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AUG 2026 張倍齊律師
鄰地開挖、拆除、連續壁、基礎或地下室施工期間,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可能收到鄰房住戶的會勘通知、修復要求、調解申請,甚至數百萬元以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施工期間出現裂縫、傾斜或漏水,應立即處理安全與證據,但不表示每一參與者都當然負相同責任。
應對時不能只選擇「全部否認」或「先賠再說」。收到通知後,應先確認是否有急迫危險,保存施工前後資料,並以監測、圖說、施工紀錄及專業鑑定釐清原因。住戶對外請求的法律基礎,與起造人、承造人、分包商、設計及監造單位之間的內部分擔,也要分開整理。
住戶反映裂縫快速擴大、地坪沉陷、柱梁變形或地下水異常時,工程團隊應先由適當專業人員評估安全,並視情況通知地方建築主管機關。必要的支撐、停工、撤離或加密監測,不宜等到責任歸屬確定後才進行。
緊急處置前後應記錄全貌、近照、尺規、日期與位置,並保存裂縫寬度、沉陷或傾斜監測、地下水位及施工狀態。現場安全允許時,可邀請住戶與相關責任人共同會勘;若必須先行補強或止漏,也要留下急迫原因、處置範圍及施工前後資料。
收到求償文件後,還要依工程契約、責任保險與專業責任保險的通知條款辦理。向保險人通報不等於承認法律責任,但漏未依期通知可能衍生保險理賠爭議。對住戶的回覆宜確認已收件、安排查勘與必要處置,避免在原因未明前作成超出授權的賠償承諾。
住戶如何保全現況及提出修復請求,可另參考隔壁蓋房子害我家龜裂傾斜怎麼辦?。本文以下改從被請求賠償的一方,說明責任與證據如何整理。
施工前鄰房現況鑑定可以記錄原有裂縫、滲水、傾斜、裝修及結構狀況。收到求償時,應將住戶所指每一處損害與原鑑定照片、位置圖及量測數據對照,區分原有狀況、施工期間新增變化,以及無法由既有資料判斷的部分。
現況鑑定不是免責文件。拍攝範圍不完整、照片無法定位、未記錄既有傾斜,或施工期間沒有持續監測,都可能削弱對照效果。住戶先前未同意入內鑑定時,則應保存邀請、送達、拒絕及可從公共區域觀察的資料,並在後續鑑定中說明資料限制。
裂縫出現的時間接近施工,仍只是因果判斷的一項資料。開挖深度、擋土與支撐、抽排水、地下水位、振動、施工順序及鄰房基礎型式,應一併分析。監測點位置、警戒值、原始數據、異常通知及處置紀錄,應以原始格式保存,不宜只留下事後彙整圖表。
民法第794條的規範對象是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在開掘土地或從事建築時,不得使鄰地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也不得使鄰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損害。個案中的土地所有人、建築法上的起造人及工程契約的定作人可能是同一人,也可能分屬不同公司或關係人,不能混用稱呼後一併認定責任。
民法第189條則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定作人原則上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除外。因此,定作人是否負責,要檢查其提供的基地與地質資料、工程方案選擇、施工指示、異常處理及其他自身行為,而不是只看是否把工程發包出去。
土地所有人依民法第794條所負義務,和定作人依第189條可能負擔的侵權責任,法律基礎並不相同。答辯時應先確認對方主張的是哪一種責任,再逐項核對身分、行為、損害與因果關係。
起造人與承造人契約中關於鄰損、保險、修復或補償的約定,主要處理雙方內部分擔,未必能直接對抗受損住戶。對外責任成立後,相關當事人仍可能依契約、實際過失及代墊款項另行求償。
承造人實際執行開挖、支撐、拆除、抽水或結構施工,其工法、順序、材料、設備、監測及異常處置,都是責任判斷重點。特定工項交由分包商施作時,仍須確認承造人對整體施工的管理、指示、介面協調及查核情形。
民法第184條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致生損害等情形,作為侵權責任基礎。承造人面對求償時,可將核定圖說、施工計畫、查驗、監測及異常處理資料依日期排列,說明實際施工是否符合要求,以及住戶主張的損害是否能連回特定施工行為。
施工紀錄若顯示監測數值超過警戒、支撐未依圖施作或異常後仍持續作業,可能影響過失判斷。反之,查驗合格或取得使用許可,也不直接證明施工期間從未造成鄰房損害;仍要以損害發生機制與完整資料判斷。
監造人的責任須依法定與契約職責、專業分工及實際作為判斷;監造並非持續監看每一道施工,也不是承造人施工結果的全面保證。若監造人對依法或依約應查核的事項,已知施工不符圖說或監測異常,卻未採取職責範圍內的通知、要求改善或其他措施,才需要進一步檢查其過失與鄰損間的因果關係。監造日誌、查驗紀錄、缺失通知、回覆與改善追蹤可用來還原處理經過;建築師、專業技師與專案管理單位則須依各自工作範圍分別判斷。
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住戶把起造人、承造人、分包商與監造人一併列為被告,不等於法院就會認定全部連帶負責;仍須檢查各方行為如何共同造成損害,或是否符合條文其他要件。
若數人對外負連帶責任,內部仍要依契約分工、保險安排、實際過失與原因比例處理分擔或求償。已代為修復、墊付鑑定費或先行和解的一方,應保留通知其他責任人的文件、付款資料及權利保留,避免後續無法說明支出原因與範圍。
民法第191條另處理土地上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因設置或保管欠缺造成的損害。個案若是施工行為直接造成鄰房受損,與既存工作物本身有設置或保管欠缺並不相同,答辯時應依對方主張與事實選擇適當法律規定。
鑑定事項宜分開詢問:施工前後是否有新增損害、可能原因、各原因的影響、必要修復方法、數量與合理費用,以及修復後是否仍有價值減損。鑑定人可以提供工程專業判斷,是否構成共同侵權及各方最終法律責任,仍由法院依全部資料認定。
鄰損賠償可能包括結構補強、裂縫修復、防水、裝修復原、臨時支撐、鑑定及必要居住安排。老屋原有缺陷與新增損害同時存在時,應區分回復受損前狀態所需費用與改善增值部分;修復方案若超出必要範圍,也要逐項提出理由與替代方案。
和解時不宜只約定一筆總額。可依個案載明修復範圍、施工與查驗方式、付款節點、是否包含價值減損與其他請求、保險人參與,以及各被請求人之間是否保留內部求償。這些內容若沒有說清楚,修復完成後仍可能發生第二次爭議。
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收到鄰損求償後,應先處理安全與保險通知,再依施工前後資料釐清新增損害與原因。對外責任、修復金額及各參與者內部分擔分開整理,才能在必要時提出具體答辯、調解方案或後續求償。