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AUG 2026 張倍齊律師
工程契約寫明總價承攬,結算時仍可能因數量清單、圖說與現場實作不同而發生爭議。數量增加不一定都能追加工程款,數量減少也不一定都能直接扣款。應先確認契約採總額結算、實作數量結算或混合計價,再核對數量差異的原因與個別調整條款。
同一個數量差異,可能來自清單估算偏差、設計變更、新增工作、原契約漏列單價,或承包商施工方式選擇。結算數字須與圖說、規範、標單、疑義澄清、變更程序及契約版本一起閱讀,才能判斷法律效果。
工程契約可能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按實際施作項目及數量結算,或一部分總額、一部分實作數量結算。契約首頁勾選、價金條款、詳細價目表及招標文件應相互核對。
採總額結算時,承包商依契約約定完成工作後取得約定總價;按實作數量結算,則依實際完成數量及契約單價計算。混合計價案件要逐項確認歸屬,不能因契約名稱寫「總價」就忽略實作結算項目。
民法第490條及第491條規範承攬工作與報酬,個別公共工程則以政府採購文件及契約約定具體分配數量風險。私人工程也應以雙方締約文件與交易過程判斷,工程會範本不能直接取代個案契約。
工程會現行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條第2款規定,供廠商投標使用的工程數量清單,其數量是估計數;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不應視為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的實際數量。同條第3款另規定,採總額結算時,清單未列的項目如已由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供應,或屬完成履約所必須,仍由廠商負責,不得據以請求加價;但經機關確認屬於漏列,而且未在其他項目編列者,應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現行範本第3條則依不同結算方式設計數量增減及單價調整條款。
可是,數量清單仍可能影響投標計價、估驗及契約解釋。發生差異時,要確認契約是否把圖說、規範、價目表、數量清單及投標文件列為契約文件,以及文件彼此矛盾時的優先順序。
若圖說與規範已明確要求完成某項工作,只因詳細價目表漏列項目或數量偏低,能否另行加價須依契約風險分配判斷。反之,數量清單列有項目,但圖說、現場與機關指示均不要求施作,清單記載也不足以證明已完成相同數量。
機關或業主正式變更圖說、規格、尺寸、材料、工法或數量,可能構成契約變更。計價時應先固定原契約工作範圍,再列出變更後增加、刪除及替代的項目,避免把原本已包含的工作重複計價。
變更指示可能出現在正式變更書、核定圖說、會議紀錄、監造指示或往來函文。契約若要求特定人員、書面形式及事前議價,應查是否遵守;未完成形式時,還要依授權、實際指示、施工與受領情形判斷,不能直接假設追加款一定成立或一定消失。
替代材料或工法的變更,也要處理原項目減帳。只計新增成本而不扣除未施作的原設計內容,或只刪原項目卻未計入新增工作,都會使結算失真。
工程會現行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設有個別項目實作數量增減逾一定比例時調整價金,以及增減幅度較大時合理調整單價的條款。範本現行文字可作公共工程契約審查的重要資料。
個案仍須確認招標時採用哪一版範本、機關勾選與修改內容,以及契約是否保留相關條款。不同年度的比例與文字可能不同;私人工程也不會因工程會範本存在,就當然適用相同比例。
因此,書狀或調解申請應指出個案契約條款、原定數量、實作數量、差異比例、適用區段、原單價及是否達合理調整單價的條件。若只寫數量增減超過百分之三即應調整,卻沒有交代個案契約是否採用相關條款,可能把範本文字誤當成法律的強制規定。
所謂漏項可能有三種情況:圖說與規範已有工作,只是價目表沒有獨立項目;契約文件彼此矛盾,無法明確看出是否包含;或締約後才由業主新增原先沒有的工作。三種情況的計價基礎不同。
總價契約常約定,圖說及規範已載明而價目表漏列的工作,仍屬契約總價範圍。這種條款是否適用,要看工作是否能從締約文件合理辨識、廠商是否有疑義澄清機會,以及文件優先順序。
如屬原契約外新增工作,則應處理變更授權、價格議定及工期影響。若新增項目沒有契約單價,可依契約約定的新單價議定方式處理,並保留材料、人工、機具、管理費與市場資料。其他不同項目的單價是否可比,仍須說明工料與施工條件。
數量爭議應先確認計量單位及方法。例如土方以天然方、鬆方或壓實方計算,管線依中心線、實際長度或圖說長度計算,模板、鋼筋及設備也各有不同計量規則。
可用資料包括測量紀錄、隱蔽工程查驗、施工圖、竣工圖、材料到場及領用紀錄、估驗明細、照片、監造日報與共同會勘紀錄。隱蔽後無法直接量測的工作,更需要保存施工當時的原始紀錄。
承包商單方製作的結算表可以說明主張,但仍要連結可供核對的資料。機關或監造刪減數量時,也應說明計量依據與計算過程;表格內只有核定數量而沒有理由,無法呈現雙方差異來源。
數量大幅增加,原單價可能因固定成本分攤、施工效率或採購規模而不再合理;數量大幅減少,也可能使承包商已投入的固定成本無法依原數量回收。契約若設有合理調整單價條款,應提出成本結構及不合理範圍。
總結算表應分列原契約數量與金額、歷次變更、實作數量、估驗已付、保留款、扣款、物價調整及爭議項目。每一筆增減都要能追溯至契約條款或變更文件。
總價契約出現數量差異,不代表價金一律不調整,也不代表可以直接按實作數量增減。估算偏差、設計變更、漏項與新增工作各有不同處理方式,仍須依計價類型、原工作範圍及個案採用的調整條款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