理交付及資料核對,或希望以信託避免款項一次交付後欠缺後續監督,也應把相應權限及管理方法寫清楚。
若財產依遺囑移轉,相關內容仍須符合遺囑法定方式;如另有契約,也要分別確認契約是否成立及其效力。
短期、金額明確的支付義務,可能用附負擔遺贈處理。若照顧期間長、受益人無法自行管理財產,或支出需要持續審核,則應評估遺囑信託是否較符合需要。
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可以協助處理遺產清冊、債務及遺贈交付。執行人的權限仍以法律及遺囑內容為準,照顧項目及監督方法仍須具體記載。
附加照顧義務時,應把照顧內容、責任上限、替代人選、監督方式及剩餘財產去向一併寫清楚。發生未履行情形後,還須確認遺贈是否已交付、未履行原因及可主張權利的人,才能選擇適當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