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遺囑如指定房屋、存款或其他財產的分配方式,繼承開始後仍須有人清查遺產、通知繼承人、辦理登記及依遺囑交付財產。繼承人不配合時,遺囑執行人制度可協助完成這些職務。
遺囑執行人依法管理遺產並為執行遺囑所必要的行為。事前指定適當人選,可降低因繼承人意見不同而增加的執行困難。
遺囑於遺囑人死亡時生效,遺產則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未指定執行人時,不動產移轉、領取款項及交付遺贈等事項可能須由繼承人共同配合;有人拒絕時,可能需要另循訴訟處理。指定執行人後,遺囑範圍內遺產的管理權由執行人行使,執行人以自己的名義執行職務,其行為視為全體繼承人的代理。遺囑保管人知悉繼承開始時應交付遺囑並通知關係人(第 1212 條);封緘遺囑應在親屬會議或法院公證處開視(第 1213 條);執行人必要時應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第 1214 條)。
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269 號判決涉及民法第 1215、1216 條的適用。被繼承人生前以遺囑將近六十萬股分配給其中一名繼承人,並指定其為遺囑執行人。另一名繼承人主張股份尚未分割、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遺囑執行人未經其同意不得在股東會行使股東權,因而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法院認為,遺囑範圍內的遺產由遺囑執行人負責管理,繼承人並無管理、處分及實施訴訟的權責;股東權行使屬於遺產管理範圍,應由執行人行使。如認為執行人不適任,應依第 1218 條聲請解任,而非逕自主張其行使權利構成權利濫用。該案繼承人的請求遭駁回。
相較之下,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時,股份在分割前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無法推派代表可能影響股東權行使。持有公司股份者立遺囑時,可將執行人人選與股東權行使方式一併規劃。本站另有公司股權繼承專文。
未成年人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不得擔任遺囑執行人。人選可以是信任的家人、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人士,也可指定數人共同執行;數執行人原則上以過半數決行事,遺囑另有安排者從其安排(第 1217 條)。選擇時應考量中立性、財產複雜度、執行期間及人選是否願意承擔職務。
第 1211 條之 1 規定,遺囑人可在遺囑中直接約定報酬;未約定時,執行人得請求相當報酬,由繼承人協議,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指定專業人士擔任時,可事先確認其承作意願及報酬,並於遺囑中記載。
繼承人面對執行人時,應分別注意配合義務與解任程序。依第 1216 條,繼承人不得擅自將遺囑分配給他人的不動產移轉至自己名下,也不得拒絕交付權狀、存摺或妨礙清冊編製。執行人如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利益衝突、疑似不當處分等重大事由,利害關係人可依第 1218 條請求改選或聲請法院另行指定。遺囑效力爭議則應另循確認遺囑無效或特留分扣減程序處理(參遺囑怎麼立才有效及特留分與生前贈與)。
Q1:遺囑執行人一定要是律師嗎?家人可以當嗎? 不必由律師擔任。成年人如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原則上均可擔任。財產單純且繼承人互相信任時,可指定家人;如資產複雜或預期會有爭議,可評估由專業第三人擔任或共同執行。
Q2:其他繼承人不承認遺囑,執行人還能動遺產嗎? 可以。執行人依法管理遺囑範圍內的遺產,繼承人不得處分或妨礙;主張遺囑無效者,應另行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在法院作成相反判斷前,執行人仍依遺囑及法定職務處理。遇有具體爭執時,執行人宜完整保存清冊、收支及處分紀錄,並依爭議性質評估後續程序。
Q3:執行人管理不當,可以改選或聲請另行指定嗎? 可以。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原由法院指定者,可聲請法院另行指定。聲請時應提出未執行職務的期間、具體行為及利益衝突等事證,僅表示不信任通常不足。
Q4:遺囑執行人的報酬行情是多少? 法律規定執行人得請求相當報酬,由協議或法院酌定,可能考量遺產規模、事務繁簡與執行期間。為減少爭議,可在立遺囑時與預定執行人確認報酬並載明。
Q5:遺囑指定的執行人不想做,怎麼辦? 擔任執行人不是法定義務,被指定者可以不接受。此時依第 1211 條由親屬會議選定;無法選定時,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遺囑也可預先指定備位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依法管理遺產並為執行遺囑所必要的行為,其職務行為視為全體繼承人的代理;繼承人在執行期間不得處分相關遺產或妨礙執行。執行人怠於執行或有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可依第 1218 條請求改選或聲請法院另行指定。立遺囑時宜一併指定執行人及備位人選,繼承人如有疑義則應依法利用監督或解任程序。
若您正在立遺囑並評估執行人人選、已受指定而需要確認職務範圍,或對執行人的行為有疑義,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確認遺囑內容、執行權限及解任等相關程序。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