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是什麼?誰能當、職務權限與繼承人不配合怎麼辦

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前言

遺囑如指定房屋、存款或其他財產的分配方式,繼承開始後仍須有人清查遺產、通知繼承人、辦理登記及依遺囑交付財產。繼承人不配合時,遺囑執行人制度可協助完成這些職務。

遺囑執行人依法管理遺產並為執行遺囑所必要的行為。事前指定適當人選,可降低因繼承人意見不同而增加的執行困難。

主要規定與處理方式

  • 職務範圍:依民法第 1215 條,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並為執行遺囑所必要的行為;因這些職務所為的行為,視為繼承人的代理。法定職務的行使不以全體繼承人逐一授權為前提,但不代表執行人可以任意處分遺產或處理與遺囑無關的財產。
  • 繼承人的限制: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期間,繼承人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也不得妨礙職務執行(第 1216 條)。實務判決曾認定,遺產中公司股份的股東權由執行人行使。
  • 怎麼產生(第 1209、1211 條):遺囑指定(或委託他人指定)→ 沒指定的,由親屬會議選定 → 選不出來,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未成年人與受監護、輔助宣告的人不能擔任(第 1210 條)。
  • 報酬:除非遺囑人另有指定,執行人可以請求相當報酬;無法協議時,由法院酌定(第 1211 條之 1)。
  • 解任或改選: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親屬會議改選,或聲請法院另行指定(第 1218 條)。繼承人有異議時,應循此程序處理。
  • 立遺囑時,如預期繼承人意見分歧,或受遺贈人並非繼承人,可一併指定遺囑執行人及備位人選。

相關法律規定與實務處理

遺囑內容須由有權人執行

遺囑於遺囑人死亡時生效,遺產則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未指定執行人時,不動產移轉、領取款項及交付遺贈等事項可能須由繼承人共同配合;有人拒絕時,可能需要另循訴訟處理。指定執行人後,遺囑範圍內遺產的管理權由執行人行使,執行人以自己的名義執行職務,其行為視為全體繼承人的代理。遺囑保管人知悉繼承開始時應交付遺囑並通知關係人(第 1212 條);封緘遺囑應在親屬會議或法院公證處開視(第 1213 條);執行人必要時應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第 1214 條)。

執行人行使遺產中股東權的判決案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269 號判決(2026 年 4 月 13 日)中,被繼承人以遺囑將公司股份 591,880 股分配給其中一名繼承人,並指定其為遺囑執行人。另一名繼承人主張股份尚未分割,執行人未經其同意不得行使股東權,因此該批股份不應計入兩次股東臨時會的出席股數,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等。

法院認為,此案遺囑所處理股份的股東權行使,屬於執行人管理遺產的職務;將該批股份計入後,兩次會議均已達法定出席門檻,因而駁回確認決議不成立及塗銷變更登記的請求。法院另說明,執行人無法妥當執行職務時,可依民法第 1218 條等規定處理解任問題。本案判斷的是特定股份的股東權行使及會議出席數,不能據此推論執行人所有投票、處分均當然合法,或繼承人一概不得對遺囑效力、執行範圍提出爭執。

相較之下,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時,股份在分割前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無法推派代表可能影響股東權行使。持有公司股份者立遺囑時,可將執行人人選與股東權行使方式一併規劃。本站另有公司股權繼承專文。

遺囑執行人的人選與報酬

未成年人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不得擔任遺囑執行人。人選可以是信任的家人、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人士,也可指定數人共同執行;數執行人原則上以過半數決行事,遺囑另有安排者從其安排(第 1217 條)。選擇時應考量中立性、財產複雜度、執行期間及人選是否願意承擔職務。

第 1211 條之 1 規定,遺囑人可在遺囑中直接約定報酬;未約定時,執行人得請求相當報酬,由繼承人協議,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指定專業人士擔任時,可事先確認其承作意願及報酬,並於遺囑中記載。

繼承人這一端:配合義務與制衡手段

繼承人面對執行人時,應分別注意配合義務與解任程序。依第 1216 條,繼承人不得擅自將遺囑分配給他人的不動產移轉至自己名下,也不得拒絕交付權狀、存摺或妨礙清冊編製。執行人如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利益衝突、疑似不當處分等重大事由,利害關係人可依第 1218 條請求改選或聲請法院另行指定。遺囑效力爭議則應另循確認遺囑無效或特留分扣減程序處理(參遺囑怎麼立才有效及特留分與生前贈與)。

