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價承攬遇材料價格上漲或工期延長,工程款可以調整嗎?

07 AUG 2026 張倍齊律師

工程採總價承攬,是由承包商依約定範圍完成工作後取得約定總價;履約期間的價格變動與新增成本如何負擔,仍要依契約判斷。能否調整工程款,應先核對契約有無物價調整、工期展延、變更設計或風險分配條款。

契約沒有調價約定時,承包商也不會因材料上漲就當然取得追加款。民法第227條之2的情事變更有獨立要件,必須證明契約成立後發生無法合理預料的變化,維持原約定將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價格漲幅、原因、期間及實際成本都要具體說明。

壹、契約採用的計價與調價方式

工程名稱寫有「總價」二字,仍須閱讀契約本文、詳細價目表、投標須知及一般條款。契約可能約定總價不隨實作數量調整,也可能保留設計變更、數量差異、特定材料指數或工期延長費用的調整機制。

物價調整條款應確認採用總指數或個別項目指數、基期與計價期、開始計算調整的比例、計算公式、適用工程款範圍及上漲與下跌是否都計算。稅費、管理費、已購材料、逾期施工或展延期間,也可能另有排除或特殊規定。

公共工程可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的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物價調整處理原則及函釋,但個別機關可能依採購性質修改。應以招標時納入契約的實際版本及後續契約變更為準,目前網路上的範本不能直接回推舊契約內容。

貳、總價承攬與契約外新增工作要分開

原契約範圍內的材料價格上漲,與業主後來增加工項或變更規格,是兩種不同問題。新增工作如已成立契約變更,應先依變更程序與議定單價計算,不宜把全部差額都放入物價調整或情事變更主張。

同樣地,圖說漏項、數量差異與材料升級,也要先判斷原總價包含的工作範圍。若爭議本質是契約範圍解釋,應以契約、圖說、規範、價目表及投標疑義澄清確認;若確認屬原範圍,才接著處理價格風險由誰負擔。

承包商宜把請求分成原契約調價、契約變更、展延增加成本及情事變更四類。每一類使用的契約條款、期間與計算方式可能不同,合併成單一「追加工程款」會使金額難以核對。

參、工期延長會改變價格變動的歸責分析

材料原本應在某月採購,因機關變更設計、遲交工地或停工指示而延後,承包商可能在價格較高時才能下單。此時除了指數漲幅,還要證明原定採購時點、延後原因、實際採購日期及價格差額。

若延長期間可歸責於承包商,例如人力調度不足或材料送審延誤,契約可能排除該期間的物價調整,機關也可能主張價格增加與其無關。若雙方原因同時存在,應依施工要徑、採購前置期及各事件影響期間分析。

展延獲准也不表示所有增加成本都已確定。展延先處理履約期限,材料價差、現場管理費與設備租金仍須分別核對契約及實際支出。相反地,展延尚未核定,也不宜因此停止保存價格與採購證據。

肆、情事變更不是一般成本增加的補償條款

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成本高於投標時只是事實之一,仍須證明契約成立後的變化、不可合理預料及顯失公平。

工程承包本來就包含一定的價格、人力與供應風險。一般市場波動、估價錯誤或投標時未留足風險,未必符合情事變更。反之,若有異常且持續的價格變化、供應中斷、政府措施或長期非可歸責展延,仍須結合締約當時資訊與契約風險分配判斷。

顯失公平的判斷應說明材料占契約成本比重、未履行部分、已領物價調整、節省支出、替代材料可能性及整體契約損益,單一材料漲幅尚不足以作成結論。法院如准予調整,調整幅度也不必然等同承包商全部實際增加成本。

提出主張時的履約狀態也要確認。已完成並受領的給付部分能否再依情事變更調整,與尚待履行或仍在結算的部分未必相同,應依契約履行經過及個案裁判判斷。

伍、指數資料與實際發票各有用途

官方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可以反映一定期間的整體或分類價格變化,適合依契約公式計算或說明市場趨勢。指數不等同個別承包商實際支付價格,仍要搭配採購單、報價、發票、付款紀錄及數量資料。

個別發票則能證明實際交易,但要排除規格、品牌、數量、交貨地點及採購條件差異。只有單一供應商後來提出較高報價,也不足以證明市場上沒有其他合理供應來源。

計算時可依材料或工項分列:原定採購數量與日期、基準價格、實際採購數量與價格、契約已調整金額、可歸責展延期間及請求差額。資料如能對應估驗期別與施工進度,有助於確認價差是否確實發生在本工程。

陸、承包商應及時通知並保留計算基礎

契約若要求在價格異常、展延或變更發生後限期通知,應依約送達。通知可先說明事件、受影響材料、預定與實際採購期及權利保留,待指數或發票齊備後再補充計算;是否允許補件,仍須核對契約。

業主收到通知後,也可要求承包商提出替代材料、調整採購批次或降低影響的措施。承包商若拒絕合理減損方案,可能影響可請求範圍。雙方就替代方案、品質、工期及價格的往來文件,都應完整保存。

總價承攬不等於所有價格與工期風險都由承包商承擔。契約範圍、調價公式、展延歸責及實際成本仍是主要判斷依據;只有契約未妥適涵蓋而且符合民法要件的部分,才進一步評估情事變更。各項請求也須分開計算,避免同一價差重複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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