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工程契約常約定,逾期完工每一日按契約總價的一定比例計算違約金。爭議通常集中在違約金的法律性質、計算基礎、可歸責的逾期日數,以及約定金額是否過高。
本文分別說明逾期違約金的性質、民法第 251 條及第 252 條的適用、逾期日數的認定,以及業主以違約金抵銷工程款時應注意的事項。
工程契約裡「逾期完工每逾一日按契約總價計罰若干」的條款,法律上就是違約金。依《民法》第 250 條,當事人本來就可以約定債務人在債務不履行時要支付違約金;而像逾期完工這種「不於適當時期履行」的情形,只要約定了到時即須支付,就落入這條規定的範圍。
依民法第 250 條後段,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或不於適當時期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違約金視為損害賠償總額的預定,也就是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兩類違約金的法律效果及舉證內容不同:
民法第 250 條以賠償額預定為原則。主張契約另有懲罰性違約金約定的一方,須依條款文字、契約目的及締約情形說明其依據。僅以「逾期每日計罰」等文字約定時,仍應依契約整體內容判斷。
違約金如屬賠償額預定,債權人原則上依約定總額主張;如屬懲罰性違約金,是否另得請求實際損害,則須依契約內容及法律要件判斷。因此,應先檢視條款是否載明懲罰性質、是否保留另行請求損害賠償,以及其他相關約定。
依民法第 252 條,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工程契約如以契約總價為基礎逐日計算,累計金額是否與債權人利益及實際損害相當,仍須由法院依個案審酌。
法院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及酌減數額時,會綜合考量下列情形:
就「相當」的判斷,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309 號民事判決揭示,違約金是否相當,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的損害,以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的一切利益綜合衡量。該判決並指出,不能僅因「逾期違約金金額與工程報酬數額差距甚大」就認定違約金並無過高,而忽略業主實際究竟受了多少損害——因此,實際損害及履約利益是酌減主張的重要資料。實務上,工程契約以契約總價「千分之幾」逐日計罰的逾期違約金,累積後常與業主實際所受損害顯不相當而被酌減。不過要特別提醒:主張違約金過高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把「實際損害遠低於約定金額」「自己履約已讓對方得到多少利益」這些事證提出來,法院才有酌減的依據,僅概括主張金額過高,通常不足以作為酌減依據。
除第 252 條外,民法第 251 條另規定一部履行時的違約金減少。依《民法》第 251 條,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工程於逾期時可能已有部分工項完成,業主也可能已受領或使用部分成果。此時如仍按契約總價全額逐日計算,是否應依第 251 條按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利益減少違約金,應由法院依個案判斷。在前述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309 號民事判決中,承攬人主張施工進度已累計達 99.98%、未完工比例極小,最高法院即指明原審應審酌是否屬於一部履行、能否依第 251 條比照業主所受利益減少違約金,不能略過不論。
第 251 條處理一部履行對違約金的影響,第 252 條則處理約定金額是否過高。個案如同時涉及兩項問題,可分別提出履約進度、債權人所受利益、實際損害及違約金計算資料。
逾期違約金通常依約定費率及可歸責的逾期日數計算。因業主協力遲延、契約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承攬人的事由所增加的期間,是否應扣除或展延,須依契約及具體證據判斷。
工程中可能影響工期計算的事由包括下列各項;是否扣除或展延,仍須依契約約定、通知程序及個案證據判斷:
承攬人可就影響工期的原因、發生期間及與施工進度的關聯保存書面資料,並依契約通知業主及申請展延,供後續認定逾期日數。
法院實際上也是這樣調整的。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建字第 3 號民事判決,業主依約定按工程總價千分之 3 逐日請求逾期違約金,法院一方面認定其中因業主變更設計而合理增加的施工期間應自逾期日數中扣除、不計入逾期;另一方面依《民法》第 252 條,審酌承攬人完工比例已逾七成、業主實際所受損害等情狀,認原約定計罰金額過高,改以「未完成部分的工程價金」為基礎重算,把違約金大幅調降。該判決分別審查工期扣除及違約金酌減,仍應以個案契約及證據為準。
除了天候與業主因素,簽約後發生當時無法預料的重大情事(例如工料價格、供應劇烈變動),也可能牽動工期與成本。依《民法》第 227 條之 2,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若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此條要件較為嚴格,必須是「非當時所得預料」且達到「顯失公平」的程度,一般可預期的市場波動未必該當,是否成立要看具體情形綜合判斷。
從業主角度而言,當承攬人來請領尾款或保留款、業主同時主張承攬人逾期應付違約金時,業主常見的做法是以逾期違約金抵充應給付的工程款:在應付的工程款裡扣下相當於違約金的金額,只給付餘額。這在雙方互負金錢債務、且違約金已屆可請求狀態時,業主可依抵銷要件主張扣抵。
業主仍須注意:逾期違約金能不能成立、金額多少,前面講的規則同樣會回頭適用——逾期日數要扣掉不可歸責於承攬人的免計工期、約定金額過高時承攬人可請法院依第 252 條酌減、工程已大部分完成時還可能依第 251 條比照減少。也就是說,業主帳面上扣下的違約金金額,未必等於最後法院認可的數額;如扣抵金額超過法院認定的違約金,可能另有工程款差額及遲延利息問題。
工程逾期違約金應依序確認條款性質、計算基礎、可歸責逾期日數及實際履約情形。約定金額過高或已有一部履行時,法院得依民法第 252 條或第 251 條審酌;工期扣除及展延則須依契約、通知程序及相關證據判斷。
工程逾期、違約金計算或工程款抵銷發生爭議時,可由律師依契約條款、施工紀錄、工期展延通知、履約比例及損害資料提供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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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