處理時應注意的事項

  1. 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未指定時,須由親屬會議選定;不能選定時,再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可能增加程序與時間。
  2. 指定主要受益人為唯一執行人而未安排監督。此種指定並非當然違法,但其他繼承人可能質疑利益衝突。可視情況指定共同執行人,或要求定期提供收支與清冊資料。
  3. 繼承人以拒絕配合阻礙執行。依第 1216 條,繼承人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也不得妨礙執行。有解任事由時,應依第 1218 條請求改選或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4. 執行人未留存紀錄。遺產清冊、收支、登記及處分憑證應妥善保存,供繼承人查核並證明職務執行情形。
  5. 未事先約定報酬。如事前未約定且事後無法協議,可能因報酬另生爭議,並須由法院酌定。
  6. 誤認執行人的權限沒有限制。執行人的權限以與遺囑有關的遺產及執行上必要事項為限;遺囑未處理的財產或與執行無關的事務,仍由繼承人依法處理(分割方式見遺產分割法院會怎麼分)。

專業協助的範圍

  • 立遺囑時的執行安排:依遺產內容選擇單一、共同或備位執行人,並明定報酬及職務範圍。
  • 擔任或輔佐執行人:以專業人士身分受指定擔任執行人,或協助家人執行人建立清冊、通知、處分、交付的合規流程。
  • 排除執行障礙:繼承人拒不配合時,依第 1215、1216 條向銀行、地政機關或公司說明執行權限,必要時提起訴訟排除妨礙。
  • 繼承人端的爭點:解任執行人的聲請(第 1218 條)、遺囑效力與特留分的另行救濟程序,以及對執行人處分行為的監督。
  • 報酬爭議:執行人報酬的協議與法院酌定程序。
  • 公司股權情境:確認遺囑所處理的股份、執行人人選與股東權行使方式。相關問題可參閱公司股東死亡後,股份與董事長職務如何處理。

其他常見問題

Q1:遺囑執行人一定要是律師嗎?家人可以當嗎? 不必由律師擔任。成年人如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原則上均可擔任。財產單純且繼承人互相信任時,可指定家人;如資產複雜或預期會有爭議,可評估由專業第三人擔任或共同執行。

Q2:其他繼承人不承認遺囑,執行人還能動遺產嗎? 應先確認執行人的指定依據、遺囑內容、擬採行為是否屬法定職務,以及是否已有法院限制處分或執行的裁定。繼承人單方表示反對,不當然停止執行人的職務;但也不能解讀為遺囑只要尚未被判無效,執行人就可任意出售或移轉遺產。涉及遺囑效力爭議時,可依個案提起確認訴訟;如有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並須評估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等保全規定。已受法院裁定限制的事項,應按裁定辦理,並持續保存清冊、收支及處分紀錄。

Q3:執行人管理不當,可以改選或聲請另行指定嗎? 依民法第 1218 條,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原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若依法應由親屬會議處理,卻無適格親屬或人數不足、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或召開後不為、不能決議,可再依第 1132 條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

繼承人不能只因不滿執行方式,就自行宣布解任。法務部 2011 年 4 月 7 日法律決字第 1000007946 號函也說明,遺囑執行人的職務不是繼承人可以自行解任,親屬會議不能召集或不能決議時,可循法院程序。提出請求或聲請時,宜整理遺囑或原指定裁定、未執行的具體事項與期間、相關收支及往來資料;須由法院替代親屬會議處理時,也應說明會議無法運作的原因。

Q4:遺囑執行人的報酬行情是多少? 法律規定執行人得請求相當報酬,由協議或法院酌定,可能考量遺產規模、事務繁簡與執行期間。為減少爭議,可在立遺囑時與預定執行人確認報酬並載明。

Q5:遺囑指定的執行人不想做,怎麼辦? 擔任執行人不是法定義務,被指定者可以不接受。此時依第 1211 條由親屬會議選定;無法選定時,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遺囑也可預先指定備位執行人。

建議進一步評估的情形

  • 你正在立遺囑,資產包含不動產、公司股份或有預期會反對的繼承人。
  • 你被指定為遺囑執行人,需要在就任前確認職務、責任與報酬。
  • 遺囑執行受到阻礙,例如機關要求全體繼承人配合,或繼承人拒絕交付文件、擅自處分遺產。
  • 你是繼承人,認為執行人延遲處理,或有利益衝突與不當處分情形,正考慮聲請解任。
  • 遺產中有公司股份,且近期將召開股東會,需要儘速釐清股東權行使權限。
  • 執行完畢前後的報酬與結算爭議。

重要事項整理

遺囑執行人依法管理遺產並為執行遺囑所必要的行為,其職務行為視為全體繼承人的代理;繼承人在執行期間不得處分相關遺產或妨礙執行。執行人怠於執行或有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可依第 1218 條請求改選或聲請法院另行指定。立遺囑時宜一併指定執行人及備位人選,繼承人如有疑義則應依法利用監督或解任程序。

結語

若您正在立遺囑並評估執行人人選、已受指定而需要確認職務範圍,或對執行人的行為有疑義,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確認遺囑內容、執行權限及解任等相關程序。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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